Chinese ======= 中国大陆“寻衅滋事”典型案例 -------------------------- 中国大陆Twitter用户[【陈京元】](https://x.com/_cenjoy)因为曾经**转发**过其它网友的贴文,在自己家中被一大队警察**破门而入逮捕**并以**重大刑事案件**立案,最终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入狱。 警方搜集的主要犯罪证据是他曾经**零星转发**过的一些贴文[【参见:涉案贴文】](/chats/elements/actions/index.rst),典型的如[【美国驻华使领馆官方账号】](https://x.com/USA_China_Talk)发布于2020年7月25日的[【这一贴文】](https://x.com/USA_China_Talk/status/1286866277101965312)。 公诉检察机关检察官认为[【参见:起诉书】](/case/docus/Indictment/Indictment_cn.md),被告陈京元无视国法,**明知**是虚假信息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传播,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九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一场不公开进行、不许被告亲属参加,也不许被告自我辩护的形式上的所谓"开庭审理"中[【参见:判决书】](/case/docus/Judgment/Judgment_cn.md),被告陈京元**否认其行为构成违法犯罪**,并指出公诉机构检察官指控**不符合事实**,**侵犯了其言论、思想和信仰等方面的自由**,并实质上构成**歪曲事实**、**捏造证据**、**造谣诽谤**、**寻衅滋事**、**滥用职权**等多项刑事和行政犯罪。 毫无意外地,基层区级法院给出如下一审判决[【参见:判决书】](/case/docus/Judgment/Judgment_cn.md):公共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被告陈京元作为完全刑事能力人,且**具有很高的学历和知识水平**,在使用境外聊天软件过程中应辨别是非,被告陈京元在使用软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侮辱、攻击国家领导核心以及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图片和文章进行**转发**,转发的内容经梳理均属于虚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故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陈京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申请书指出[【参见:裁定书】](/case/docus/Ruling/Ruling_cn.md)】: 1、本案所涉及图片或者信息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虚假信息**,这些贴文多是没有标准答案的学术或者思想观点,或者仅是表达某种情绪或情感的主观性心理活动,完全不具有真假性的事实或科学评判标准。 2、被告没有**明知**是"虚假信息"而仍然在网络上进行散布。这些贴文基本上都不是被告原创,被告仅仅只是作为**研究资料**做了毫无增减的**一键转发**保存在自己账号中而已;警方作为罪证的许多转发贴文甚至曾在多家国内外门户网站如新浪网甚至在中共党媒如央视、光明日报等上正式刊登过并曾被大量转载,而且这些贴文至今仍然存在于网上并可以检索,也并未被官方辟谣为"谣言"或"虚假信息"。 3、要认定被告构成本罪,还必须证实其行为达到扰乱公共秩序且情节**严重**的程度。被告仅仅是普通用户,而非社交平台的大型内容创作者或信息传播者,其账号粉丝不足百人且基本上为"僵尸粉";被告二十多年来在全部社交网站上转发过的全部贴文的转发总量也不超过百次,基本上也从未引起过多少注意,更不可能有所谓"造成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另外中国刑法中相关条文对网络传播引起秩序"严重混乱"是有明确的量度标准的,主要是以帖子转发量的累积数目作为标准,而分析警方作为证据的所有贴文都不满足这些条件。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被告的转发行为曾扰乱公共秩序且造成严重后果。 4、被告行为不符合《两高网络诽谤解释》的情形。多数贴文转发时间都已很久,但从未有受害者对被告有诽谤指控,相关贴文的转发量亦未达到诽谤罪的量刑标准。法院以寻衅滋事定罪,存在**法律适用不当**问题;寻衅滋事罪为兜底罪名,在缺乏诽谤、煽动颠覆等其它罪名要件时被扩大使用。 5、从主观上来看,被告是具有博士学位和高级职称的知识分子,曾在中国科学院等国内多个研究所工作多年,成果斐然且德高望重,心态平和踏实稳重向来以助人为乐,未曾有过寻衅滋事的犯罪前科或故意,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同时,被告在上诉通知书中进一步指出[【参见:上诉通知书】](/case/letters/Appeal/Appeal_cn.md),一审判决明显违反中国法律多项基本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和**主观归罪**原则(即主观故意必须有具体证据证明,不能推定);**选择性执法**(如帖子原创者及其它转发网友都未被追责)违反公平原则,以及**同罪同责同罚**原则;明显预设的有罪违反了**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等等。另外,也对量刑的不符合法律标准和原则提出了质疑。 后二审法官**不经开庭审理**,直接草率地给出终审裁定如下[【参见:裁定书】](/case/docus/Ruling/Ruling_cn.md):公共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在上面浏览转发信息均需依法进行。在案证据已形成锁链,足以证实上诉人的犯罪事实,上诉人上诉意见与查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故依法维持原判。 最终,该案当事人陈京元被送入监狱服刑改造。在狱中,陈京元曾向有关当局写下一份信件[【参见:狱中自辩与控告书】](/case/letters/Prison/Letter_cn.md),为自己辩护,对该案相关执法人员所涉的**寻衅滋事**、**造谣诽谤**、**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枉法仲裁**等刑事和行政犯罪做了指控,并对相关执法人员具有**黑帮恶势力团伙**性质的**有组织犯罪行为**作了严厉谴责、控告、检举和揭发。但该控告信被狱警拒绝转达。 此案为中国大陆一起典型[【**寻衅滋事**】](https://en.wikipedia.org/wiki/Picking_quarrels_and_provoking_trouble)案件。案件的完整材料均可在网上找到,供法律研究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