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wen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对陈京元博士“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分析,可明确指出:**本案不仅严重侵犯了多项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更从根本上背离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至上地位与规范效力**。司法机关以刑事手段惩罚合法言论、学术研究与思想表达,已构成对宪法精神的系统性践踏。 以下从四项核心宪法权利切入,逐项剖析: --- ## 一、**言论自由**(《宪法》第35条)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 **权利内涵**:言论自由不仅包括“说真话”的自由,更包括对公共事务发表**批评、质疑、讽刺、艺术化表达**的自由。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亦明确,言论自由“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 **本案违反情形**: - 陈京元转发美国驻华使领馆官方贴文、许章润学术文章、政治漫画等,均属对公共事务的评论、信息获取与艺术表达,完全在第35条保护范围内; - 将艺术漫画(如“撑伞女孩”)定为“谣言”,将学术观点视为“攻击”,将外交声明斥为“滋事”,实则是**以“政治正确”取代宪法自由**; - 选择性执法(同类内容在《光明日报》、新浪广泛传播却未被追责),暴露了**言论自由仅适用于“体制内”主体**,违反宪法平等保护精神。 > **结论**:本案以刑法手段惩罚宪法第35条明确保障的言论自由,构成对宪法的直接抵触。 --- ## 二、**思想与学术自由**(《宪法》第47条) 《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 **权利内涵**:学术自由不仅指“研究什么”,更包括“接触什么”“批判什么”“跨文明对话”的自由。学者必须能自由获取境外思想、接触多元理论,方能真正“创造性工作”。 - **本案违反情形**: - 陈京元作为独立学者,转发境外信息系为**学术研究与思想比较**,属第47条明确保护的“文化活动”; - 司法机关将学者的正常学术行为视为“危险”,实则是**将学术自由异化为“思想管控”**; - 判决书以“高学历应明辨是非”为由定罪,等于是**惩罚学者的“知性能力”本身**,与宪法“鼓励创造性工作”之精神背道而驰。 > **结论**:本案不仅未“鼓励”学术自由,反而以刑罚**扼杀学者的创造性**,彻底背叛宪法第47条。 --- ## 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宪法》第38条)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 **权利内涵**:“人格尊严”不仅指身体不受侮辱,更包括**作为理性主体被尊重、其思想不被任意贬低、其身份不被污名化**的权利。 - **本案违反情形**: - 将陈京元“独立学者”身份污名为“无业流民”“滋事者”; - 检察官咆哮“你吃党饭砸党锅”,无视其非党员身份; - 法官禁止其专业自辩,呵斥“闭嘴!回答是或不是!”,将其理性能力视为威胁; - 以“梳理”代替证据,将合法转发强行定义为“攻击体制”,构成**制度性羞辱**。 > **结论**:本案从拘捕、审讯到处决,全程践踏宪法第38条所保障的人格尊严,构成**国家主导的系统性侮辱**。 --- ## 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第33条) 《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权利内涵**:平等不仅指程序平等,更要求**相同行为相同对待,禁止基于身份、观点或来源的选择性执法**。 - **本案违反情形**: - 陈京元被定罪,而《光明日报》、新浪等媒体转载同类内容安然无恙; - 贴文原创者未被追责,唯独无组织、无资源的独立学者被严惩; - 检察官自承:“上层领导特别指示,非置其于死地不可”,暴露**法律沦为政治工具**。 > **结论**:本案彻底背离宪法第33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为**特权司法与政治清算**。 --- ## 五、宪法的至上性与司法的违宪性 《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然而本案中: - 公安机关以“莫须有”理由破门拘捕; - 检察机关以“我觉得是谣言”为由起诉; - 法院以“高学历应明知”推定故意,拒绝专业自辩; - 二审以“未提交新证据”为由维持原判,放弃全面审查义务。 **整个司法链条,无一环节尊重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反而以部门规章、政治指令凌驾于宪法之上**。 --- ## 结语:宪法不应是一纸空文 陈京元案证明:**当宪法权利无法在司法中得到真实保障,宪法便沦为具文;当国家权力可以任意践踏言论、学术与人格尊严,法治便已死亡**。 > **真正的“寻衅滋事者”,不是那个转发推文的学者, > 而是那些以刑法之名践踏宪法、以司法之名摧毁基本权利的执法者**。 此案终将被历史置于宪法的法庭上审判—— > **不是因陈京元说了什么, > 而因体制如何背叛了1982年宪法的庄严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