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emini 好的,我们现在基于您提供的[[《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3)云01刑终310号)](/case/docus/Ruling/Ruling_cn)]的文本信息,对其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和评估。 **1\. 裁定书基本信息与程序概述** * **审理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 * **文书类型:** 刑事裁定书。这通常意味着二审法院对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后,作出维持、撤销、变更原判或发回重审的决定,此案中是终审裁定。 * **案号:** (2023)云01刑终310号,“刑终”表明这是该院作出的终审刑事法律文书。 *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京元,对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2023)云0112刑初57号刑事判决](/case/docus/Judgment/Judgment_cn)]不服提起上诉。 * **二审审理程序:** * **受理与合议庭:** 法院依法受理上诉,并组成了合议庭。 * **审理方式:** 决定**不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对于事实清楚的第二审案件,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可以不开庭审理。虽然合法,但在涉及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且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不公开开庭审理可能引发对审判透明度和辩护权充分保障的疑问。 * **审查过程:** 合议庭进行了阅卷、讯问了上诉人陈京元、听取了辩护人意见。 * **审结:** 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2\. 裁定书核心内容分析(基于现有文本推断和一般规律)** * **对原审事实的复述:** 裁定书首先会概述原审(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如“2019年7月至2022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京元通过翻墙软件使用聊天工具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言论,扰乱社会秩序”。这里的表述比之前分析的一审判决摘要更为概括,直接使用了“散布虚假言论,扰乱社会秩序”,这本身就是寻衅滋事罪(网络型)的核心构成要素。 * **上诉理由与辩护意见(未在摘要中详述):** 裁定书接下来通常会归纳上诉人陈京元提出的上诉理由(例如:主观上非故意、信息非虚假、未造成秩序混乱、一审程序违法等)以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对裁定书的全面分析需要了解这些具体内容。 * **二审法院的审查与认定(本院认为/查明部分 \- 未在摘要中详述):** 这是裁定书的核心。二审法院会针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结合卷宗材料和讯问情况进行评判。 * **事实认定:** 二审法院通常会审查一审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除非有重大矛盾或新证据,否则二审法院倾向于维持一审认定的事实。很可能,昆明中院确认了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即陈京元转发了相关信息。 * **法律适用:** 二审法院会审查一审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在此案中,关键在于是否认可一审法院将陈京元的行为定性为符合《刑法》第29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 **对关键要素的评判:** * **“明知”/主观故意:** 二审法院很可能维持了一审关于陈京元主观上“明知”的认定,可能理由是结合其教育背景、信息内容等推定其应当知道。 * **“虚假言论”/“虚假信息”:** 二审法院大概率会认同一审对信息性质的判断,即认定为“虚假”,可能并未深入探讨“虚假”的标准以及区分事实与观点的问题。 * **“扰乱社会秩序”/“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这仍是关键薄弱环节。二审裁定书可能简单重申转发行为本身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笼统地认定其“扰乱社会秩序”,而未详细论证具体的、严重的秩序混乱后果是如何发生的,以及与被告行为的直接因果关系。 * **程序问题:** 如果上诉理由涉及一审程序违法(如不公开审理、不许自辩等),二审法院应予以审查。但裁定书可能认定这些问题不影响判决结果,或认为上诉人提出的程序问题缺乏证据或不成立。 * **最终裁定结果(裁定如下 \- 未在摘要中详述):** 基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以及“刑事裁定书”的通常用法,最有可能的裁定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 **裁定效力:** 裁定书最后会注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意味着该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陈京元的定罪和刑罚被最终确认。 **3\. 法律评估** * **程序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 二审程序在形式上(受理、组庭、阅卷、讯问、听取意见)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 * 决定不开庭审理虽然合法,但考虑到案件性质(涉及言论表达、被告人不认罪)以及一审存在的程序争议(据被告人称),采用书面审理可能削弱了庭审辩论的功能,降低了审判的透明度。 * **实体审查的深度:** * 二审法院的核心职责是纠正一审可能存在的错误。然而,从现有信息和普遍实践来看,二审法院可能并未对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特别是“虚假信息”、“秩序混乱”)和法律适用(罪名构成要件的解释)上的争议点进行足够深入、独立的审查和论证。 * 裁定书很可能延续了一审判决的逻辑,即基于行为(转发敏感信息)、身份(高学历)、后果(推定或笼统认定的秩序扰乱)来确认罪名的成立,而回避了对言论内容本身的具体分析和对实际危害后果的严格证明。 * **对上诉权利的保障:** 虽然程序上保障了上诉权,但如果二审法院未充分回应上诉理由、未进行实质性审查就维持原判,则上诉的救济功能在实际上可能被弱化。 * **结论的终局性:** 该终审裁定意味着陈京元的刑事责任被中国司法系统最终确定。除非出现法定事由(如发现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申诉),否则案件已经了结。 **总结:**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份刑事[[裁定书(〔2023〕云01刑终310号)](/case/docus/Ruling/Ruling_cn)],从程序上看,遵循了中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的规定,包括可以选择不开庭审理。然而,其很可能维持了西山区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 在法律评估层面,该裁定书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对一审判决中存在的争议点(如“明知”的证明、“虚假信息”的界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论证、一审程序公正性等)进行了有力的、实质性的审查和回应。如果裁定书仅仅是形式上确认、实质上回避争议,那么它虽然具有终审法律效力,但在保障被告人权利、厘清法律界限、体现司法公正方面可能存在不足。它大概率延续了将“寻衅滋事罪”适用于网络政治性言论的司法实践,反映了当前中国在此类案件上的司法态度和法律执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