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wen ---- 现对法律文书《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云0112刑初57号)进行专业、系统的法律分析与评估。 --- ### **一、 判决书原文核心内容梳理** 判决书的核心内容如下: >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至2022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京元通过翻墙软件使用聊天工具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言论,扰乱社会秩序。 > > **本院认为**,公共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被告人陈京元作为完全刑事能力人,且具有很高的学历和知识水平,在使用境外聊天软件过程中应辨别是非,被告人陈京元在使用软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侮辱、攻击国家领导核心以及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图片和文章进行转发,转发的内容经梳理均属于虚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故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 ### **二、 法律分析与评估** #### **1. “经审理查明”部分:虚构事实,缺乏证据支撑** * **问题**:判决书的“查明事实”部分,仅重复了起诉书的空洞指控 ——“散布虚假言论,扰乱社会秩序”,未指明任何一条具体的“虚假言论”内容,也未说明其如何“扰乱社会秩序”。 *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 **评估**:该“查明”不是基于证据的“查明”,而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照搬。判决书所列“证据锁链”包括: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供述辩解、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清单、《关于对陈京元网络聊天平台梳理情况说明》等。 * 前几项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发行为”,无法证明行为的违法性。 * 最关键的《梳理情况说明》,是由警方主观制作的“意见”而非“证据”,其内容是将陈京元的合法转发行为“梳理”为“虚假信息”,这属于“以结论代替论证”,完全不具备证据资格。 * **结论**:所谓“查明事实”,实为“虚构事实”,严重违反了“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原则。 #### **2. “本院认为”部分:逻辑荒谬,法律适用错误** 判决书的论证逻辑可概括为:**高学历 → 应能明辨是非 → 明知是虚假信息 → 转发即犯罪**。这一逻辑存在致命缺陷: * **(1)“明知故意”的推定无依据,违反“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 **问题**:判决书以“具有很高学历和知识水平”推定陈京元“明知”所转发内容为“虚假信息”。 * **法律依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该“明知”必须有具体证据证明,不得推定。 * **评估**:学历高低与是否“明知”信息真伪无必然联系。陈京元在《上诉书》中明确表示,自己作为“洞穴中的囚徒”,无法确认信息真伪,且对所有知识都持“批判和开放的态度”。这种“怀疑主义”认知结构,恰恰否定了“明知”的可能性。法院的推定,是典型的“客观归罪”和“有罪推定”。 * **(2)“虚假信息”的认定混淆“观点”与“事实”,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 **问题**:判决书将陈京元转发的艺术漫画、学术评论、时政演讲等,一律“梳理”为“虚假信息”。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要求的“虚假信息”,应指可证伪的客观事实陈述,而非观点、情绪或艺术表达。 * **评估**:陈京元转发的内容多为价值判断或主观心理活动,根本不具备“真假”的客观评判标准。将“观点”等同于“谣言”,是对法律概念的严重曲解,违反了《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 * **(3)“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无任何证据,纯属主观臆断** * **问题**:判决书断言陈京元的行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但未提供任何数据、报告或社会影响评估。 * **法律依据**:“两高解释”对“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有相对明确的界定(如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实践中通常以转发量、评论量等量化指标作为判断依据。 * **评估**:陈京元账号粉丝不足百人,总转发量不过百次,客观上不可能造成“严重混乱”。法院对此关键要件的认定,完全建立在“扣帽子”之上,而非客观证据。 #### **3. 程序严重违法,剥夺基本诉讼权利** * **“不公开审理”缺乏合法理由**:本案不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公开审理剥夺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为枉法裁判提供了温床。 * **剥夺被告辩护权**:根据陈京元《狱中血书》描述,其在庭审中多次试图进行专业阐述,均被法官粗暴打断,仅被要求回答“是”或“不是”。这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的辩护权。 * **证据规则被架空**:未对“虚假性”、“公共秩序混乱”等核心要件进行举证质证;未传唤原始信息发布者或平台方作证;未允许被告提交反证(如官媒曾转载同类内容)。 #### **4. 选择性执法,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判决书对“选择性执法”问题避而不谈。陈京元及其辩护律师均指出,同样转发相关帖子的大量网友,甚至原创作者,均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唯独陈京元一人被重判。这种“选择性执法”是对《宪法》第三十三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公然践踏。 --- ### **三、 综合评估结论**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是一份**严重违反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缺乏基本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枉法裁判文书**。其主要问题在于: 1. **事实认定虚构**:所谓“查明事实”无任何有效证据支持,核心要件“虚假信息”、“明知故意”、“严重混乱”均属主观臆断。 2. **法律适用错误**:滥用“寻衅滋事罪”这一“口袋罪”,混淆“观点”与“事实”,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3. **程序正义全面失守**:不公开审理、剥夺辩护权、证据规则被架空,使庭审沦为走过场。 4. **司法逻辑荒谬**:以“学历”推定“明知”,以“梳理”代替“证据”,以“想象”填充“因果”,暴露了裁判者法律素养的严重不足。 该判决书不仅是对陈京元个人权利的侵犯,更是对国家法律尊严和司法公信力的严重损害。它为整个冤假错案提供了“合法”外衣,是司法不公的典型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