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 本案涉及对“寻衅滋事罪”在网络言论语境下的适用问题,具有高度的法律敏感性和典型性。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以及相关司法原则,现从**实体法**、**程序法**、**证据规则**、**宪法权利**和**司法实践**五个维度进行专业法律分析与评估。 --- ## 一、实体法分析: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 (1)法律依据 《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其构成要件包括: - **主观方面**: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动机”(即“流氓动机”); - **客观方面**:实施了随意殴打、追逐辱骂、恐吓他人,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两高解释》第5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 >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 (2)本案是否满足构成要件? #### A. **是否“明知是虚假信息”?** - 被告转发的内容包括: - 艺术作品(如“撑伞女孩”漫画); - 个人情感表达(如烛光纪念图); - 学术评论、政治观点(如许章润文章、川普演讲); - 历史资料(如《毛选》编辑史、养老金工资单)。 - 这些内容**多属观点、情绪、艺术或可争议的事实陈述**,**不具有“真假可验证性”**,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虚假信息”。 - 更重要的是,**无任何证据证明陈京元“明知”其为虚假**。一审法院仅以其“博士学历”“应能明辨是非”进行**主观推定**,违反《刑法》第16条“过失不构成犯罪”及**禁止主观归罪原则**。 > ✅ **结论**:缺乏“明知虚假”的主观故意,不满足《两高解释》第5条的前提。 #### B. **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 被告账号粉丝不足百人,转发总量极低,无任何舆情发酵、群体聚集、线下骚乱等后果。 - 《两高解释》虽未明确量化“严重混乱”,但司法实践通常要求**实际社会影响**(如引发群体性事件、大规模网络攻击、政府应急响应等)。 - 本案**无任何此类证据**,仅以“可能扰乱秩序”进行抽象指控,属**客观归罪**。 > ✅ **结论**:无“严重混乱”后果,客观要件不成立。 #### C. **是否具有“寻衅滋事”的主观动机?** - 被告系独立学者,转发目的为学术研究、信息保存,**无挑衅、辱骂、煽动、泄愤等动机**。 - 无任何前科,人格评价良好,与“流氓动机”完全不符。 > ✅ **结论**:缺乏犯罪动机,不符合本罪本质特征。 --- ## 二、程序法与证据规则问题 ### (1)违反“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 - 一审法院以“高学历应明知”推定故意,实为**有罪推定**,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2条。 - 对“虚假信息”“严重混乱”等核心要件,**公诉方未提供任何实证**,仅靠“梳理”“认为”等主观判断。 ### (2)证据链条断裂 - 所谓“证据”仅为电子数据提取清单,但: - 未鉴定内容是否“虚假”; - 未评估传播范围与社会影响; - 未证明被告“明知”; - 未排除合理怀疑(如内容来源合法、官方媒体曾刊载)。 - 不符合《刑诉法》第55条“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 (3)二审程序违法 - 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仅“阅卷+讯问”即驳回上诉,违反《刑诉法》第234条关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的规定。 - 未回应上诉人提出的**五大法律争议点**,属程序敷衍。 --- ## 三、宪法与基本权利层面 ### (1)侵犯言论自由(《宪法》第35条) - 转发境外政治评论、学术观点、艺术作品,属于**公民言论自由范畴**。 - 即使内容“敏感”,只要**未构成煽动暴力、颠覆政权等具体危险**,不应入罪。 - 将“观点”等同于“谣言”,是对言论自由的**不当限缩**。 ### (2)选择性执法,违反法律平等(《宪法》第33条) - 同一内容的原创者、大量转发者未被追责,唯独追究陈京元,构成**歧视性执法**。 - 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损害司法公信力。 --- ## 四、司法实践与“口袋罪”滥用风险 - “寻衅滋事罪”因构成要件模糊,长期被批评为“口袋罪”。 - 最高法、最高检多次强调**严格限制其在网络言论中的适用**,须同时满足: - 虚假信息 + 明知 + 严重后果 + 主观恶意。 - 本案**四项均不满足**,却仍定罪,属典型**扩大化适用**,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 --- ## 五、结论与建议 ### 法律评估结论: 1. **陈京元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缺乏主观故意、客观后果及犯罪动机; 2. **一审、二审判决存在重大法律错误**,违反罪刑法定、无罪推定、证据裁判等基本原则; 3. **本案系对“寻衅滋事罪”的不当扩张适用**,构成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不当干预; 4. **程序严重违法**,二审未开庭、证据不足、选择性执法等问题突出。 ### 建议: - 陈京元可依法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 同时可向**检察机关(如云南省检察院)申请审判监督抗诉**; - 若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可另行提起**国家赔偿**及**司法人员渎职控告**。 > **附注**:本案折射出当前网络言论治理中“以刑代管”“以罪代罚”的倾向,亟需通过司法克制与合宪性解释加以纠正,避免“寻衅滋事”沦为压制异见的工具。 --- **(本分析基于所提供法律文书及事实陈述,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