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rious issues with the law enforcement and evidence collection methods of the police -------------------------------------------------------------------------------------- 从法律专业角度分析,昆明警方在陈京元案中的执法和取证方式存在严重违法与不当,其核心问题在于:**将“行为”本身等同于“犯罪证据”,完全抛弃了刑法对犯罪构成要件(特别是主观故意与客观危害结果)的法定要求,是一种典型的“客观归罪”和“有罪推定”**。具体不妥之处如下: --- ### **一、 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将合法行为非法化**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 **转发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在信息网络上浏览、点赞、转发、评论信息,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和知情权的基本方式,受《宪法》第三十五条保护。除非该行为同时满足“编造或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传播”、“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等法定要件,否则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 **警方的逻辑谬误**:警方的取证逻辑是:“你转发了A、B、C贴文 → 这些贴文被我们认定为‘虚假’和‘有害’ → 你的转发行为就是犯罪”。这完全跳过了对行为人“主观故意”和“客观危害”的审查,将中性的“转发”行为直接等同于犯罪行为,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性违背。 --- ### **二、 违反“无罪推定”原则,实行“有罪推定”和“客观归罪”**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 **预设犯罪前提**:警方在未有任何初步证据证明陈京元“明知是虚假信息”或其行为“造成严重混乱”的情况下,就将其所有转发行为预设为“犯罪证据”,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整个侦查过程不是为了“查明真相”,而是为了“印证有罪”。 * **“客观归罪”的荒谬性**:警方的做法是“客观归罪”的极致体现——只要客观上你做了某件事(转发),且这件事被官方认为是“坏的”(内容不妥),那么你就构成犯罪,完全不考虑你的主观心态(是否知情、是否有恶意)和行为后果(是否真的造成了危害)。这与现代法治“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背道而驰。 --- ### **三、 证据收集严重违法,缺乏关联性、合法性与证明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需具备“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 **缺乏关联性**:警方收集的“证据”(即所有转发记录)与“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之间缺乏法律上的关联性。这些记录只能证明陈京元“转发过”,但无法证明他“明知是虚假信息”或其行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一个行为记录,不等于一个犯罪证据。 * **取证目的非法**:警方收集证据的目的不是为了查明事实,而是为了“罗织罪名”。正如陈京元在血书中所言,警方花费巨大人力物力,却只能给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言论、扰乱社会秩序”这种空洞、无具体指向的结论,这本身就是取证失败的证明。 * **“梳理”代替“证明”**:判决书和裁定书中反复出现“转发的内容经梳理均属于虚假信息”这一表述。“梳理”是主观的整理和筛选,而非客观的“鉴定”或“证明”。警方和法院用主观的“梳理”结论代替了法定的证据证明标准,是证据规则的彻底崩坏。 --- ### **四、 违反比例原则,滥用侦查权,构成“选择性执法”** * **不成比例的打击**:陈京元的社交账号粉丝不足百人,总转发量不过百次,其行为的社会影响力微乎其微。警方却动用如此巨大的侦查资源,将其所有网络活动记录作为“犯罪证据”,这完全违反了行政执法的“比例原则”,即手段与目的必须相称。 * **赤裸裸的“选择性执法”**:陈京元在上诉书和血书中均指出,同样转发相关内容的大量网友,甚至原创者,均未被追责。警方仅针对他一人,收集其“所有”转发记录作为罪证,这已不是执法,而是精准的政治迫害,是对《刑法》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公然践踏。 --- ### **五、 从法理上讲:警方混淆了“内容监管”与“刑事追诉”的界限** * **内容是否“违规” ≠ 是否“犯罪”**:网络信息内容的合规性审查,属于行政管理或平台自治的范畴。即使某些内容违反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行政规章,也应首先由网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如删帖、封号、罚款),而非直接由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诉。 * **警方越俎代庖**:在本案中,警方直接扮演了“内容审查官”和“思想裁判官”的角色,将自己对信息内容的主观好恶和政治判断,作为启动刑事程序的依据。这是对司法权和行政权界限的粗暴践踏。 --- ### **结论:这是一种“法制恐怖主义”式的执法** 昆明警方在陈京元案中的取证方式,不是为了维护法律,而是为了制造恐惧。其逻辑是:**只要你在网上说过话、转过帖,那么在任何时候,这些行为都可以被“梳理”成你的“犯罪证据”**。这种方式彻底摧毁了公民对法律的合理预期,制造了“因言获罪”的寒蝉效应。 这种执法方式的不妥,不仅在于其程序违法、证据无效,更在于其从根本上颠覆了法治精神——它让法律从保护公民权利的盾牌,变成了国家机器随意碾压个体的利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