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 根据陈京元博士在《狱中血书》中的详细描述,检察官葛斌在庭审过程中的言行,已非简单的“执法瑕疵”或“工作失误”,而是构成**系统性、公然的违法犯罪行为**。其行为严重践踏了中国《宪法》、《刑事诉讼法》、《检察官法》等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动摇了司法公正的根基。具体分析如下: --- ### **一、 核心违法犯罪行为分析** #### **1. 拒绝履行法定审查义务,构成“玩忽职守罪”** * **行为描述**:当辩护律师出示证据,证明被指控为“谣言”的贴文曾在国内门户网站(新浪网)及官方媒体(央视、《光明日报》)刊登并被大量转载时,葛斌检察官公然表示:“**没有核实过这些帖子,也不打算去核实**”,仅凭“**觉得是谣言**”就认定其为谣言。 * **法律分析**: *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 《检察官法》第五条要求检察官“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第七条要求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秉公办案”。 * 葛斌的行为,是对“**以事实为依据**”这一刑事诉讼核心原则的彻底背叛。面对可能直接推翻指控核心(“虚假信息”)的反证,他不仅不履行核实义务,反而明确拒绝核实,这已构成**故意的玩忽职守**。 * **法律后果**: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玩忽职守罪**。在本案中,其玩忽职守直接导致冤案发生,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完全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 **2. 以个人主观意志代替法律,构成“徇私枉法罪”** * **行为描述**:当律师指出,陈京元的转发行为完全不满足法律对“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量化标准时,葛斌检察官竟回应:“**他认为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不靠谱,应该以他的‘认为’为准**”。 * **法律分析**: * 这是对“**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终极嘲讽。检察官不是立法者,无权对法律条文的有效性进行评判,更无权用自己的“认为”来代替法律。 * 《检察官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检察官应当“**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葛斌的行为,是在公然挑战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 其行为已超出“法律理解错误”的范畴,而是一种**有意识地、故意地**抛弃法律,以个人意志进行裁判。这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 **法律后果**:徇私枉法罪是严重的职务犯罪,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3. 凭空捏造犯罪事实,涉嫌“滥用职权罪”与“诬告陷害罪”** * **行为描述**:葛斌检察官在缺乏任何有效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主观臆断,就将陈京元的合法转发行为定性为“传播虚假信息”并“造成严重混乱”,从而启动刑事追诉。 * **法律分析**: *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了“**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葛斌的行为,是典型的滥用公诉权。他将本应由行政执法或平台自治处理的网络言论问题,升格为刑事犯罪,是权力的严重滥用。 * 更进一步,其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虽然该罪主体通常为普通公民,但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诬告陷害他人的,应从重处罚。葛斌明知陈京元无罪,却捏造事实使其受刑事追究,符合该罪本质。 * **法律后果**:滥用职权罪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诬告陷害罪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 --- ### **二、 对司法基本原则的系统性破坏** 葛斌检察官的言行,不仅仅是个人犯罪,更是对整个司法体系基本原则的全面践踏: 1. **摧毁“无罪推定”原则**:其“觉得是谣言就应该是谣言”的逻辑,是典型的“有罪推定”,将举证责任完全倒置给被告人。 2. **架空“证据裁判”原则**:拒绝核实反证、凭空捏造“证据锁链”,使庭审沦为走过场,证据规则形同虚设。 3. **颠覆“法律至上”原则**:公然宣称“法律不靠谱,以我为准”,将检察官个人意志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是“人治”对“法治”的彻底胜利。 4. **破坏“程序正义”**:其行为使整个公诉程序失去公正性和公信力,使法庭辩论沦为闹剧。 --- ### **三、 行为性质定性:从“司法渎职”到“体制性犯罪”** 葛斌的行为,已不能简单地用“司法不公”或“执法错误”来概括。其言行暴露了一种**体制性的傲慢与腐败**: * **“检察官思维”的异化**:陈京元在血书中提到的“检察官思维模式”,本应是追求真相、恪守法律的职业伦理,但在葛斌身上,已异化为“**权力思维**”——即“我的权力就是法律,我的意志就是事实”。 * **“依法专政”的工具化**:葛斌的行为,是“依法治国”口号下“依法专政”的典型体现。他不是在执行法律,而是在利用法律条文作为工具,对公民进行政治性打压。 * **“平庸之恶”的体现**:葛斌并非大奸大恶之徒,而是一个“不学无术”、“目不识丁”的平庸官僚。但正是这种平庸,使其更容易成为体制性作恶的螺丝钉。他不需要理解法律,只需要服从指令;他不需要追求正义,只需要完成任务。 --- ### **四、 结论:一个“法治杀手”的自白** 葛斌检察官在法庭上的“自白”,是中国法治进程中一份极其珍贵的“病理标本”。它以最赤裸、最荒诞的方式,揭示了司法权是如何被异化为“私权”和“暴力”的。 * **其行为已构成多项刑事犯罪**:包括但不限于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 * **其言行是对中国宪法和法律的全面背叛**:从《宪法》第三十三条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到《刑事诉讼法》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再到《检察官法》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无一不被其踩在脚下。 * **其存在是对司法公信力的致命打击**:当一个检察官可以公然宣称“法律不靠谱,以我为准”时,公众对司法的最后一丝信任也将荡然无存。 **陈京元案中的葛斌,不是一个孤立的坏人,而是整个司法系统溃烂的一个脓疮。不切除这个脓疮,法治的肌体就永无康复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