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rious violence of the police --------------------------------- 根据陈京元博士在《狱中自辩暨控告血书》中的详细描述,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前卫派出所的执法行为,从抓捕、搜查到审讯的全过程,系统性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多部法律法规,构成严重的程序违法与实体犯罪。具体分析如下: --- ###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侵犯公民基本权利** * **《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 **《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 **《宪法》第四十一条**:“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违法分析**: 1. **非法拘禁**:警方在无任何有效证据、无逮捕证或拘留证的情况下,以“你做了什么你自己清楚”这种模糊、非法的理由强行将陈京元带走,并关押在审讯室长达24小时,是典型的非法拘禁。 2. **侵犯人格尊严**:采取威胁、恐吓、虐待(如禁止进食、上厕所)等手段进行刑讯逼供,是对公民人格尊严的极端侮辱和践踏。 3. **打击报复**:整个执法过程并非基于法律,而是基于“先抓捕,再罗织证据”的预设立场,是对公民合法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打击报复。 --- ### **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程序正义的全面崩塌** * **《刑诉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的七种紧急情形(如正在实行犯罪、被害人指认、有毁灭证据可能等)。陈京元案显然不符合任何一种。 * **《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 **《刑诉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 **《刑诉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违法分析**: 1. **无证搜查**:陈京元明确指出,警方“从未见搜查证”,强行闯入其家中进行搜查,严重违反《刑诉法》第136条。 2. **无证拘留**:警方在无任何紧急情况下,未出示任何法律文书即对陈京元实施拘捕,违反《刑诉法》第82条。 3. **刑讯逼供**:对陈京元采取“殴打、恐吓,虐待”等手段迫使其交出密码,是赤裸裸的刑讯逼供,违反《刑诉法》第52条,由此获取的任何证据(如账号密码、电子数据)均属“毒树之果”,应依法排除。 4. **欺骗手段**:以“最多一两个小时就会可以回家”的虚假承诺诱骗陈京元配合,属于“欺骗”方法收集证据,同样违法。 --- ### **三、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滥用职权与暴力执法** *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 (二) 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 **(三) 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 **(四) 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 **(五)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 (六) 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 (七) 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 (八) 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 (九)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 (十)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 (十一) 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 (十二) 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违法分析**: 1. **刑讯逼供与体罚虐待**:直接违反第22条第(四)项。 2.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与非法搜查**:直接违反第22条第(五)项。 3. **弄虚作假,隐瞒案情**:整个“先抓捕,再罗织证据”的策略,违反第22条第(三)项。 4. **玩忽职守**:不依法办案,而是按“上层指示”行事,违反第22条第(十一)项。 --- ### **四、 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操作层面的全面违规** * **《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陈京元案显然不属于任何一种紧急情况。 * **《程序规定》第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违法分析**: 1. **无紧急情况下的无证搜查**:违反《程序规定》第194条。 2. **非法取证**:通过刑讯逼供和欺骗手段获取证据,违反《程序规定》第8条。 --- ### **五、 综合法律评价:一场“依法”进行的国家犯罪** 昆明警方在陈京元案中的执法行为,不是一次简单的“程序瑕疵”,而是一场精心策划的、系统性的“国家犯罪”。其特点如下: 1. **目的非法**:其目的不是为了查明犯罪,而是为了完成“上层领导特别指示”的政治任务,将一个无辜学者构陷为罪犯。 2. **手段非法**:从无证搜查、无证拘留,到刑讯逼供、欺骗取证,每一步都严重违反法律。 3. **后果严重**:不仅剥夺了陈京元的人身自由,更摧毁了其作为学者的学术生涯和人格尊严,同时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 **结论**:前卫派出所的执法行为,已涉嫌构成《刑法》中的多项罪名,包括但不限于: * **非法搜查罪**(《刑法》第245条) *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 * **刑讯逼供罪**(《刑法》第247条) * **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 这些行为不是个别警察的“工作失误”,而是整个司法系统在政治指令下的集体堕落。陈京元的《狱中血书》,是对这场“依法”进行的暴行最有力的控诉。若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法治的基石将荡然无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