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蓬佩奥在理查德·尼克松总统图书馆演讲内容 ------------ **关于昆明公检法系统将陈京元转发Twitter推文作为"寻衅滋事罪"证据的法理分析** **案件背景及涉案推文概述** **陈京元博士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被昆明市公检法系统(以下简称"昆明当局")定罪。其中一项证据是陈京元转发了Twitter账号【[美国驻华使领馆 US MissionCN](https://x.com/USA_China_Talk)】于2020年7月25日发布的【[这一推文](https://x.com/USA_China_Talk/status/1286866277101965312)】。该推文内容如下:** ***"我们...必须与中国人民接触和赋予他们能力------他们是充满活力、热爱自由的人民,与中国共产党完全不同。这要始于面对面的外交。我在一切所到之处都见到才华优秀和勤奋的男女中国人。" 点击这里阅读更多迈克尔·R·蓬佩奥国务卿7月23日关于中国的讲话: [https://t.co/7nrlO9p9G3](https://t.co/7nrlO9p9G3)*** **该推文引用了时任美国国务卿迈克尔·R·蓬佩奥(Michael R. Pompeo)2020年7月23日在理查德·尼克松总统图书馆发表的演讲《共产主义中国和自由世界的未来》中的部分内容,强调中国人民与中国共产党(CCP)的区别,并呼吁通过外交手段赋予中国人民能力。昆明当局认为,陈京元转发该推文等行为构成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本分析将评估昆明当局将该推文转发作为陈京元犯罪证据的法理依据。** **昆明司法机关对陈京元博士转发美国驻华使领馆2020年7月25日推文的定罪分析及整体法律评估** 以下分析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以下简称《两高网络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以及罪刑法定、证据裁判、主客观相统一等原则,结合该推文实际性质(美国驻华使领馆官方账号发布的官方外交立场)和本案起诉书、一审判决书、二审裁定书进行专业评估。 ## 一、该推文内容性质认定:是否属于“谣言”或“虚假信息”? **推文性质**: - 该推文由【美国驻华使领馆官方账号】于2020年7月25日发布,属于 **外国政府官方外交声明或政策立场表达**(通常为文字+图片的形式,内容涉及中美关系、美国对华政策或对中方某具体举措的评论)。 **是否“谣言”或“虚假信息”**: - 《两高网络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虚假信息”指**客观可证伪的事实陈述**(捏造或严重歪曲的具体事实)。外国政府官方外交声明属于**外交立场和政治观点**,不具备“谣言”的客观虚假性标准。 - 即使该推文对中国现行政策或领导核心有批评性意见,也属于**国际外交交流中的正常意见表达**,受国际法保护,而非中国刑法意义上的“谣言”。 - 昆明司法机关将其定性为“侮辱、攻击国家领导核心以及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图片或文章”“内容经梳理属于虚假信息”,**属于典型的法律概念混淆**:将外国政府官方外交立场错误等同于“虚假信息”。 **结论**:该推文**不能归入“谣言”或“虚假信息”**。司法机关的定性缺乏法律依据。 ## 二、陈京元博士转发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传播过程与效果分析**: - **时间**:2020年7月25日(推文发布当天或之后)。 - **行为**:陈京元作为普通用户“一键转发”(非原创、无评论、无加V大号放大),其账号粉丝不足百人、总转发量不超过百次。 - **实际效果**:美国驻华使领馆官方账号本身有一定关注度,但该条推文在当时并未引发大规模舆情或线下事件。陈京元转发后,在其低影响力账号上**未产生任何可观测的二次传播或现实社会影响**。 - **陈京元刑满后实证观察**(《狱中自辩暨控告血书》补记):所有被指控帖文(包括此条)至今仍完整存在于网络,却“无人关注、无转发、无讨论、更未引发任何社会反响”。 **法律评估**: - 《两高网络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要求“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必须有**客观、可量化、现实性**的危害后果(引发群体性事件、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或其他严重后果),且需证明**直接因果关系**。 - 陈京元的转发属于**边缘节点微弱扰动**,无任何证据显示其引发线下事件、舆情风暴或社会秩序破坏。 - 昆明司法机关未提供任何转发量统计、舆情报告、现实后果证据,仅以“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结论性表述带过,**完全虚置该要件**。 **结论**:陈博士的转发**未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司法机关的认定缺乏证据支撑。 ## 三、昆明司法部门对陈京元博士的指控与判决专业法律评估 **1. 实体法层面:三大构成要件全部不成立** - **客观行为要件**(“散布虚假信息”):推文系外国政府官方外交立场,不属于“虚假信息”;转发系普通用户“一键转发”,不构成“起哄闹事”。司法机关打包定性**概念混淆+证据缺失**。 - **主观要件**(“明知”):司法文书唯一依据是“高学历”“应辨别是非”,属于**客观归罪**,违反《刑法》第14条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刑诉法》第55条证据裁判原则。 - **客观危害要件**(“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无任何证据支撑,属于**要件虚置**,违反结果犯证明规则。 **2. 程序法层面:多处严重违法** - 起诉书事实抽象、证据目录形式化; - 一审不公开审理无合法理由、裁判理由极度简略; - 二审书面审理违反《刑诉法》第234条“应当开庭”规定; - 整体违反《刑诉法》第176条(起诉标准)、第195条(独立审查)。 **3. 整体结论** 昆明司法部门将一条**外国政府官方外交立场推文**及其普通用户转发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实体上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程序上存在系统性违法**,**证据上完全不足**。判决属于典型的“口袋罪”扩大适用,将受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信息获取权及正常网络转发行为刑事化,严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和证据裁判原则。 该案是司法实践中将境外官方言论刑事化的标志性错案。陈京元博士的转发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当依法宣告无罪。被告人有权依据《刑诉法》第253条申请再审改判,并依据《国家赔偿法》申请国家赔偿。 本评估纯属基于公开法律文书、推文性质及现行法律规定的学术性、专业性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