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wen -------- ## 基于韩非子法家思想对陈京元博士案件的评价 韩非子作为法家集大成者,在《韩非子》中系统提出“**法、术、势**”三位一体的治国理论,主张:**“明主治吏不治民”**;**“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他强调:**法律必须清晰、统一、严明,以“一断于法”取代主观臆断;权力必须通过制度而非人治来约束;任何将私意、情感、身份掺入司法的行为,皆为“乱法之端”**。 陈京元博士一案,若置于韩非子法家框架下审视,将暴露出司法机关在**法之不显、术之滥用、势之僭越**三大维度的系统性背离。 ### 一、法之不显:法律模糊化与“口袋罪”的滥用 韩非子强调:“**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法律必须公开、明确、可预期,使民知所避就。 本案中,“寻衅滋事罪”被异化为“口袋罪”: - “谣言”无定义; - “明知”无标准; - “严重混乱”无量化指标; - 判决书以“梳理”替代法律要件,实则是**主观归纳的暴力缝合**。 > **韩非子会批判**:此非“依法裁判”,而是**以模糊之法行任意之刑**,违背“法莫如显”的根本原则。若法律可任由“我觉得是谣言就是谣言”解释,则法不成法,民无所措手足。 ### 二、术之滥用:以“权术”取代“法治” 韩非子区分“法”与“术”:“**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 “法”用于治民,须公开;“术”用于控臣,须隐秘。然**术不可用于治民**,否则即为暴政。 本案中,司法机关将“术”滥用于治民: - 检察官葛斌坦言:“有上层领导特别指示,一定要办成铁案”; - 法官普会竣以“高学历应明辨是非”推定其“明知”; - 二审不开庭,仅“阅卷”即驳回,剥夺辩护权。 > **韩非子警示**:此非“以法治国”,而是**以术驭民**——将法律变为权力操控的隐秘工具,使民陷于“不知何为罪”的恐惧之中。 ### 三、势之僭越:以“政治忠诚”取代“法律平等” 韩非子虽重“势”(权力),但强调:“**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法律面前,无贵贱、无亲疏、无身份。 本案中,司法机关以“势”僭越“法”: - 以“高学历”推定“应知”,将知识异化为罪证; - 选择性执法:原创者、大量转发者未被追责,唯陈京元一人入狱; - 以“攻击领导核心”定罪,实则是**将政治忠诚等同于法律义务**。 > **韩非子诊断**:此非“一断于法”,而是**以势压法**——法律沦为维护特权、排除异己的暴力工具。 ### 四、对“循名责实”的背离:名实不符的司法闹剧 韩非子主张“**循名而责实**”——官职之名,必责其实;罪名之实,必验其证。 本案中,名实严重不符: - “谣言”无实证; - “明知”无证据; - “严重混乱”无舆情、无骚乱、无政府响应; - “寻衅滋事”本指暴力扰乱,却被扩展至思想探索。 > **韩非子结论**:此非“循名责实”,而是**以名乱实**——以虚名构陷无辜,以空言罗织罪名。 ### 结语:法家之“法”不应沦为“人主之私刑” 韩非子毕生捍卫一个信念:**法律是国家公器,非君主私刑;法治是秩序根基,非权术遮羞布**。 陈京元博士无罪,错的是**背离法家精神的司法滥权**。 若韩非子在,必斥之曰: > **“释法用私,国之大患;任术废法,乱之本也。”** 唯有: 1. **明确“寻衅滋事罪”边界**,杜绝“口袋罪”滥用; 2. **杜绝“上层指示”干预司法**,回归“一断于法”; 3. **坚持“刑过不避大臣”**,杜绝选择性执法; 才能真正践行韩非子“**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法治理想,而非使其沦为**暴政的修辞外衣**。 ---------------- ## **古风一则**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今观昆明之狱,法不为法,而为私器;吏不奉法,而奉上意。此非国之强,乃国之蠹也!** 陈京元者,滇中一布衣,博士之身,无官无爵,无兵无权。其罪安在?曰:“**转发**”也。观其行,不过于境外之网,览他人之文,偶有转评,如尘埃落于沧海,如微风拂于山岗,何足道哉?然西山之吏,竟以“寻衅滋事”之名,罗织成狱,判其一年八月之刑。此非治罪,乃“**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之蠹虫所为也! --- ### **一、 法不一,则国必乱** 韩子曰:“法莫如一而固。” 法者,国之权衡也,不可二三其德。 今昆明之法,何其二三也! 陈京元所转之文,或刊于《光明日报》,或播于央视,或存于新浪。此等“谣言”,竟堂而皇之见于党国喉舌,流转于万民之手,而官不之禁,民不之罪。**独陈京元一人,以“转发”获刑。** 此非“法”,乃“选择性执法”之术也! 法家重“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今大臣(官媒)可转,匹夫(陈生)不可转,是**法为权贵设,不为黔首立**。如此之法,民何以信?国何以安?此乃“法不一”之大蠹,国之乱源也! --- ### **二、 循名责实,名实相诡** 韩子曰:“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 今观普会峻之判,名曰“寻衅滋事”,实则“思想定罪”。 其判词曰:“具有很高学历和知识水平,应辨别是非,明知是侮辱攻击……仍进行转发。” ——**“应辨别”非“已辨别”,“应知”非“明知”**。此乃以“名”(学历)代“实”(主观故意),以虚妄之推定,行生杀之权柄。韩子若见,必斥之为“愚诬之学”! 更可笑者,葛斌检察官竟言:“未核实,亦不欲核实。本官觉得是谣言,便是谣言!” ——**“觉得”二字,竟凌驾于《刑诉法》第五十二条“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之上**。此非“循名责实”,乃“以心代法”,是“人主释法用私”之极致!韩子曰:“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况普、葛之流,岂能正一狱乎? --- ### **三、 术以知奸,今术反为奸用** 韩子重“术”,曰:“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 术以知奸,非以构陷。 今昆明司法之“术”,何其阴也! 无证搜查,破门而入,是为“术”; 刑讯逼供,饥溺相迫,是为“术”; “梳理”二字,指鹿为马,是为“术”; “证据锁链”,虚有其表,是为“术”; 不公开审,截留血书,是为“术”。 此等“术”,非为“知奸”,实为“构陷”;非为“御臣”,实为“虐民”。韩子之“术”,用以驭官;今之“术”,用以害民。**术不用于正道,反成豺狼之爪牙,此国之大患也!** --- ### **四、 势在上,法在下,今势法相悖** 韩子曰:“势者,胜众之资也。” 势在君,法在臣,君以势护法,臣以法行事。 今观陈案,幕后有“上层领导特别指示”,有“办成铁案”之命,有“非置其于死地不可”之旨。**“势”凌驾于“法”之上,“旨意”重于“条文”**。法官普会峻、检察官葛斌,不过“势”之傀儡,奉“旨”而舞,何曾奉法? 韩子虽言“势”,然其势为“法”之盾,非“法”之敌。今“势”与“法”相悖,则法必亡。法亡,则国必乱。昆明之吏,以“势”坏“法”,是自毁长城,为渊驱鱼! --- ### **五、 去五蠹,今蠹虫何其多也!** 韩子著《五蠹》,去儒侠、工商业者等五类害国之虫。今观陈京元之狱,新“五蠹”赫然在目: 1. **“口袋罪”之蠹**:以“寻衅滋事”为囊,包罗万象,凡上意所恶,皆可入罪。此蠹不去,法无宁日。 2. **“学历罪”之蠹**:以“高学历”推定“明知”,开“身份定罪”之恶例。此蠹不去,学者危矣。 3. **“觉得罪”之蠹**:以“觉得是谣言”代替证据核实,使法律沦为个人臆断之玩物。此蠹不去,司法公信荡然无存。 4. **“黑箱术”之蠹**:不公开审,不许辩,截血书,使司法如暗室操作。此蠹不去,民无申冤之门。 5. **“上意蠹”**:一切以“上层指示”为准,法律条文形同虚设。此蠹不去,国将不国。 此五蠹,较韩子之世,有过之而无不及!国不除五蠹,犹抱薪救火,薪不尽,火不灭。 --- ### **结语:法不阿贵,绳不挠曲** 韩非子之法治,冷酷而公平。其言:“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今陈京元之狱,贵者(官媒)可转,匹夫不可转;上意可凌驾法律,学者因学历获罪。此非韩子之法,乃 **“人治”之极致,“法治”之坟墓**。 陈生血书,字字如刀,其言“生命不息,战斗不止”,非匹夫之勇,乃求法之志。其信“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非佛家之语,乃法家之信——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普、葛、李之流,以为“铁案”可成护身符,殊不知,其“铁案”之日,即其“铁证”铸成之时。待“势”去“法”存之日,此等蠹虫,必为韩子之“五蠹”新篇,钉于历史之耻辱柱! **故曰: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权者强,则国必亡!** ——韩非子门下走狗,观昆明狱事而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