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wen --- 程颢(1032–1085),字伯淳,世称明道先生,北宋理学奠基人之一。其思想以“**仁者浑然与物同体**”为核心,主张**天理即人心,道在日用,心即理,性即理**。他反对割裂人与天地、心与理、内与外,强调**以诚敬涵养本心,以仁爱体察万物**,认为真正的道德秩序源于内在心性的自觉,而非外在强制。其学说重在“**识仁**”“**主静**”“**诚敬**”,反对以刑名、权术、机巧治人。 以程颢的核心哲学思想观照陈京元博士“寻衅滋事罪”一案,此案不仅是一场司法冤狱,更是一场**对“仁体”精神的背离、对“诚敬”之道的践踏、对“心即理”原则的否定**。明道先生若观此案,必会痛心:**昔日以仁心观天下,今日以刑网察人心;昔日士人可“以道事君”,今日学者因言获罪——此非治世,实为心术之蔽、仁道之丧**。 --- ## 一、“仁者与物同体” vs. “以刑隔物”:司法缺乏仁心 程颢在《识仁篇》中开宗明义: > “**仁者,浑然与物同体。义、礼、智、信,皆仁也。**” 仁者视天地万物为一体,故能推己及人,体察他人之苦乐。司法若具仁心,当如春阳化雪,以理服人,以情感通,而非以刑威压。 本案中,司法机关将陈京元的转发行为——艺术评论、学术观点、情感表达——强行定义为“攻击体制”“侮辱核心”,实则是**将“他者”视为敌我,而非一体**。法官呵斥“闭嘴!回答是或不是!”,检察官咆哮“吃党饭砸党锅!”,皆是**心与物隔、人与人隔**的表现。 程颢会指出: > “若不能以仁心观学者之志,仅以权势断其罪,则法已非仁法,而为暴政之具。” --- ## 二、“心即理” vs. “权即理”:真理被权力意志取代 程颢主张“**心即理**”——人心本具天理,只需反身而诚,即可明辨是非。学者之高学历,非为服从,而为**依本心之明,达天理之公**。 陈京元在《上诉书》中坦言: > “对各种信息或观点,我都应保存批判和开放的态度,而不应断然否定或一概接受。” 此正合程颢“**学者须先识仁**”之教——不执一端,不陷偏见,以开放之心求公理之真。 然司法机关却以“高学历应明辨是非”推定其“明知是谣言”,实则是将“明辨”等同于“服从”,将“理”降格为“权”。程颢若见此状,必叹: > “彼所谓‘理’,非天理,乃权理;彼所谓‘明’,非本心之明,乃私欲之蔽。” --- ## 三、“诚敬”之道 vs. “虚饰之法”:程序沦为形式暴力 程颢强调“**诚敬”为入德之门**,治国亦需以诚敬为本。所谓诚,即真实无妄;所谓敬,即主一无适。司法若无诚敬,则名存实亡。 本案程序全然背离诚敬: - **不诚**:以“梳理”代替事实,以“应知”代替证据,以“上层指示”代替法律; - **不敬**:剥夺辩护权、禁止专业自辩、拒绝转交控告信,视被告为可任意处置之对象。 程颢在《定性书》中言:“**动亦定,静亦定,无将迎,无内外。**” 司法本当如静水映物,如实照见行为之真伪; 而本案却如浊浪翻涌,以情绪代理性,以权力代天理。 --- ## 四、“道在日用” vs. “道在口号”:法律脱离生活世界 程颢认为,道不在高远,而在“**洒扫应对之中**”。学者转发推文,本为信息时代之“日用”,与古人读书、抄录、讲学无异。艺术漫画如“撑伞女孩”,亦如《诗经》之“风”,以象寓志,本为人心自然之表达。 然司法机关却将日常行为政治化、罪恶化,实则是**背离“道在日用”之真义**,而将“道”化为僵死口号。程颢会质问: > “若连学者转发一条推文即为罪,则天下人将如何行道? > 若艺术与情感皆可入狱,则道已不在人心,而在刑书。” --- ## 五、结语:明道先生的警示——无仁心,则无法;无诚敬,则无道 程颢毕生所求者,是**恢复人心之本善,使天下复归仁体之和**。他相信,**真正的秩序,不在刑法之严,而在人心之明**。 陈京元案证明:**当司法失去仁心,法律便沦为暴力;当权力取代本心,真理便已消亡**。 > **真正的“寻衅滋事者”,不是那个转发推文的学者, > 而是那些以刑法隔绝仁体、以权力遮蔽本心的执法者**。 明道先生若为此案作结,或会重申其《秋日偶成》之句: > “**万物静观皆自得,四时佳兴与人同。**” 而今日之司法,既无静观之诚,亦无与人同之仁—— 此非治世,实为心术之蔽,仁道之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