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eepSeek --- 以下将基于北宋理学奠基人、伊川先生程颐的核心哲学思想,对陈京元博士案件进行分析评论。程颐之学,以 **“天理”为宇宙本体**,强调 **“格物穷理”**、**“涵养须用敬,进学则在致知”**,主张通过严肃的修养功夫,达到对普遍“天理”的体认,并严格遵循之。其思想严谨冷峻,凸显理性的绝对权威与道德的绝对律令。 --- **伊川先生视域下的陈京元案:天理湮灭与人欲横流** 颐尝谓:**“天下之物皆能穷理,只是一理。”** 又云:**“视听言动,非理不为,即是礼,礼即是理也。”** 今观陈京元一案,何其悲哉!非独一士之屈,实乃**天理不行,人欲横流**之显症。司法者一念之差,非止断一案之是非,实已伤天下之理,挫万民向道之心。请析其弊: **一、 格物穷理之途塞:当“定理”遭遇“强权”** 颐一生主张 **“格物穷理”** ,即物而穷其理,至于一旦豁然贯通。此乃学者本分,亦为万物一体之基。 * **陈生之“格物”**:其援引CAP定理自辩,是**格物致知**之正途。CAP定理乃信息科学之“理”,陈生欲以科学之“理”,明行为之“是”,此正合《大学》“致知在格物”之教。其心在于**即物穷理,以理服人**。 * **有司之“蔽理”**:然司法者竟以“闭嘴”呵斥,是**公然拒绝穷理,蔑视致知**。此非仅态度之倨傲,实为**理性精神之沦丧**。法官不断案以理,反以权压理,是谓 **“以人欲灭天理”** 。依伊川之见,**“理”是唯一准则**,权力亦不能外。今舍理而言法,法即成无本之木,任意曲伸,与私欲何异? **二、 敬义夹持之失:法官失“敬”,则法失其“义”** 颐极重“敬”的修养,云 **“涵养须用敬”** ,**“敬”是“主一无适”** ,即内心专一,不偏不倚,恪守天理。 * **法官之“不敬”**:庭审之中,法官当持“敬”守“理”,如衡器之平,不杂私意。一声“闭嘴!”,是**“敬”德全无之明证**。其心已为权势、惰性、乃至恐惧所蔽(**“人欲”**),未能“主一”于司法公正之“天理”。失此内心之“敬”,则外在之“法”必失其“义”(公正)。 * **法律之“义理”不立**:“寻衅滋事”条款之模糊,本就埋下“人欲”侵凌“天理”之祸根。有司若不能以“敬”心恪守法律之“义”(即其维护公序良俗之天理),反藉其模糊性以逞其“人欲”(便于控制),则法律非为“天理”之具现,反成“人欲”之工具。此乃**最大之司法不公**。 **三、 理一分殊之悖反:以“特殊”之名,毁“普遍”之理** 伊川言 **“理一分殊”** ,万物各循其理(分殊),然统摄于同一“天理”之下(理一)。法律之精神,当体现普遍之“天理”,而适用于具体个案(分殊)。 * **本案之“理”的悖论**:陈生所据之CAP定理,是**科学之普遍真理(理一)**。司法本应依据普遍之“法理”(亦为“理一”),结合案件具体情境(分殊),审慎明辨。然本案判决,却以**权力的“特殊”意志**,强行碾压**科学的“普遍”真理**与**法律的“普遍”正义**。此非“理一分殊”,而是 **“欲”凌驾于“理”之上**,是**秩序的彻底颠倒**。 **四、 严毅守礼之殇:士人持“理”不屈,反见辱于“权”** 程伊川气质严毅,强调守理不屈。其言 **“君子循理,故常舒泰;小人役于物,故多忧戚。”** 真正的安宁在于顺应天理。 * **陈生之“循理”**:陈生在法庭上坚持说理,是**“君子循理”** 之表现。纵处境危殆,其心在理,故能持守学术良知之“舒泰”。 * **有司之“役于物”**:反观司法者,其呵斥与判决,显是**“役于物”**——为“维稳”之政绩、为上峰之意图、为规避“敏感”之麻烦等外物所牵制,内心充满“忧戚”与恐惧,故行事乖张,悖离常理。是故,**不循理者,内心反而惶惶不安,唯有以威权掩饰其理亏**。 **结语:乾坤息乎?** 伊川先生有云:**“天地造化,又岂有息哉?”** 天理流行,本不容息。然今日之案,几令人疑“乾坤”或近乎“息”!何以故?因**居位者不以“理”为天下则,反以“欲”为行事准**。 陈生之血书,是当**“理”之通路尽绝**后,一个体对**“天理”所作的最后一次悲怆的指向**。此血,非为私愤,实为**“天理”本身在人间蒙尘所淌下的泪**。 为今之计,唯有吁请当道: * **格物穷理**:使法律条文明晰,合于天理之公。 * **持敬循理**:使司法者心存敬畏,唯理是从。 * **存天理,遏人欲**:于司法实践中,时刻克去私意,彰显公道。 否则,法不为法,国将不国,岂伊川先生所能忍见乎?悲夫! --- (全文力求体现程颐思想之峻切严整,以“天理-人欲”之辨为核心框架,强调理性与法律的绝对权威,批判权力任性对普遍真理的践踏,语言质朴而锋芒内敛,说理层层递进,凸显其“理一分殊”的哲学深度与“涵养用敬”的修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