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wen --- 程颐(1033–1107),字正叔,世称伊川先生,与其兄程颢并称“二程”,为北宋理学奠基人之一。其思想以“**性即理**”“**格物致知**”“**居敬穷理**”为核心,强调**天理的客观性、道德的严肃性与修养的功夫论**。程颐主张,人必须通过“**格物**”以穷究事物之理,通过“**居敬**”以持守内心之正,最终使行为合于天理,而非流于人欲或情绪。 以程颐的核心哲学思想观照陈京元博士“寻衅滋事罪”一案,此案不仅是一场司法冤狱,更是一场**对“天理”的遮蔽、对“格物”精神的扼杀、对“居敬”之道的践踏**。伊川先生若观此案,必会痛心:**昔日以理服人,今日以权代理;昔日士人穷理明道,今日学者因言获罪——此非治世,实为理学精神之沦丧**。 --- ## 一、“性即理” vs. “权即理”:真理被权力意志取代 程颐主张“**性即理**”——人之本性即是天理,故人可通过内省与格物,认识普遍之理。学者之职,正在于“**穷理尽性以至于命**”,即通过理性探索,通达天理。 陈京元作为复杂系统研究者,其转发行为是**格物致知的现代实践**: - 他研究中美关系,故读川普演讲; - 他思考社会结构,故析许章润之论; - 他理解民众情绪,故观政治漫画。 此非“滋事”,实为“**穷理**”——欲从多元视角中求一公理之真。 然司法机关却以“高学历应明辨是非”推定其“明知是谣言”,实则是将“明辨”等同于“服从”,将“理”降格为“权”。程颐会严厉批判: > “彼所谓‘理’,非天理,乃人欲; > 彼所谓‘明’,非穷理,乃阿权。” 真正的“明辨”,在于**以理为尺度,而非以权为尺度**。当法律背离天理,仅服务于权力意志,则其已非“理法”,而为“私法”。 --- ## 二、“格物致知” vs. “以梳理代格物”:司法拒绝真实探究 程颐强调“**格物致知**”——即对事物进行深入、客观、系统的考察,方能获得真知。他在《易传序》中言:“**君子思不出其位,格物以致其知。**” 本案中,司法机关却以“梳理”代替“格物”: - 不考察“撑伞女孩”漫画的艺术语境; - 不分析川普演讲的政治修辞; - 不验证所谓“谣言”是否被官方辟谣; - 不评估转发行为在社交网络中的实际影响。 所谓“梳理”,不过是**预设立场后的主观筛选**,而非“格物”所要求的**无偏之察、如实之知**。 程颐会指出: > “格物者,必先去私意而后可得其真; > 今之司法,先有‘上层指示’,何以格物?何以致知?” 真正的格物,需如陈京元所为——以科学模型分析传播效应,以历史视野理解言论传统。而司法者却以“闭嘴!回答是或不是!”粗暴打断其专业自辩,实为**对“格物致知”精神的彻底否定**。 --- ## 三、“居敬” vs. “居傲”:司法失其敬,沦为情绪暴力 程颐主张“**居敬**”——即内心持守庄敬、严肃、诚恳,不为情绪所扰。治国者尤须“**以敬存心**”,方能公正裁断。 本案司法过程却充满**傲慢与暴力**: - 检察官咆哮:“你吃党饭砸党锅!”; - 法官呵斥:“闭嘴!回答是或不是!”; - 不公开审理、不许亲属旁听、拒绝转交控告信。 此皆“**居傲**”“**居暴**”之表现,与“居敬”背道而驰。程颐在《二程遗书》中言: > “**学者须先识仁,而仁则以敬为主。**” > **“无敬,则理不存;无理,则法不立。**” 司法若无“敬”,则无公正;若无公正,则无法治。本案之司法者,既无敬天理之心,亦无敬学者之礼,徒有权力之威,实为“**以势压理,以暴代敬**”。 --- ## 四、“理一分殊” vs. “一刀切定罪”:忽视言论之殊相 程颐提出“**理一分殊**”——天理虽一,但其在具体事物中表现各异。故治国须因时、因事、因人制宜,不可执一而蔽万。 本案中,司法机关却将一切转发行为**一刀切**为“寻衅滋事”: - 不分艺术与事实; - 不分观点与谣言; - 不分边缘用户与关键节点; - 不分学术研究与恶意煽动。 此正犯了程颐所斥的“**执一废百**”之病。他在《周易程氏传》中强调: > “**天下之理,未有不因事而显者。**” 陈京元之转发,因事而异:有为学术,有为情感,有为审美,岂可一概而论?司法者若真欲“明理”,当**分殊其情,穷究其理**,而非以“口袋罪”笼统定罪。 --- ## 五、结语:伊川先生的警示——无格物,则无真知;无居敬,则无法治 程颐毕生所求者,是**以天理为尺度,使天下归于正**。他相信,**真正的秩序,不在刑罚之严,而在理之明、敬之存**。 陈京元案证明:**当司法放弃格物,真理便被遮蔽;当权力取代居敬,法治便已沦丧**。 > **真正的“寻衅滋事者”,不是那个转发推文的学者, > 而是那些以权力遮蔽天理、以暴力取代敬慎的执法者**。 伊川先生若为此案作结,或会重申其《易传》之训: > “**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 > 今之司法,既不明,亦不慎,徒以刑狱为工具—— > 此非“明刑”,实为“蔽理”;非“慎罚”,实为“滥权”。 此案终将被历史置于理学的天理法庭上审判—— > **不是因陈京元说了什么, > 而因司法者背离了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