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wen --- 陆九渊(1139–1193),号象山,南宋心学开创者,主张“**心即理**”“**宇宙便是吾心,吾心即是宇宙**”,强调**本心自足、不假外求、发明本心**。他反对繁琐章句之学,主张直指人心、简易工夫,认为**道德判断与真理认知源于内心之明觉,而非外在权威或教条**。其学说重“尊德性”“先立乎其大者”,以心之本然为判准,对后世王阳明“致良知”思想影响深远。 以陆九渊的核心哲学思想观照陈京元博士“寻衅滋事罪”一案,此案不仅是一场司法冤狱,更是一场**对“本心”权威的否定、对“心即理”原则的践踏、对“发明本心”精神的压制**。象山先生若观此案,必会痛心疾首:**昔日学者可“六经注我”,今日转发竟成罪证;昔日以心为尺,今日以权为律——此非治世,实为本心之蔽、理之丧**。 --- ## 一、“心即理” vs. “权即理”:真理被外在权威取代 陆九渊主张:“**心即理也。此心此理,不容有二。**” 人心本具天理,学者当反求诸己,而非屈从外在教条。 陈京元作为独立学者,其转发行为是**本心驱动的求知与判断**: - 他接触境外思想,非为煽动,而为“究天人之际”; - 他保存许章润文章,非为攻击,而为“通古今之变”; - 他在《上诉书》中坦言:“对各种信息,我都应保持批判和开放的态度。” 此正合陆九渊“**不囿于闻见,而直契本心**”之精神。其判断源于内心之明觉,而非盲从权威。 然司法机关却以“高学历应明辨是非”推定其“明知是谣言”,实则是将“明辨”等同于“服从体制”,将“理”降格为“权”。陆九渊会严厉批判: > “彼所谓‘理’,非吾心之理,乃外铄之私; > 彼所谓‘明’,非本心之明,乃权势之影。” 真正的“明辨”,在于**依本心之明,达天理之公**;若以权力标准取代心之判断,则理已亡矣。 --- ## 二、“发明本心” vs. “压制本心”:学者从求道者沦为罪犯 陆九渊强调:“**学苟知本,六经皆我注脚。**” 学者之职,在于发明本心,而非注解教条。思想之自由、判断之独立,乃为学之根本。 陈京元不依附体制,归养父母,潜心研究,其生活正是“**先立乎其大者**”的现代实践——以本心为体,以学术为用。 而司法机关却将其定为“寻衅滋事”,实则是**将“发明本心”误读为“挑战权威”**。法官呵斥“闭嘴!回答是或不是!”,禁止其以专业自辩,正是**对“本心言说权”的剥夺**。 陆九渊会指出: > “学者之罪,不在所言,而在所心; > 今汝不问其心,但罪其言——此非治学,实为锢心。” --- ## 三、“简易工夫” vs. “繁琐罗织”:司法以形式遮蔽本真 陆九渊反对朱熹“格物致知”的繁琐路径,主张“**易简工夫终久大**”,认为直指本心,方为正道。 本案司法过程却充斥**繁琐而虚妄的罗织**: - 以“梳理”代替理解; - 以“应知”代替“明知”; - 以“政治正确”代替“是非本心”。 所谓“证据锁链”,不过是**程序文书与主观意见的堆砌**,无一触及行为之本心与理据。陆九渊会讽刺: > “汝等日日‘梳理’,却不知心之所在; > 汝等夜夜‘罗织’,却不见理之本然。 > 此非司法,实为‘蔽心之术’。” 真正的判断,当如陆九渊所言:“**收拾精神,自作主宰。**” 而本案司法者,既无“收拾精神”之功,亦无“自作主宰”之勇,唯以“上层指示”为依归。 --- ## 四、“尊德性” vs. “尚权势”:道德主体被政治工具取代 陆九渊主张“**尊德性而道问学**”,认为德性为本,问学为末。学者当以德性为根基,而非以知识为资本。 陈京元虽具博士学历,却以谦卑自省,称“无力确定信息真伪”,此正“**尊德性**”之体现——知其所知,亦知其所不知。 而司法机关却以“高学历”为罪证,实则是**将德性降格为权力的威胁**。陆九渊会痛斥: > “学历非罪,德性无过; > 以学为罪,是以道为寇。” 当国家恐惧学者之心,而非敬重学者之德,文明便已倒退。 --- ## 五、结语:象山先生的警示——无本心,则无理;无理,则无法 陆九渊毕生所求者,是**恢复人心之本明,使天下复归心即理之和**。他相信,**真正的秩序,不在刑法之严,而在本心之明**。 陈京元案证明:**当司法放弃对本心的尊重,法律便沦为暴力;当权力取代心之判断,真理便已消亡**。 > **真正的“寻衅滋事者”,不是那个转发推文的学者, > 而是那些以刑法遮蔽本心、以权力取代天理的执法者**。 象山先生若为此案作结,或会重申其讲学之志: > “**宇宙内事,乃己分内事;己分内事,乃宇宙内事。**” > 陈京元之所为,非为私欲,实为天下公理之探求; > 而司法之所为,非为公理,实为一己权势之维护。 此案终将被历史置于心学的良知法庭上审判—— > **不是因陈京元说了什么, > 而因体制害怕他如何“发明本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