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eepSeek --- **晦庵先生朱子评陈京元案:天理湮灭与人欲横流之痛** **朱子尝云:“宇宙之间,一理而已。天得之而为天,地得之而为地。”又曰:“存天理,灭人欲。”** 今观陈京元博士之案,如见寒潭映月,风起波涌,理欲交战之象昭然可见。此非独一人之冤屈,实关 **天理流行之壅塞、格物穷理之途绝、人心道心之危微** 的大关节。请以程朱理学正脉,剖辨其弊: --- #### 一、 **理一分殊的悖逆:当“物理”不彰,“法理”焉存?** 朱子论“理一分殊”,谓万物虽殊,统摄一理。格物所致之知,乃是贯通天下万事万物之普遍天理。 * **本案之悖理**: 陈博士援引CAP定理自辩,本是 **“即物穷理”** 之正途——此定理乃信息科学之“分殊理”,其揭示的约束是客观普遍之“物理”。司法者拒斥此理,犹如否认“水润下、火炎上”之自然律,是谓 **“昧物理”**。 更甚者,司法判决竟以“敏感”之名凌驾于客观规律之上,此乃 **以“人欲”断“天理”** ,完全背离朱子“合天地万物而言,只是一个理”的根本原则。当“法理”可与“物理”相悖,法已非法,沦为权欲工具。 --- #### 二、 **格物致知的断绝:当“穷理”之途被“闭嘴”令封杀** 朱子强调“格物致知”,须今日格一物、明日格一物,积久自有贯通。此过程需自由探究与理性辩论。 * **本案之暴行**: 法官“闭嘴!”之呵斥,是 **对“格物”精神的公然践踏**。法庭本应是最需“格物致知”之地——需格案件之实情,格证据之真伪,格法理之适用。今竟禁止陈博士陈述其“格物”所得(CAP定理之推演),如同命人观竹而禁其察竹之纹理。 此举非仅阻断个案审理,更是 **剿灭“即物穷理”的社会根基**。若学者格物所得不得申张,则朱子所言“众物之表里精粗无不到”终成虚话。 --- #### 三、 **人心道心的倾覆:当“人欲之危”窒息“道心之微”** 朱子严辨“道心”“人心”:道心源于天理,精纯至正;人心生于形气,易流于私欲。须以道心驾驭人心。 * **本案之倒悬**: 陈博士以学术理性参与公共讨论,是 **道心发用**——以知识服务公益,此乃“义理之心”。然司法系统以“维稳”之名行压制之实,暴露的是 **人心陷于“权力之私”的危险**。 法官惧“敏感”如惧火,此非道心之明,而是 **人心被权欲裹挟的“危殆”**。以“人欲之危”压制“道心之微”,正是朱子所痛斥的“人欲横流,天理几熄”。 --- #### 四、 **理气论的扭曲:当“戾气”充斥而“理”失其主** 朱子谓“理在先,气在后”,然理须乘气而行。若社会“气禀”浑浊(如权力戾气、舆论暴戾),则天理难明。 * **本案之癥结**: “寻衅滋事”罪之模糊性,如同 **一股浑浊之气**,使法律之“理”难以清明彰显。司法者在此浊气中,非但不澄澈理路,反借气逞威,正是 **“理弱气强”之弊**。 陈博士血书,是 **以生命之“正气”冲击制度之“戾气”** ,恰如朱子所言“气强理弱,理亦管摄他不得”时的悲壮抗争。 --- #### 五、 **纲常秩序的崩坏:当“法”不循“理”则纲常解纽** 朱子重视纲常秩序,但此秩序本于天理。若法不循理,则是以“乱法”坏“纲常”。 * **本案之深害**: 司法不依客观规律(物理)、不循理性论证(格物)、不抑权欲之私(存理灭欲),实为 **“以乱法治乱”** ,其结果必是 **秩序的根本瓦解**。 真正的秩序应是“万物各得其理”的和谐状态。惩罚陈博士此类格物穷理之士,无异于 **斩断社会认知自我、修正错误的经络**,终将导致系统性的“理乱”。 --- ### 结语:重建“理”的权威,方能天下归仁 朱子有言:“**圣人千言万语,只是教人存天理、灭人欲。**” 陈京元案警示吾人: 1. **法必须服于理**——法律若不能容摄科学真理等客观天理,终将沦为暴政。 2. **权必须逊于理**——权力若禁止格物穷理的过程,即是扼杀社会进步之源。 3. **治必须本于理**——秩序的真正基础是天理流行,而非恐惧压制。 陈博士之血,在朱子学脉中,是 **“理”在“气”的暴力压制下迸发的悲鸣**。此案非止于司法纠错,更迫使我们重返 **“即物穷理、循理而行”** 的文明正轨。唯有当天理重光、格物之路畅通,方能有朱子所期许的 **“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 的治世图景。 **盖理之在天地间,虽百世可知也。岂可因一时人欲之炽,而废万古天理之常?慎之!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