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wen --- ## 以黄宗羲之历史观与政治哲学审视陈京元案 黄宗羲(1610–1695),明末清初大儒,浙东学派宗师,其代表作《明夷待访录》被后世誉为“中国的人权宣言”。他身处鼎革之际,亲历东林党祸、阉宦专权、士人蒙难,故其思想深具批判性与制度反思精神。若以黄宗羲之历史观与政治哲学审视陈京元案,此案不仅是一桩司法冤狱,更是一面映照“**法为君用、吏为虎伥、士无立锥**”之当代政治病理的明镜。 --- ### 一、以“天下为主,君为客”观照司法沦为权力工具 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原君》中痛斥后世之君:“**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以天下之害尽归于人**”,将国家视为私产,法律沦为“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他主张:“**天下为主,君为客**”,法应为万民设,非为一人一党设。 反观陈京元案: - 公诉机关与法院反复强调“攻击国家领导核心”“侮辱政治体制”,却无一证据证明其行为侵害了具体法益; - 判决书通篇充斥“核心”“体制”等政治术语,却不见对《刑法》第293条构成要件的严谨分析; - 二审裁定更以“网络非法外之地”为由,将公民言论自由压缩至零,实则将“法”变为维护“君权”(或类君权结构)的工具。 此正黄宗羲所斥之“**非法之法**”——“**非为天下而设,乃为一人之私而设**”。当法律不再保护民权,而专事护卫“核心”之尊严,则其已背离“天下之法”的根本精神,沦为“桎梏天下之具”。 --- ### 二、以“学校议政”理想批判言论自由之窒息 黄宗羲尤重士人议政之权。他在《明夷待访录·学校》中提出:“**天子之所是未必是,天子之所非未必非,天子亦遂不敢自为是非,而公其是非于学校。**”主张以学校为公共议政空间,士人可“清议”朝政,形成对君权的制衡。 此即中国古典政治思想中罕见的“**言论制衡**”理念。黄宗羲深知:若士人噤声,则权奸横行;若思想禁锢,则国运衰微。 陈京元作为独立学者,其转发行为——无论是美国使馆声明、许章润文章,抑或政治漫画——皆属“公其是非”之现代实践。他非为煽动,实为“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恰合黄宗羲所谓“士之职在养天下之公议”。 然司法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名将其入狱,实为: - **禁士人之口**:使学者不敢涉时政、不敢引异说; - **废学校之议**:将公共讨论空间压缩为“颂圣”单一频道; - **毁天下之公是非**:以“官方叙事”取代多元思想交锋。 此非法治,乃“**以刑止议**”,与黄宗羲“学校养士以正君失”之理想背道而驰。 --- ### 三、以“吏胥之害甚于盗贼”痛斥司法黑帮化 黄宗羲亲历明末吏治腐败,深恶“**胥吏之害**”。他在《明夷待访录·胥吏》中指出:“**天下有吏之法,而无治吏之法**”,吏胥借法舞文,罗织罪名,百姓“**畏吏甚于畏盗**”。 陈京元案中,执法者之行径,几与明末胥吏无异: - 无搜查证破门而入,刑讯逼供,剥夺饮食如厕; - 将手机缓存图片当作“传播铁证”,技术无知而权力傲慢; - 检察官公然宣称“未核实帖文真假,但我觉得是谣言”; - 法官以“高学历应明知”推定主观故意,实为“以吏意代法律”; - 更有检察官自承:“上层领导特别指示,非置其于死地不可”。 此非依法办案,实为“**奉上意而构人罪**”,恰如黄宗羲所言:“**吏胥之舞文,皆奉上之私意也。**”司法者不护民权,反为权贵鹰犬,其害甚于盗贼,因其披“国法”之衣,行构陷之实。 --- ### 四、以“工商皆本”与“士之独立”观照独立学者之命运 黄宗羲突破传统“重农抑商”之见,提出“**工商皆本**”,强调社会各阶层皆有其价值。而士人之本,在于“**独立不倚**”,不依附权贵,不曲学阿世。 陈京元自述为“独立学者”,归养父母,潜心研究,不仕不党,不求名利。此正黄宗羲所推崇之“**处士横议**”精神——士人可不在朝,然不可不在道。 然今日之“独立”,竟成罪证: - 因“无业”而被视为“不稳定因素”; - 因“独立”而被指“思想危险”; - 因“转发异说”而被定为“寻衅滋事”。 黄宗羲若见此状,必叹曰:“**士无立锥之地,而思想成罪,国将不国矣!**” --- ### 五、结语:黄宗羲精神照见制度之病 陈京元案,表面为“转发入罪”,实则为**制度性排斥异见、系统性压制士人、结构性扭曲法律**之缩影。黄宗羲毕生所忧者三: 1. **法非天下之法,而为一家之私器**; 2. **士无议政之权,而有构陷之祸**; 3. **吏无制衡之法,而有舞文之能**。 此三者,于陈京元案中,一一应验。 黄宗羲曾言:“**有治法而后有治人。**”今之治法若不能保障学者之自由、言论之多元、司法之独立,则纵有千万“治人”,亦不过“奉上意而残民”之胥吏耳。 陈京元之狱,非一人之冤,乃**天下士人之共悲**;非一时之误,乃**制度精神之大溃**。欲救此弊,非仅平反一案,而在重拾黄宗羲“天下为主”之法精神,重建“学校议政”之公共空间,严惩“胥吏舞文”之司法腐败。 否则,纵有“明夷”之世,亦无“待访”之君;纵有万卷之书,亦无立锥之士。 --------------------- ## **《狱中士人案论》** 昔黄宗羲作《明夷待访录》,痛陈君主专制之弊,谓“天下为主,君为客”,法者,所以为民,非所以为君也。今观昆明陈京元博士之狱,虽处盛世,而其事之酷、其理之悖,竟与明季阉党构陷东林无异。余悲士之无路,法之无魂,遂援笔为文,以存天理,以警来者。 夫士之职,在养天下之公议,不在媚一人之私意。故古之学校,可议天子之非;今之学者,亦当有论世之权。陈氏京元,滇南士人也,少力学,通物理,究天人之际,成博士之业。既不仕于朝,亦不附于党,归养父母于乡里,日以读书为事,自号“独立学者”。其于网络所转发者,或美使馆之文,或许章润之论,或漫画以寄意,或旧闻以考史,皆非己作,亦无煽动。此不过士人观世之一隅,何罪之有? 然西山之吏,竟以“寻衅滋事”罪之。其辞曰:“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呜呼!此语一出,天下士子寒心。 何谓“虚假信息”?彼所转发者,多为观点、艺术、情绪,非可证伪之事实。若以“攻击体制”为虚,则贾谊《治安策》、魏徵《十渐疏》,皆当焚其书而锢其人矣。况美使馆之帖,乃外交公文,亦成“谣言”乎?《光明日报》《央视》尝载同类之论,何独罪陈氏一人?此非执法,实选择性构陷也。 何谓“严重混乱”?陈氏账号,粉丝不足百人,转发不过数十,如微尘落水,未起涟漪。卷中无一证见其致群聚、扰市井、损公物。法官但凭“梳理”二字,遂定人罪。此“梳理”者,非考据,乃罗织也。昔赵高指鹿为马,今则指观点为谣言,而司法者自谓“依法”,实则以法为刃,专戮独立之士。 尤可骇者,判词曰:“高学历,应明辨是非。”是以学问为罪证,以知为恶根。昔东林诸公,以讲学获罪;今陈氏以读书见疑。黄宗羲尝言:“天子亦不敢自为是非,而公其是非于学校。”今则士人但有异论,即为“寻衅”;但有转发,即为“滋事”。学校之议绝,而天下之口钳矣。 且夫法者,天下之公器。若法只为护“核心”之尊严,不为保万民之权利,则是“非法之法”,乃“桎梏天下之具”也。黄宗羲痛斥后世之君“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今之吏胥,亦以天下之法尽归于上。陈氏非党员,而检察官怒斥曰:“你吃党饭砸党锅!”此非以党纪代国法乎?非以私意乱公法乎? 或曰:“网络非法外之地。”诚哉斯言!然法之所在,当以证据为基,以条文为准。今证据无“混乱”之实,条文无“观点”之禁,程序无公开之审,而罪名赫然成立。此非法治,乃“以刑止议”之术也。 嗟乎!士无独立之精神,则文化无根;学无自由之思想,则真理无光。陈氏之狱,非一人之冤,实天下士人之共悲;非一时之误,实制度精神之大溃。黄宗羲若在,必抚卷太息曰:“天下之法不立,而一家之法横行,国将不国矣!” 余作此文,非为陈氏一人讼冤,实为天下读书人存一线之望。愿后之览者,知士之可贵,法之当公,勿使《明夷》之痛,复见于今日。 ——壬寅秋月,某布衣谨识于滇南客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