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wen --- 王夫之(1619–1692),明末清初三大儒之一(与顾炎武、黄宗羲并称),号船山,其思想以“**经世致用、理势合一、日新之谓盛德**”为纲,融通儒、法、史、易,力斥空谈心性,主张“**道在器中**”“**理在事中**”,强调**历史理性、实践理性与道德理性的统一**。他痛斥“孤秦陋宋”的专制,主张“**天下非一姓之私**”,并提出“**公天下**”的政治理念。其《读通鉴论》《宋论》《黄书》等著作,处处体现对**权力滥用、名实不符、以言罪人**的深刻警惕。 以王夫之的核心思想审视陈京元博士“寻衅滋事罪”一案,此案不仅是一场司法冤狱,更是一面映照**“名实相悖、理势相离、公器私用”** 的历史镜鉴。王夫之若观此案,必会痛陈:**此非治世之法,实为“孤秦之法”的现代回响**。 --- ## 一、“道在器中”:法律必须扎根于事实,而非虚名 王夫之反对“离器而言道”,强调**道理必须寓于具体事物之中**。他在《周易外传》中说:“**天下惟器而已矣。道者器之道,器者不可谓之道之器也。**” 换言之,法律(道)必须依附于具体事实(器),若脱离事实,则“道”成空谈。 本案中,司法机关将“转发贴文”这一**具体行为**(器),强行套入“寻衅滋事”这一**抽象罪名**(道),却无视: - 贴文内容多为观点、艺术、情感,非事实陈述; - 转发行为无任何社会危害后果; - 同类内容在《光明日报》、新浪广泛传播却未被追责。 王夫之会批判:**此乃“离器言道”之大谬**——法律脱离事实,仅凭“梳理”二字虚构罪名,实为“以名杀人,以虚乱实”。 >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论语》) > 今之“虚假信息”无实,“严重混乱”无据,“明知故意”无证——名实全悖,何以服人? --- ## 二、“理势合一”:法律应顺历史之势,而非逆文明之理 王夫之提出“**理势合一**”的历史观,认为**天理(正义)与历史大势(社会演进)不可分割**。他在《读通鉴论》中指出:“**势之顺者,理之所在也。**” 真正的治理,应顺应历史趋势,而非以强力逆之。 当代之势为何? - 信息全球化,思想多元交锋; - 学术研究需接触境外资源; - 言论自由为现代文明基石。 陈京元作为独立学者,转发美国使馆贴文、许章润文章、政治漫画,正是**顺应“势”之所需**——通过多元信息理解世界。而司法机关却以“攻击体制”为由定罪,实则是**以僵化之“理”逆历史之“势”**。 王夫之会警告: > “逆势而行者,虽强必蹶;顺理而动者,虽弱必昌。” > 今日以刑法禁锢思想,明日必遭文明反噬。 --- ## 三、“公天下” vs. “私天下”:司法沦为权力私器 王夫之在《黄书》中痛斥“**以天下私一人**”的专制逻辑,主张“**天下者,非一姓之私也,天下之天下也**”。真正的“公”,在于**制度为万民设,非为一家设**。 本案中,“寻衅滋事罪”被用作: - 打压无组织、无资源的独立学者; - 放任体制内媒体转载同类内容; - 执行“上层领导特别指示”。 此非“公法”,实为“**私法**”——法律成为权力清除异见的工具。王夫之若见此状,必引其《宋论》之言: > “法者,所以平天下之不平,非所以助强凌弱也。” > 今之法,不护弱者,反诛学者,是“私天下”之法,非“公天下”之法。 --- ## 四、“日新之谓盛德”:思想不可禁锢,文明贵在日新 王夫之强调“**天地之德不易,而天地之化日新**”,认为**文明的生命力在于不断创新**。他在《思问录》中写道:“**守其故物而不能日新,虽其未消,亦槁而死。**” 陈京元转发境外思想、批判性观点,正是“**日新**”之体现——通过接触异质思想,激发本土智识的更新。而司法机关却将其视为“滋事”,实则是**以“守故”之名扼杀“日新”之机**。 王夫之会质问: > “若天下之士皆因惧罪而缄口,因畏祸而闭目,则文明何以日新?国家何以久安?” --- ## 五、结语:王夫之的警示——无公器,则无天下 王夫之毕生所忧者三: 1. **名实相悖**:以虚名掩实事; 2. **理势相离**:以旧理逆新势; 3. **公器私用**:以国法护私权。 陈京元案,三者兼备。 > **真正的“寻衅滋事者”,不是那个转发推文的学者, > 而是那些以“法律”之名行“私天下”之实的司法者**。 王夫之若为此案作结,或会重申其《读通鉴论》之箴言: > “**法不立于公,而立于私,则虽有法,犹无法也。**” > 陈京元之狱,非一人之冤,乃**公器沦丧、天下不公之兆**。 此案终将证明: > **当法律不再为天下人设,而只为权力者用, > 则所谓“秩序”,不过是专制的遮羞布; > 所谓“稳定”,不过是文明的坟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