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 ========= 语言哲学分支 ---------------- 语言哲学被认为是20世纪哲学的核心转向,它深刻地改变了我们思考哲学问题的方式。 一、什么是语言哲学? 简单来说,**语言哲学** 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它不直接研究世界是什么(形而上学)或我们如何认识世界(认识论),而是将研究 **语言本身** 作为解决传统哲学问题的基础和途径。 它的核心问题是:**语言如何与世界和我们的思想相关联?** 更具体地说: * **意义问题**:词语和句子为何具有意义?意义是什么?(是它所指的对象?是使用它的方式?还是它在我们心智中的概念?) * **指称问题**:名称(如“亚里士多德”)如何指向世界中的特定对象?是依据描述还是直接指称? * **真理问题**:一个句子(如“雪是白的”)为真的条件是什么? * **语言与思维的关系**:思想是否依赖于语言而存在? 语言哲学的基本信念是:许多传统哲学争论(如关于存在、知识、真理的争论)实际上源于对语言的误用或误解。因此,**在思考世界之前,必须先澄清我们用来描述世界的语言。** 二、语言哲学的主要流派及代表人物 语言哲学的发展并非线性,其内部充满了激烈辩论。以下是几个最具影响力的流派和代表人物。 1. 理想语言学派(逻辑语言分析) * **核心思想**:认为日常语言充满模糊、歧义和逻辑缺陷,是哲学混乱的根源。哲学的任务是 **用数理逻辑的工具,构建一套精确、理想化的形式语言**,以清晰表达哲学命题。 * **代表人物与理论**: * :doc:`戈特洛布·弗雷格 `:被誉为“语言哲学之父”。区分了 **Sense(涵义)和 Reference(指称)**,提出命题的 **组合性原则**。 * :doc:`伯特兰·罗素 ` :提出 **摹状词理论**,解决了“当今法国国王是秃头”这类指称不存在对象的句子所带来的逻辑难题,是理想语言分析的典范。 * :doc:`早期维特根斯坦 ` :在《逻辑哲学论》中提出 **图像论**,认为语言是世界的逻辑图像,命题通过描述事态(原子事实)来描绘世界。 2. 日常语言学派(牛津学派) * **核心思想**:与理想语言学派相反,该学派认为日常语言本身是完美的,混乱源于哲学家 **脱离具体语境对语言进行抽象误用**。哲学的任务不是重建语言,而是 **仔细分析日常语言的细微差别和具体用法**,以“治疗”哲学疾病。 * **代表人物与理论**: * :doc:`晚期维特根斯坦 ` :思想发生巨大转变,在《哲学研究》中批判了自己早期的观点,提出 **“意义即使用”** 和 **“语言游戏”** 理论。词语的意义不在于指称,而在于它在特定生活形式中的使用方式。 * :doc:`约翰·奥斯汀 ` :提出 **言语行为理论**,认为说话本身就是做事(如承诺、命令、警告),区分了“言内行为”、“言外行为”和“言后行为”。 3. 指称与模态的讨论 * **核心思想**:围绕名称如何指称对象展开的深入讨论,对形而上学和语义学影响深远。 * **代表人物与理论**: * :doc:`索尔·克里普克 ` :在《命名与必然性》中批判了罗素的摹状词理论,提出 **历史-因果指称理论**,认为名称是“严格指示词”,通过一个初始的“命名仪式”和历史因果链条来指称对象,而非通过描述。并区分了 **先验/后验、必然/偶然** 这两对概念。 三、语言哲学与法律的关系 语言哲学与法律的关系极为密切,因为 **法律在本质上是一套由语言构成和驱动的规范体系**。语言哲学的洞察为理解法律提供了强大的分析工具。 1. 法律解释的核心:意义与模糊性 * **问题**:法律条文由语言构成,而语言天然具有 **模糊性** (如“合理”、“善意”、“武器”是否包括网络攻击?)。当法律出现模糊时,应如何解释? * **语言哲学的贡献**: * :doc:`哈特 ` (法哲学家,深受日常语言学派影响)指出法律存在“**开放性结构**”。核心区域意义明确,但边缘地带则模糊不清。法官在边缘地带的裁量,无法通过规则本身完全消除。 * :doc:`德沃金 ` 则反对哈特,认为法律不仅包括规则,还包括隐含的 **原则**。法官的解释不是自由裁量,而是为现有法律资源提供“最佳建构性诠释”,寻求道德上最融贯的意义。这类似于为法律文本寻找最佳的“语义学”解读。 2. 法律言语的行为性:立法与司法作为“行事” * **问题**:立法者颁布法律、法官作出判决,这些“说话”行为本身就是在创造权利、施加义务、改变社会关系。 * **语言哲学的贡献**: * :doc:`约翰·奥斯汀 ` 的 **言语行为理论** 完美地解释了这一点。立法本身就是一种“以言行事”的行为(如“我宣布,《民法典》通过”)。法官的判决(如“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三年”)也是在执行一个言语行为。这促使法学家更关注法律语言在具体制度语境中的 **语用效力**。 3. 法律事实的建构性:语言如何塑造“事实” * **问题**:法律中的“事实”并非纯客观的,而是通过法律程序(如证据规则、法庭辩论)被 **建构** 出来的。这个建构过程严重依赖语言。 * **语言哲学的贡献**: * 语言哲学(尤其是后期维特根斯坦)告诉我们,我们对世界的理解总是 **在语言和概念的框架内** 进行的。在法律中,一个行为是被认定为“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死”,取决于我们如何用法律概念去描述和界定它。语言在这里主动“塑造”了法律事实。 总结 语言哲学从“意义”、“指称”、“使用”等角度,为法律提供了深刻的元理论工具。它帮助我们认识到: * **法律解释的本质是语义学和语用学问题。** * **法律运作的本质是一系列复杂的言语行为。** * **法律事实是通过语言和概念框架建构的产物。** 因此,不理解语言哲学,就很难真正深入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及其运作中的核心难题。 ------------------------- .. toctree:: :maxdepth: 1 review/index .. toctree:: :maxdepth: 1 saussure/index .. toctree:: :maxdepth: 1 russell/index .. toctree:: :maxdepth: 1 wittgstein/index .. toctree:: :maxdepth: 1 austin/index .. toctree:: :maxdepth: 1 davidson/index .. toctree:: :maxdepth: 1 dennett/index .. toctree:: :maxdepth: 1 kripke/index .. toctree:: :maxdepth: 1 moore/index .. toctree:: :maxdepth: 1 quine/index .. toctree:: :maxdepth: 1 putnam/index .. toctree:: :maxdepth: 1 searle/index .. toctree:: :maxdepth: 1 strawson/index .. toctree:: :maxdepth: 1 ryle/index .. toctree:: :maxdepth: 1 brandom/index .. toctree:: :maxdepth: 1 grice/index ---------- 哲学常识 ----------- [:doc:`语言哲学和分析哲学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