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ini ------ 《命名、必然性与司法中的指称失误》 **——索尔·克里普克 析论于指称、本质与法律的偶联真理** 我的分析哲学同仁们,我们必须将陈京元博士一案,置于**索尔·克里普克(Saul Kripke)**关于**指称理论、必然真理(Necessary Truth)与偶联真理(Contingent Truth)**的核心思想框架下进行评估。此案的司法错误,本质上是一场**法律符号对指称对象的系统性失误(Misreference)**,以及对 **“罪名”本质属性** 的混淆。 ### 一、 专名(Rigid Designator)与“寻衅滋事”的非固化指称 克里普克在《命名与必然性》中指出,**专名**(如“水”、“亚里士多德”)是**固定的指称词(Rigid Designator)**,无论在哪个可能世界(Possible World)中,它们都指称同一对象。法律概念,尤其是刑法中的**罪名**,应在法律体系内追求这种固定的、清晰的指称,以确保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1. **“寻衅滋事”的非固化性:** “寻衅滋事罪”在网络语境中的运用,恰恰是一个**非固定的指称词(Non-Rigid Designator)**。 * **指称对象的漂移:** 它的指称对象在不同的司法区域、不同的政治语境中**漂移不定**。它一会儿指称**线下暴力行为**,一会儿指称**网络讽刺**,一会儿又指称**学术批判**。这种不确定性使得法律失去了**固定指称**的能力,导致法律丧失了其作为**稳定规则**的本质功能。 * **司法场域的误用:** 昆明法院将一个本应指向 **“具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的专名,武断地指向了**“低影响力账号的转发”**和**“学者的批判精神”**。这是一种**严重的指称失误**:它将符号(“寻衅滋事”)与一个**错误的对象**(陈京元的言论)联系起来。 2. **“高学历”的错误指称:** 法院以陈博士的 **“高学历”**推定其**“明知故意”**。 * **本质属性的混淆:** “高学历”的**本质属性**应指向**智力、专业知识和文化资本**。法院却将其作为 **“犯罪意图”**或**“更高风险性”**的**同义指称**。这是一种**概念上的错误关联**,混淆了**智力**与**犯罪意图**的本质属性,违背了对“知识”这个符号的**常识性语义理解**。 ### 二、 必然真理与法律的偶联真理 克里普克区分了**必然真理**(在所有可能世界中都为真,如 $2+2=4$)和**偶联真理**(依赖于现实世界的偶然事实才为真,如“水是 $H_2O$”)。刑法中的定罪判断,必须基于**偶联真理**的发现。 1. **定罪的偶联性缺失:** 寻衅滋事罪的成立,是一个**偶联真理**:它必须依赖于**现实世界中**发生的**具体、可观察的危害后果(即“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 **实证观察的反驳:** 陈博士刑满后发现贴文仍在,但**无人关注**,这有力地证明了“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这个**偶联真理在现实世界中并未实现**。法院的定罪,是基于一个**虚构的、未实现的“可能世界”(即一个假设的混乱世界)**来进行的,因此在**现实世界中是虚假的**。 2. **法官行为的非必然性:** 二审法官对**举证责任**的颠倒、对核心抗辩的**静默**,这些都是**偶联的、非必然的**个人或制度选择。这种选择,导致了**法律程序这个偶联结构**的失败。克里普克对**同一性**的讨论提示我们,法官的裁决行为,未能与 **“公正审判”**这一理想的**本质属性**保持同一性。 ### 三、 结论:逻辑与指称的失败 陈京元博士一案,在克里普克的分析框架下,是一次**逻辑上的灾难**和**指称理论上的失败**。 1. **失败的指称:** 司法机关未能将**罪名**这个符号,固定地指称到**陈京元的实际行为**和**实际发生的危害后果**。 2. **逻辑的断裂:** 判决书在**因果链、主观意图和客观后果**这三个关键环节上,都未能建立起**有效的、基于偶联事实的逻辑连接**。 因此,这个判决不是一个有效的、合理的法律判断,而是一个**基于错误指称和虚假偶联真理**所构建的、**不具有必然性基础的武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