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wen ---- 从**日常语言学派**(Ordinary Language Philosophy)——以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奥斯汀(J. L. Austin)、斯特劳森(P. F. Strawson)等人为代表——的理论视角出发,陈京元博士一案可被理解为一场**语言误用、概念混淆与语义暴力**的典型案例。日常语言学派的核心主张是:**哲学问题往往源于对语言的误用;澄清语言在日常语境中的实际用法,是消解伪问题、恢复理性对话的前提**。他们反对将抽象术语(如“真理”“秩序”“谣言”)脱离具体语境进行形而上学化处理,强调“**意义即用法**”(meaning is use)。 本案中,司法机关对“虚假信息”“寻衅滋事”“攻击国家领导核心”等关键术语的使用,完全脱离了其在日常语言中的规范语境与语用功能,构成典型的**语言扭曲**(linguistic distortion),进而导致法律判断的系统性失真。 --- ### 一、**“虚假信息”的语义漂移:从“可证伪事实”到“政治不忠标签”** 日常语言学派强调,像“虚假”(false)这样的词,仅适用于**具有真假值**(truth-apt)——即原则上可通过经验或逻辑验证其真伪的陈述。例如,“地球是平的”是虚假陈述;但“这幅画很悲伤”“川普的演讲充满敌意”则属于**表达、评价或修辞**,不具真假性。 然而本案中: - 被告转发的内容包括: - **艺术作品**(如“撑伞女孩”漫画)——属象征性表达; - **情感表达**(如烛光纪念图)——属主观心理状态; - **政治评论**(如川普演讲、许章润文章)——属观点或立场; - **历史资料**(如《毛选》编辑史)——虽可考证,但转发者无义务先行核实。 - 司法机关却将这些**异质性话语**统一归类为“虚假信息”,实则是**将“政治不认同”偷换为“事实性谎言”**。 > 奥斯汀会指出:这是典型的**范畴错误**(category mistake)——把“观点”当作“事实”,把“艺术”当作“谣言”,混淆了语言的不同“言语行为”(speech acts)类型。 --- ### 二、**“寻衅滋事”的语用空洞化:从具体行为到抽象罪名** “寻衅滋事”本应指**具有挑衅、侮辱、恐吓等具体意图与行为**的扰乱秩序行为(如街头斗殴、辱骂他人)。但在日常语言中,该词具有明确的**行为指向性与情境依赖性**。 然而判决书将“一键转发”“缓存图片”“观看视频”等**无互动、无对象、无挑衅意图**的行为,也纳入“寻衅滋事”范畴,导致该词: - 失去**行为边界**(什么不算寻衅?); - 失去**意图要求**(是否需主观恶意?); - 失去**后果标准**(是否需实际混乱?)。 > 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警告:“当词语脱离其生活形式(form of life),它们就变成了空洞的符号。” > 本案中,“寻衅滋事”已沦为**语义黑洞**——任何不被权力认可的言论,皆可被吸入其中。 --- ### 三、**“攻击国家领导核心”的语用虚构:无指称、无主体、无对话** 日常语言学派强调,语言的有效性依赖于**可识别的言说者、听者与语境**。例如,“我攻击你”需有明确对象与行为。 但本案中: - 被告从未直接提及国家领导人姓名; - 转发内容多为第三方评论或艺术符号; - 无任何证据表明其意图“攻击”; - 更无“领导核心”本人作为“受害者”提出控告。 司法机关却将“转发一幅漫画”解释为“攻击国家领导核心”,实则是**虚构了一个不存在的言语行为**——既无言说意图,也无受话对象,更无实际伤害。 > 斯特劳森会批评:这是**预设谬误**(presupposition failure)——在“攻击”这一言语行为根本不成立的前提下,强行赋予其法律后果。 --- ### 四、**语言的暴力化:以“法律语言”掩盖“政治修辞”** 日常语言学派警惕语言被用作**控制工具**。当法律术语脱离日常用法,成为权力任意填充的容器时,语言便从**沟通媒介**蜕变为**压制装置**。 本案中: - “高学历应明辨是非” → 将知识异化为服从义务; - “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 → 将自由空间预设为管制领域; - “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 无任何实证,仅作修辞性断言。 这些表述看似“法律语言”,实则是**政治修辞的伪装**,其功能不是澄清,而是**关闭对话、预设结论**。 > 维特根斯坦曾言:“哲学的目的是让苍蝇飞出捕蝇瓶。” > 而本案的司法语言,正是在**制造更大的捕蝇瓶**——用扭曲的语言困住思想,用空洞的概念定罪求知。 --- ### 结语:日常语言学派的警示——回到语言的“生活形式” 日常语言学派不会问“什么是真理?”,而会问:“**在什么情况下,我们会说某人说了真话?**” 同样,他们不会问“什么是谣言?”,而会问:“**在日常实践中,我们如何识别并应对谣言?**” 陈京元案的荒谬在于: - 它用**脱离生活形式的抽象语言**,审判一个在**具体生活形式中求知的学者**; - 它用**政治修辞冒充法律语言**,掩盖了**无法在日常语言中成立的指控**。 唯有回归语言的日常用法——承认艺术不是谣言、观点不是谎言、转发不是攻击——司法才能摆脱语义暴力,重获理性与公正。 > 正如奥斯汀所言: > **“我们不是用语言描述世界,而是用语言做事。”** > 而本案的判决,做的是一件最危险的事:**用语言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