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wen --- 本杰明·内森·卡多佐(Benjamin Nathan Cardozo, 1870–1938)是美国20世纪最具影响力的法学家与法官之一,其代表作《司法过程的性质》(*The Natur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 1921)系统阐述了普通法传统下法官如何在“遵循先例”与“回应社会需求”之间进行创造性司法。卡多佐的核心思想可概括为:**法律不是僵死的规则集合,而是活的社会秩序;法官不是机械适用法律的自动售货机,而是在方法多元、价值权衡与社会目的引导下进行“有方向的造法”**(judicial lawmaking with direction)。 以卡多佐的司法过程论审视陈京元博士“寻衅滋事罪”一案,此案不仅是一场司法冤狱,更是一面映照**司法如何背离“方法自觉”“社会目的”与“正义感”三大支柱**的反面教材。卡多佐若观此案,必会痛心于:**法官不是在“发现法律”,而是在“虚构罪名”;不是在“回应社会”,而是在“压制思想”;不是在“平衡利益”,而是在“服务权力”**。 --- ## 一、“方法的自觉”缺失:法官沦为“法律形式主义”的傀儡 卡多佐指出,法官在面对疑难案件时,应自觉运用四种方法:**逻辑(哲学)方法、历史方法、习惯方法与社会学方法**。其中,**社会学方法**(即考量法律的社会后果与公共福祉)应居主导地位。 然而,本案法官普会峻、李湘云完全放弃了方法自觉: - **逻辑方法崩坏**:将“观点”“艺术”“情感”强行归类为“虚假信息”,犯下范畴错误; - **历史方法缺席**:无视“寻衅滋事罪”源于“流氓罪”的立法史,将其无限扩张为“思想罪”; - **习惯方法无视**:未考察网络时代言论传播的普遍实践(如转发外交使团内容乃常态); - **社会学方法彻底背叛**:未评估定罪对学术自由、思想市场、国际形象的毁灭性后果,反而以“维护秩序”之名制造更大混乱。 卡多佐强调:“**当逻辑与正义冲突时,正义应胜出。**” 而本案法官却以“高学历应明知”这一非逻辑、非正义的推定,完成了对理性的双重背叛。 --- ## 二、“社会目的”错位:法律沦为意识形态工具,而非公共福祉载体 卡多佐认为,法律的终极目的是**促进社会福利、维护共同体生活**(“the welfare of society”)。法官必须问:“这一判决将把社会引向何方?” 本案判决的社会后果显而易见: - **寒蝉效应**:学者不敢接触境外思想,学术自由名存实亡; - **信任崩塌**:公民对司法公正彻底失望,法治信仰瓦解; - **国际损害**:将美国使馆官方贴文定为“谣言”,损害外交互信; - **制度反噬**:鼓励选择性执法,使法律沦为权力私器。 卡多佐会质问: > “若法律的目的不是保护思想自由以促进社会进步,而是以‘秩序’之名扼杀理性,那么法律本身是否已背叛其社会目的?” 本案法官显然将“**政治忠诚**”误认为“社会目的”,将“**体制稳定**”等同于“公共福祉”,实则是用**党派利益**取代了**共同体利益**——这正是卡多佐所警惕的“司法僭越”。 --- ## 三、“正义感”的沦丧:法官放弃“良知的最后防线” 卡多佐虽强调社会学方法,但也承认:**当所有方法都无法提供明确答案时,法官必须诉诸“正义感”**(the felt necessities of the time, the prevalent moral and political theories)。 陈京元案中,任何具备基本正义感的法官都应察觉: - 同类内容被《光明日报》、新浪广泛传播却未被追责; - 被告无任何煽动、诽谤、暴力意图; - 其行为未造成任何可观测的社会危害; - 其身份为归养父母的独立学者,非职业异议人士。 然而,法官不仅未启动“正义感”的校正机制,反而以“闭嘴!回答是或不是!”粗暴压制被告的专业自辩。卡多佐若见此状,必引其名言: > “**正义不是抽象公式,而是活生生的人类经验。**” > “**当法律与良知冲突,法官应选择良知——因为法律若无良知,便只是暴政的遮羞布。**” --- ## 四、“司法造法”的滥用:从“填补漏洞”到“制造罪名” 卡多佐承认法官在“法律空白”处有造法权,但强调:**造法必须“循着社会目的的轨道”,且“步子不能迈得太大”**(“the path of the law must be trodden with caution”)。 “寻衅滋事罪”本为填补街头暴力的规制漏洞,但本案法官却将其扩张至: - 非事实性言论(观点、艺术); - 无危害性行为(边缘节点转发); - 无主观恶意(学者研究目的)。 这已不是“填补漏洞”,而是**主动制造罪名**;不是“谨慎造法”,而是**狂飙突进式司法暴政**。卡多佐会严厉批判: > “法官的造法权,不是为权力服务的许可证,而是为正义服务的信托责任。 > 本案法官不仅滥用了这一信托,更将其出卖给了恐惧与偏见。” --- ## 五、结语:卡多佐的警示——司法若失方向,法律即成暴政 卡多佐的司法哲学核心是:**法律必须在稳定性与进步性之间保持张力,在规则与正义之间寻求平衡**。 陈京元案彻底打破了这一平衡: - **稳定性**:以“依法”之名行任意定罪之实,摧毁法律可预期性; - **进步性**:以“秩序”之名扼杀思想自由,阻断社会进化; - **规则**:虚构“虚假信息”“严重混乱”等要件,背离罪刑法定; - **正义**:选择性执法、剥夺辩护权、刑讯逼供,践踏程序正义。 > **真正的“寻衅滋事者”,不是那个转发一条推文的学者, > 而是那些以司法之名行构陷之实、以法律之名毁法治之基的法官**。 卡多佐若为此案作结,或会重申其毕生信念: > “**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不在权力,而在正义。**” > “**当法官忘记这一点,法庭便不再是正义的殿堂,而是暴政的作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