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ns Kelsen ========= 基于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的“纯粹法学理论”(Pure Theory of Law)核心思想。 --------- 汉斯·凯尔森是一位极具影响力的法哲学家,他创立的“纯粹法学”理论是法律实证主义传统中一个极其精密和独特的体系。其核心思想可以概括为:**旨在构建一门完全“纯粹”的法律科学,通过“基础规范”这一先验逻辑预设,将法律描述为一个动态的、自洽的规范等级体系,并坚决排除法律研究中的道德、社会学、心理学等非法律因素。** 他的理论以其严谨性和抽象性著称,核心要义建立在以下四大支柱上: 一、核心目标:法律的“纯粹性” 这是凯尔森理论的出发点和最鲜明的特征。 * **目标**:使法学成为一门 **真正的科学**,就像自然科学描述自然规律一样,法学只应描述“法律”这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及其内在逻辑。 * **“纯粹”的含义**: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法学研究必须保持“纯粹”,即必须从法律知识中清除以下所有“杂质”: 1. **道德判断**:不回答法律是否“正义”或“良善”。 2. **社会学因素**:不探究法律的社会成因、实际效果或人们遵守法律的动机。 3. **心理学因素**:不研究立法者或法官的心理状态。 4. **政治意识形态**:不评价法律的政治目的。 * **理由**:凯尔森认为,只有将这些主观的、价值负载的因素排除出去,才能获得关于法律的 **客观知识**。 二、法律作为规范体系:应然与实然的区分 凯尔森严格区分了“应然”领域和“实然”领域。 * **实然**:是“是什么”的领域,描述实际发生的事实(如“天在下雨”)。自然科学和社会学研究实然。 * **应然**:是“应当是什么”的领域,规定某种行为模式(如“应当守信”)。道德和法律属于应然领域。 * **法律是规范**:因此,法律不是对事实的描述,而是 **一套“规范”**。规范的意义在于它 **规定了一种“应当”发生的行为**。例如,“盗窃应受惩罚”是一条法律规范,它不描述盗窃是否经常发生,而是规定了对盗窃行为应当如何回应。 三、法律的有效性:动态的规范等级与“基础规范” 这是凯尔森理论最核心、最著名的部分。他问:一条规范为何具有法律效力?他的答案是: **效力源于另一条更高层级的规范**。 1. **规范的等级结构**:法律体系不是一个扁平的命令集合,而是一个 **金字塔形的动态体系**。 * 底层是 **个别规范** (如法院的某个判决、行政机关的某个具体决定)。 * 上一层是 **一般规范** (如议会制定的法律)。 * 再上一层是 **宪法**,它规定了如何制定普通法律。 * 这个授权链条的顶端,就是 **基础规范**。 2. **基础规范**:这是凯尔森理论的基石,也是一个先验的逻辑预设。 * **内容**:基础规范是一条最简单的、未被任何更高规范授权的终极规范,其内容通常是: **“人们应当像宪法所规定的那样行为。”** * **功能**:基础规范的功能是 **赋予整个法律体系最初的效力**。它不是一个事实上的权力(如奥斯丁的“主权者”),也不是一个道德原则,而是一个**思维上的预设或假设**。我们必须预设它,否则就无法理解法律体系为何是一个有约束力的规范体系,而不仅仅是一套强权命令。 * **性质**:基础规范是“**实证法的逻辑宪法**”,它是法学思维为了理解法律现象而必须做出的先验假设。 四、国家与法律的同一性 凯尔森提出了一个激进的观点: **国家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实体,国家就是法律秩序本身。** * **核心论点**:传统理论将国家视为一个创造法律的主体。凯尔森认为,所谓“国家的意志”无非就是 **法律秩序的内容**;所谓“国家的机构”无非就是 **法律秩序所规定的职位和功能**。 * **结论**:因此,“国家”只是法律秩序的人格化表述, **国家与法律是同一的**。 核心要义总结 .. list-table:: 汉斯·凯尔森纯粹法学理论核心要义 :header-rows: 1 :widths: 25 45 30 :align: center * - **理论维度** - **核心命题** - **关键概念与贡献** * - **方法论** - 法学必须成为一门 **纯粹的科学**,排除道德、社会学等一切非法律因素。 - **纯粹法学、方法的纯粹性** * - **本体论** - 法律是一个 **应然领域的规范体系**,其意义在于规定"应当"发生的行为。 - **规范、应然与实然** * - **效力理论** - 法律效力源于 **动态的授权等级**,其顶端是一个先验预设的 **基础规范**。 - **规范等级体系、基础规范、效力链条** * - **国家理论** - **国家与法律是同一的**,国家是法律秩序的人格化体现。 - **国家与法律的同一性** 总而言之,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理论提供了一个极其精巧和逻辑自洽的框架,用以理解法律作为一种 **独特的、自我指涉的规范性社会结构**。它的巨大影响力在于其概念的清晰和体系的严密,为分析实证法律体系的结构提供了强大的工具。然而,其“纯粹性”也因过于抽象、脱离社会现实和道德考量而受到批评。但无论如何,它都是法哲学史上的一座思想高峰。 ------------------- .. toctree:: :maxdepth: 3 grok gemini copilot chatgpt ds q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