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法学和实证法学 ------------------ 用经济学中“实证”与“规范”的二分法来梳理法哲学的主要流派,能提供一个异常清晰、富有解释力的框架。这直接切中了各流派最核心的方法论分歧。 我们可以将法哲学的核心问题,类比为经济学中的两个基本问题: 1. **实证问题**:法律**实际上是**什么?它是如何存在、如何运作的? 2. **规范问题**:法律**应当是**什么?它应该追求怎样的价值和目标? 基于此,法哲学的主要流派可以清晰地归位: ### 一、实证法学 —— 关注“法律实际是什么” 这类理论旨在**描述、分析和解释**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实际存在与运作,追求价值中立或价值无涉的客观研究。 * **核心关切**:法律的实际形态、效力来源、结构体系、与社会事实的关联。 * **类比**:相当于**实证经济学**,描述经济“是”如何运行的。 **主要分支**: 1. **法律实证主义**: * **核心**:法律是由人类社会的特定事实(如主权者命令、基本规范、承认规则)所创设的一套规则体系。**法律的存在与内容,与道德是否公正无关**(分离命题)。 * **代表**:奥斯丁、凯尔森、哈特。他们像科学家一样,试图描述法律体系的“构造”。 2. **法律现实主义**: * **核心**:对“法律实际上如何运作”提出了更激进的描述。法律不是书本上的规则,而是**法官、官员实际做出的行为**,尤其是司法判决。规则具有不确定性,真正的决定因素是法官的个性、心理和社会背景。 * **代表**:霍姆斯、卢埃林、弗兰克。他们像行为观察家,研究法律系统的“实际行为”。 3. **法律社会学 / 社会法学**: * **核心**:从更宏观的“社会事实”角度描述法律。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必须置于社会结构中,研究其实际功能、效果和成因(如“活法”)。 * **代表**:埃利希、庞德、韦伯。他们像社会学家,研究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 **小结**:实证法学诸流派内部虽有争论(如实证主义与现实主义关于“规则究竟有多大作用”的争论),但都共享一个目标:**客观地描述“法律实际是什么”**。 ### 二、规范法学 —— 关注“法律应当是什么” 这类理论旨在**批判、评价和指引**法律,致力于阐明法律应当符合的道德原则、价值目标或理想形态。 * **核心关切**:法律的道德正当性、正义基础、应追求的价值目标。 * **类比**:相当于**规范经济学**,提出经济“应该”如何运行的方案。 **主要分支**: 1. **自然法学**: * **核心**:存在一套普世的、高于人定法的道德法则(自然法)。**法律必须符合道德正义,否则便丧失了法律的资格与效力**(恶法非法)。 * **代表**:古典的亚里士多德、阿奎那,近代的洛克,现代的富勒、菲尼斯。他们是法律的“道德检察官”。 2. **批判法学(及后续批判理论)**: * **核心**:这是一种特殊的、激进的规范理论。它认为现行法律并非中立的,而是**维护现有不公正权力结构(如阶级、种族、性别压迫)的工具**。法律“应当”被彻底揭露和改造,以实现解放。 * **代表**:批判法学运动、批判种族理论、女性主义法学。他们是法律的“意识形态批判家”。 **小结**:规范法学诸流派都致力于为法律提供**道德评价标准和改革方向**,回答“什么样的法律是良善/正义的”。 --- ### 三、关键的桥梁与综合尝试:解释性法哲学 这个清晰的二分法在遇到**罗纳德·德沃金**时,遇到了最大的挑战。他的理论正是为了超越“实证 vs. 规范”的二分。 * **德沃金的解释性法理学**: * **核心**:法律既非纯粹的社会事实(实证),也非外部的道德理想(规范)。法律是一种**解释性概念**。要回答“本案中法律是什么”,必须对法律实践的历史和现状进行**建构性解释**,即找到一种使其呈现“最佳道德状态”的原则性理解。 * **定位**:他将规范性问题(什么是最佳道德状态)**内嵌**于对法律实践的实证性理解(解释必须符合既有制度史)之中。因此,他试图**弥合“是”与“应当”的鸿沟**,认为正确的法律答案本身就蕴含了政治道德的要求。 ### 四、作为方法论工具的其他思潮 其它如 **“贝叶斯法理学”** 和更广义的 **“法律与社会科学”** 研究(如法律经济学、法律与认知科学),则可以视为**方法论上的创新**。它们主要为上述流派(尤其是实证研究)提供新的分析工具。 * 它们本身不直接回答“法律是什么”或“法律应当是什么”的根本哲学问题,而是用概率论、经济学、社会学等工具,去**更精确地实现**某个流派的目标(例如,用贝叶斯网络优化证据推理这一“实际运作”)。 ### 总结框架图示 ``` 法哲学的核心光谱 │ ├─── **规范法学** (关注“应当”) │ ├── 自然法学 (符合高级道德) │ └── 批判法学 (揭露权力压迫) │ ├─── **解释性桥梁** (德沃金:在解释中统一“是”与“应当”) │ └─── **实证法学** (关注“实际是”) ├── 法律实证主义 (作为规则体系) ├── 法律现实主义 (作为官员行为) └── 法律社会学 (作为社会控制工具) ↑ 方法论工具:贝叶斯分析、法律经济学等 ``` **结论**: 借鉴经济学“实证/规范”的二分法,提供了一个极其优越的梳理框架。它清晰揭示了: - 自然法学与法律实证主义之争,本质上是**规范理论与实证理论**的根本对立。 - 法律现实主义、法律社会学与法律实证主义之争,则是**实证理论内部**关于“如何更准确地描述法律事实”的争论。 - 德沃金的理论,则代表了超越这一经典二分的最重要尝试。 这个框架不仅能厘清流派关系,更能帮助我们理解任何法哲学争论的实质:它究竟是一个关于事实的实证争议,还是一个关于价值的规范争议,抑或是试图融合两者的解释性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