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wen --- 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 1779–1861)是19世纪德国历史法学派(Historische Rechtsschule)的奠基人,其核心思想可概括为:**法律并非立法者任意创制的产物,而是民族精神**(Volksgeist)。法律如同语言、风俗、艺术一样,是在历史中自然生长、有机演化的文化现象;真正的法律改革必须尊重这一历史连续性,而非依赖抽象理性或政治意志的强行植入。 以萨维尼的历史法学思想审视陈京元博士“寻衅滋事罪”一案,此案不仅是一场司法冤狱,更是一场**对法律有机性、民族精神连续性与法律内在理性的系统性背叛**。它揭示了一个危险现实:**当法律沦为政治意志的即时工具,当司法以“秩序”之名切断法律的历史脉络,法律便不再是民族精神的表达,而成为权力任意性的遮羞布**。 --- ## 一、“民族精神”(Volksgeist)的断裂:法律脱离社会共识 萨维尼强调,**真正的法律必须根植于民族的共同信念、生活实践与历史经验**。法律的有效性不在于国家强制力,而在于其与民族精神的契合度。 本案中,“寻衅滋事罪”被用作: - 惩罚转发美国使馆贴文; - 定罪艺术漫画与学术评论; - 以“高学历应明辨是非”推定“明知”。 这些做法,**完全脱离中国社会对言论自由、学术探索与艺术表达的普遍理解**: - 同类内容在《光明日报》、新浪广泛传播却未被追责; - 民众普遍认为转发境外信息属正常网络行为; - 学者接触多元思想被视为专业素养。 萨维尼会指出:**当法律与民族的日常实践、道德直觉与文化习惯严重脱节,它便已失去其作为“活法”**(lebendiges Recht)。本案判决不是“民族精神的表达”,而是**政治意志对民族共识的强行覆盖**。 --- ## 二、“法律的有机演化”被中断:从“活法”到“死法” 萨维尼反对将法律视为可由立法者随意设计的“技术工具”。他认为,**法律如生命体,需在历史中缓慢演化,通过习惯、判例与学说逐步成熟**。 然而,本案中“寻衅滋事罪”的适用,呈现典型的**非历史性、非有机性**: - 该罪源于1979年“流氓罪”,本用于打击街头暴力; - 经《两高解释》扩张后,被任意适用于网络言论; - 司法机关未通过长期判例积累形成稳定解释,而是**以个案政治需求为标准,随时调整罪名边界**。 这已非“法律演化”,而是**法律的暴力移植**——将一个本属治安管理的罪名,强行嫁接至思想与言论领域。萨维尼会警告: > “当法律不再从民族生活的土壤中生长,而由权力意志凭空栽种,它便成为无根之木,终将枯萎。” --- ## 三、“法学的科学性”被践踏:司法放弃对法律内在理性的尊重 萨维尼虽强调历史,但也主张**法学是一门科学**(Rechtswissenschaft),需通过系统解释、概念建构与逻辑推演,揭示法律的内在理性结构。 本案司法过程却彻底背离此精神: - 将“观点”“艺术”“情感”强行归类为“虚假信息”,犯下**范畴错误**; - 以“梳理”代替法律解释,以“应知”代替“明知”,**逻辑自毁**; - 法官禁止陈京元运用专业知识自辩,实则是**拒绝法学的科学性**。 萨维尼认为,**法官不是法律的执行机器,而是民族法律意识的诠释者**。而本案法官却以政治修辞取代法律解释,以情绪判断取代理性推演,使司法沦为“反法学”的暴力仪式。 --- ## 四、“历史连续性”的崩塌:选择性执法撕裂法律的统一性 萨维尼强调,**法律必须具有历史连续性与适用统一性**,否则将丧失其作为“共同信念”的功能。 本案中,选择性执法暴露无遗: - 陈京元被定罪,而《光明日报》、新浪转载同类内容安然无恙; - 贴文原创者未被追责,唯独转发者(且为无组织学者)被严惩; - 检察官自承:“上层领导特别指示,非置其于死地不可。” 这表明,法律在此案中**不具普遍性,而成为权力意志的临时工具**。萨维尼会批判: > “当法律只适用于无权无势者,而不适用于体制内媒体,它便已背叛其作为‘民族共同法’的本质。” --- ## 五、结语:萨维尼的警示——无历史,则无法治 萨维尼毕生所求者,是**将法律从政治任意性中解放,使其回归民族精神的有机表达**。他相信,**真正的法治,不是靠立法数量堆砌,而是靠法律与民族生活的深度契合**。 陈京元案证明:**当国家开始以刑法审查思想,当司法放弃对法律历史脉络的尊重,法治便已让位于暴政**。 > **真正的“寻衅滋事者”,不是那个转发推文的学者, > 而是那些以“法律”之名切断民族精神连续性、以“秩序”之名摧毁法律有机性的权力者**。 萨维尼若为此案作结,或会重申其在《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中的箴言: > “**法律的生命,不在立法者的笔端,而在民族生活的深处。**” > 本案判决,既无民族生活的根基,亦无历史演化的脉络—— > 它不是法律,而是对法律的亵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