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epseek -------- 下面将基于卡尔·施密特(Carl Schmitt)的政治法学核心思想——尤其是其 **“主权决断论”**(Sovereign is he who decides on the exception)、**“敌友划分”**(Friend-Enemy Distinction)与 **“法律就是具体秩序”**(Law as Concrete Order)的理论——对陈京元博士案件进行剖析。施密特的理论为我们理解此案中**法律的悬置**、**主权的显现**与**政治的绝对性**提供了一个冷酷而极具穿透力的分析框架。 --- **基于施密特政治法学对陈京元博士案件的分析** 卡尔·施密特的理论核心是:**法律秩序的正常运行依赖于一个前法律的政治决断,主权者在“例外状态”(State of Exception)中揭示自身,其根本任务是进行“敌友划分”以保护政治统一体的生存。** 法律条文本身是次要的,它从属于并服务于一个具体的政治秩序。从这一视角看,陈京元案并非简单的司法误判,而是**主权权力通过法律形式进行的一次政治决断和敌友甄别**。 ### **一、 “例外状态”的常态化与主权的显现** 施密特认为,**“主权就是决断例外状态”**(Sovereign is he who decides on the exception)。在例外状态下,常规法律秩序被悬置,主权者直接行动,以保护国家的根本存在。 * **“寻衅滋事罪”作为法律化的例外状态**: “寻衅滋事罪”的极度模糊性,使其成为将 **“例外状态”常态化**(normalization of the exception)的完美法律工具。它授权主权者(通过其司法代理人)在**任何时间、对任何行为**宣布进入“微观例外状态”:常规的法律保障(如罪刑法定、证据规则)被悬置,主权者的决断(如“转发即罪”、“学历即证”)取代了规范推理。 * 在本案中,常规的司法程序(如无罪推定、证据裁判)被实质性地悬置了。取而代之的是主权者的**政治判断**:陈京元的行为被**决断**为一种“威胁”,因此必须被消灭。 * **主权者的在场**: 法官普会峻的角色,在施密特看来,并非一个适用法律的规范主义者,而是一个**主权的代理人**(agent of the sovereign)。他的判决(如“高学历应明辨是非”)并非法律解释,而是一个**主权决断**:他宣告了何种知识、何种言论不属于该政治统一体所允许的范围。通过此举,隐藏的主权者(以党和国家为代表)清晰地显现出其绝对权力。 ### **二、 “敌友划分”的政治操作** 施密特的政治哲学基石是:**政治的本质在于区分敌友**(The specific political distinction is that between friend and enemy)。政治统一体通过识别并压制其敌人来界定和巩固自身。 * **“敌人”的建构**: 陈京元博士被系统性地**建构为“敌人”**: 1. **身份标识**:他的“博士”学历被标记为“应明辨是非”,这并非法律要件,而是一种**政治身份标识**,将其与“无知大众”区分开来,暗示其更具“敌对潜力”。 2. **行为定性**:他的“转发”行为被决断为“攻击体制”、“侮辱核心”,这一定性无关法律事实,而是一种**政治宣判**,将其行为界定为对政治统一体的“挑衅”和“攻击”。 3. **处置方式**:禁止自辩、重刑惩处,这些都不是对待一个“法律程序中的被告”的方式,而是对待一个 **“国家的敌人”** 的方式——目标不是厘清事实,而是**消除威胁**。 * **权力的自我肯定**: 通过惩罚陈京元,主权权力完成了两件事: 1. **划清界限**:向全社会宣告了言论的“禁区”和“敌人”的画像。 2. **展示力量**:通过一场公开的(尽管程序不公)司法仪式,展示了主权者**定义现实、划分敌友、施加惩罚**的绝对权力。这正如施密特所言,法律成为 **“具体秩序”** (concrete order)的体现,即现存权力结构的维护工具。 ### **三、 “法律”作为“具体秩序”的体现** 施密特反对自由主义的规范法学,认为法律不是一个抽象的规范体系,而是 **“具体秩序”**(Konkrete Ordnung)的体现,即一个民族特定的、具体的生存方式与权力结构。 * **法律的工具化**: 在本案中,《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不再是保护法益的抽象规范,而彻底沦为维护 **“中国政治具体秩序”** 的工具。其功能是**弹性**地捕捉一切被主权者视为威胁其秩序的行为。法律的有效性不取决于其规范性,而取决于其**对具体政治任务的适用性**。 * **司法者的角色转变**: 法官普会峻的角色发生了根本转变: * **从“法律的守护者”变为“秩序的守护者”**:他的首要职责不是保障被告权利或解释法律,而是**保卫政治统一体**免受(被决断为)威胁的言论侵害。 * **从“规范适用者”变为“具体秩序的解释者”**:他的任务是根据当前的政治需要(如“意识形态安全”)来解释和适用法律,使法律服从于更高的政治目的。 ### **四、 对“自由主义法治国”幻象的祛魅** 施密特的理论旨在揭露 **“自由主义法治国”** (Liberal Rechtsstaat)的幻象,即认为法律可以脱离政治而中立运作。陈京元案完美印证了施密特的批判: * **中立性的破产**:此案证明,在涉及政治统一体根本利益的问题上,法律的中立性、司法的独立性彻底破产。法律机构毫不犹豫地展现了其**政治工具**的本质。 * **对话的不可能**:自由主义预设的理性对话、程序公正,在施密特的“政治”概念面前显得苍白无力。陈京元被禁止自辩,因为这不是一场**法律辩论**,而是一场**政治镇压**。主权者不与“敌人”辩论,只对其进行决断和处置。 ### **结论:一场主权的政治决断仪式** 从卡尔·施密特的政治法学视角审视,陈京元博士案件的本质变得清晰无比: 1. **它不是一场法律审判**,而是一场**主权的政治决断仪式**。常规法律被悬置,主权权力通过司法形式直接显现。 2. **它的目的不是实现司法正义**,而是进行**敌友划分**,通过惩罚一个“建构出来的敌人”来巩固政治统一体的边界,并展示其绝对权威。 3. **它揭示了法律的本质**:法律不是高于政治的规范,而是**具体政治秩序的从属工具**,其内容和适用由主权决断所决定。 施密特的理论最终给予我们一个冷酷而现实的结论:**在政治的核心领域,我们所遭遇的从来不是抽象的“法治”,而是具体的“政治”。** 陈京元案的真正意义在于,它撕下了“依法办案”的自由主义面纱,向我们展示了其下涌动的**政治权力的原始力量**——那种定义敌人、宣布例外、并要求绝对服从的权力。这对于理解权力运作的逻辑至关重要,尽管这一结论对于个体的权利和自由而言,是无比悲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