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wen ---- 基于托马斯·斯坎伦契约主义道德理论对陈京元博士案件的评价 托马斯·斯坎伦(T. M. Scanlon)在其代表作《我们彼此负有什么义务?》(*What We Owe to Each Other*)中提出**契约主义**(Contractualism)道德理论,其核心主张是:**一个行为在道德上错误,当且仅当它被任何一组“一般性理由”所禁止,而这些理由是所有理性行动者在寻求相互承认的规范体系时,无法合理拒绝的**。换言之,道德原则必须能通过“无人可合理拒绝”的测试(the test of reasonable rejectability)。 陈京元博士一案,恰可置于斯坎伦的契约主义框架中加以审视:司法机关对“转发境外言论即构成寻衅滋事”的规则,是否能被所有理性公民——包括陈京元本人——合理接受?抑或该规则因剥夺基本自由而可被合理拒绝? --- ### 一、契约主义的核心:规则必须“无人可合理拒绝” 斯坎伦强调,道德规则的正当性不来自后果、义务或权威,而来自**所有受影响者均可接受的公共理由**。若某规则对特定群体施加不可承受的负担,而无法提供充分补偿或正当化理由,则该规则可被合理拒绝。 本案中,司法规则实质是: > “公民不得转发任何被官方视为‘攻击体制’的境外言论,否则即构成‘寻衅滋事’。” 此规则对陈京元施加了三重不可承受负担: 1. **认知负担**:要求其对每条转发内容进行事实核查(而警方自承无此能力); 2. **表达负担**:剥夺其作为学者接触多元思想的基本自由; 3. **风险负担**:因“高学历”被推定“应知”,使其知识身份反成罪证。 斯坎伦会指出:**若规则使理性行动者因追求知识而入狱,则该规则无法通过“合理拒绝”测试**。 --- ### 二、对“合理拒绝”的具体分析 斯坎伦认为,判断“合理拒绝”需权衡: - **负担的严重性**; - **规则目标的重要性**; - **是否存在更少限制的替代方案**。 1. 负担的严重性:极高 - 刑事定罪剥夺人身自由(1年8个月); - 损害学术声誉与人格尊严; - 制造“寒蝉效应”,抑制思想探索。 2. 规则目标的重要性:存疑 - 声称目标为“维护公共秩序”,但无任何“严重混乱”实证; - 若目标实为“维护体制神圣性”,则属**政治忠诚要求**,非公共善。 3. 替代方案的存在:明显 - 可通过民事手段(如删除、辟谣)处理虚假信息; - 可限定处罚于**故意煽动暴力**者,而非零星转发者; - 可尊重《宪法》第35条,将艺术、情感、学术评论排除于“谣言”范畴。 > **斯坎伦结论**:该规则施加的负担远超其宣称目标,且存在更少限制的替代方案,**可被陈京元合理拒绝**。 --- ### 三、对“公共理由”的缺失:司法未提供可接受的正当化 斯坎伦强调,道德规则必须基于**所有理性行动者均可接受的理由**,而非特定群体的意识形态。 本案中,司法理由完全无法被陈京元接受: - “高学历应明辨是非”——违背认知谦逊,将知识异化为罪证; - “攻击领导核心”——无行为证据,无主观意图; - “造成混乱”——无实证支持,仅凭“可能有害”定罪。 斯坎伦会指出:**真正的公共理由,应承认“学者需接触多元观点”这一合理生活计划**。若法律不承认此计划的正当性,则其不具道德权威。 --- ### 四、对“相互承认”的破坏:将公民视为“潜在威胁” 斯坎伦的契约主义植根于**相互承认**(mutual recognition)——即视他人为平等、理性的道德主体,而非威胁或工具。 本案中,司法系统将陈京元预设为“体制敌人”: - 因其“独立学者”身份而选择性执法; - 因其转发境外内容而推定“不忠”; - 拒绝承认其“求知”动机的正当性。 > **斯坎伦批判**:此非“法治”,而是**以安全逻辑取代相互承认**。当国家将公民视为“潜在威胁”,它便背离了契约主义的道德基础。 --- ### 结语:契约主义的警示——没有相互承认的规则,只是暴力的伪装 斯坎伦毕生捍卫一个信念:**道德不是权力的修辞,而是理性存在者相互承认的规范体系**。 陈京元案的悲剧在于: - 其求知行为被解读为“威胁”; - 其理性抗辩被斥为“狡辩”; - 其人格尊严被系统性剥夺。 > 正如斯坎伦所言: > **“我们彼此负有的义务,是给予对方不能合理拒绝的理由。”** > 而本案司法机关,连一个可被陈京元接受的理由都未能提供。 在一个健康的社会中,**法律不应是恐惧的产物,而应是相互承认的结晶**。 陈京元的牢狱,不是因他做了什么,而是因体制拒绝承认他作为“理性行动者”的资格——而这,正是契约主义最深的道德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