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ok ---- ### 从贝叶斯主义科学哲学视角看陈京元“寻衅滋事罪”案 贝叶斯主义(Bayesianism)是当代科学哲学中最具影响力的认识论框架之一,其核心在于将科学推理视为**信念度(degree of belief)的动态更新**:理性主体从**先验概率** P(H) 开始,根据新证据 E,通过贝叶斯定理计算**后验概率** P(H|E) = [P(E|H) · P(H)] / P(E)。这强调: - 科学进步不是证伪主义式的“决断性证伪”,而是证据渐进积累导致信念连续调整。 - 先验概率虽带有主观性,但理性主体应在共享背景知识下趋同(客观贝叶斯主义)。 - 证据确证强度取决于似然比 P(E|H)/P(E|¬H):如果证据在假设 H 下更可能出现,则 H 得到确证;反之则削弱。 - 旧证据问题、主观性争议等虽存在,但贝叶斯框架在处理不确定性、累积证据方面远优于纯频率主义或证伪主义。 将这一框架应用于陈京元案(转发 Twitter 敏感内容被判寻衅滋事罪),我们可以把司法证明过程视为一种“假说检验”:控方假说 H = “被告主观明知虚假信息并故意传播,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从而构成犯罪”。理性裁判者应从合理先验开始,根据证据更新信念,直至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高后验阈值。 #### 1. 先验概率的设定:应极低,而非有罪推定 贝叶斯主义要求先验概率基于背景知识理性分配。在一个宣称“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的法治体系中,对于一名无前科、高学历独立学者仅因“一键转发”非原创内容的指控,先验 P(H) 应极低(接近0),因为: - 背景知识包括:言论自由受宪法保护、网络转发属日常行为、类似内容在国内外广泛流传未被普遍追责。 - 选择性执法的历史模式(相同帖子原创者/其他转发者未被追究)进一步降低先验:这暗示 H 更可能是政治动机而非客观犯罪。 法院却隐含极高先验(近似有罪推定),直接以“高学历 = 应明辨是非”作为起点。这相当于主观贝叶斯主义中最严重的偏差:先验被意识形态偏见主导,而非理性共享知识。结果是任何后续证据都难以显著降低 P(H)。 #### 2. 证据的似然比分析:控方证据几乎无确证力 贝叶斯主义强调证据价值在于似然比: - **“虚假信息”要件**:转发内容多为观点、艺术、历史资料或官方来源(如美国使馆演讲)。在 H 下(内容虚假且被告明知),出现此类证据的概率 P(E|H) 不高于在 ¬H 下(内容属合法表达)的概率 P(E|¬H)。似然比 ≈1,无确证力。法院强行将“观点”视为“事实谣言”,相当于忽略证据在新颖性或背景知识下的区分能力。 - **“明知故犯”要件**:唯一“证据”是被告高学历。P(高学历 | 明知故犯) ≈ P(高学历 | 无辜学者),似然比 ≈1。被告自辩(怀疑主义、学术收藏)提供反向证据:专业判断认为行为无害,进一步降低似然比 <<1。 - **“严重混乱”要件**:无任何现实后果(粉丝<100、转发<100、无群体事件)。P(低传播量、无后果 | 严重混乱) ≈0,而在 ¬H 下极高。似然比 →0,强烈否证 H。 - **总体**:所有控方证据累积似然比远小于1,后验 P(H|E) 应大幅下降至近0。但法院忽略此更新机制,直接“空话确证”(一句“造成严重混乱”了事)。 这违背贝叶斯主义的核心:证据应渐进调整信念,而非预设结论后强行拟合。 #### 3. 程序正义与证据更新机制的缺失 贝叶斯推理要求开放迭代更新:新证据(如上诉自辩)应触发信念修正。案件中: - 一审剥夺自辩、二审不开庭,相当于禁止证据输入,冻结后验于高先验状态。 - 非法取证(强迫交密码)污染证据源,贝叶斯框架下此类证据应赋极低可信度(或排除)。 这不是理性推理,而是“先验锁定”:意识形态先验主导一切更新路径。 #### 4. 贝叶斯视角下的更广启示:司法作为“伪科学推理” 贝叶斯主义视科学为最佳理性范式:开放先验、严苛似然比、累积更新。本案则体现反面——一种“伪贝叶斯”:极高意识形态先验 + 零似然比证据 + 禁止更新 = 永久高后验(定罪)。 - 这类似于科学哲学中批判的“恶劣贝叶斯主义”(bad Bayesianism):先验被教条固化,证据仅用于事后合理化。 - 若司法采纳贝叶斯框架(新证据学运动已部分尝试),此类案件后验将趋近0,体现真正理性。 #### 结论 从贝叶斯主义看,陈京元案不是证据不足的“错判”,而是根本违背理性信念更新的范式:高偏见先验、无效证据、封闭更新通道,导致荒谬后验。该案揭示,当司法推理脱离贝叶斯式渐进理性,转向预设结论时,便异化为权力工具而非真理探求。这不仅是个案悲剧,更是制度性反科学推理的样本——信念不随证据更新,只随政治需要固化。理性主体面对此类“判决”,唯一贝叶斯式响应是:大幅降低对该司法系统客观性的后验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