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wen --- 莫里茨·石里克(Moritz Schlick, 1882–1936)是维也纳学派(Vienna Circle)的创始人与核心人物,逻辑实证主义(Logical Positivism)的奠基者之一。其哲学思想以**可证实性原则**(Principle of Verifiability)为核心,主张:**一个命题只有在原则上可被经验证实(或至少可被经验检验)时,才具有认知意义;否则,它只是情绪表达、形而上学呓语或伪命题**。 石里克在《普通认识论》(*Allgemeine Erkenntnislehre*)和《意义与证实》(*Meaning and Verification*)等著作中反复强调:**科学语言必须清除一切无法还原为经验观察的术语;哲学的任务不是构造体系,而是澄清语言、划清有意义与无意义的界限**。 以石里克的哲学核心思想审视陈京元博士“寻衅滋事罪”一案,此案不仅是一场司法冤狱,更是一场**对可证实性原则的系统性践踏**——司法机关将大量**不可证实、无认知意义的政治修辞**强行当作“事实”定罪,而对真正可验证的经验命题却视而不见。石里克若观此案,必会断言:**本案的“犯罪事实”在哲学上是无意义的,而真正的“有意义命题”却被司法系统刻意忽略**。 --- ## 一、“虚假信息”是否可证实?——对指控命题的意义检验 石里克认为,**只有可被感官经验所验证的命题,才属于“有意义的陈述”**。科学命题必须能通过观察、实验或公共可检验的程序予以证实或证伪。 本案中,所谓“虚假信息”包括: - **艺术漫画**(如“撑伞女孩”)——属审美表达,无真假可言; - **政治评论**(如川普演讲)——属价值判断,无法经验证伪; - **情感表达**(如纪念图片)——属主观心理状态,不可客观验证; - **学术观点**(如许章润文章)——属理论假说,需学术争鸣而非司法裁断。 这些内容**不构成可证实的命题**,因此“传播虚假信息”这一指控在石里克看来,**缺乏认知意义**,仅是**情绪化或政治化的语言噪音**。 石里克会质问: > “请指出哪一条转发内容,在经验上被证伪? > 请出示官方辟谣文件、事实核查报告或第三方鉴定?” 而事实是:**所有被指控的贴文至今仍可公开检索,未被任何权威机构辟谣**。司法机关的“梳理”,不过是**无经验基础的主观分类**,在石里克哲学中,此类“知识”纯属幻象。 --- ## 二、“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是否可观测?——对损害结果的经验检验 石里克强调,**科学命题必须对应可观测的事件**。那么,“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是否满足此标准? - **可证实的标准应包括**: - 群体性事件记录(如聚集人数、地点、时间); - 公共场所秩序瘫痪的视频或报告; - 经济损失的审计数据; - 网络流量异常的第三方监测报告。 然而,本案中: - **无任何此类可观测证据**; - 法院仅凭“梳理”二字断言“严重混乱”; - 陈京元账号粉丝<100,转发<100次,影响力微乎其微。 **结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这一命题**无法通过任何经验观察予以证实**,因此在石里克框架下,**不构成有意义的科学陈述**,而只是**司法机关的主观断言**。 石里克会指出:**若一个命题无法被任何可能的观察所检验,它如何能成为定罪的依据**? --- ## 三、“明知是谣言”是否可验证?——对主观状态的操作主义批判 石里克虽未直接处理“心理状态”的问题,但维也纳学派后期发展出**操作主义**(operationalism)观点(如布里奇曼),主张**心理概念必须通过可观测的操作来定义**。 那么,“明知”如何操作化? - 合理的操作定义应包括: - 被告承认“明知是假”; - 聊天记录显示其明知仍故意传播; - 其行为与已知辟谣信息明显冲突。 但本案中: - 陈京元多次声明“无法确认真伪”; - 无任何承认“明知”的供述; - 所涉贴文未被官方辟谣,且曾被《光明日报》等转载。 司法机关却以“高学历应明辨是非”推定“明知”——这在石里克看来,是**用不可观测的“应然”取代可验证的“实然”**,犯了**伪操作定义**的错误。 --- ## 四、司法语言的“形而上学化”:对政治修辞的哲学祛魅 石里克坚决拒斥**不可证实的形而上学语言**。而本案判决书充斥此类语言: - “攻击国家领导核心”——“核心”是政治隐喻,非经验实体; - “侮辱政治体制”——“体制”无感官可及的边界; - “扰乱社会秩序”——若无具体事件,则为空洞修辞。 这些表述**无法被任何经验程序所检验**,属于维也纳学派所批判的“**伪装成命题的感叹句**”。 石里克在《哲学的未来》中强调:**哲学的任务是“通过语言的澄清,消除伪问题”**。而本案司法语言恰恰反其道而行之——**用形而上学的政治术语取代经验可证的法律要件**。 --- ## 五、结语:石里克的审判——无意义的指控,有意义的沉默 石里克提醒我们: > **一个命题若无法被经验证实或证伪,它就不属于理性讨论的范畴,更不应成为定罪的依据**。 在本案中: - **控方的指控**(虚假信息、严重混乱、明知故意)——**不可证实,无认知意义**; - **被告的抗辩**(账号无影响力、贴文未被辟谣、行为属学术研究)——**可观察、可验证、有意义**。 然而,司法系统却**采纳无意义的修辞,忽视有意义的证据**,这不仅是法律的失败,更是**理性本身的溃败**。 > **真正的“寻衅滋事者”,不是那个转发推文的学者, > 而是那些用不可证实的政治呓语,摧毁法律语言之经验根基的司法者**。 此案终将证明: > **当法庭不再要求命题的可证实性, > 它便不再是理性的殿堂,而是形而上学的刑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