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ini ------ --- 《生活世界的危机、意义的建构与他者的不可理解性》 **——阿尔弗雷德·舒茨 透视于常识、意义结构与司法场域** 我的同事们,我的现象学研究者们: 要理解陈京元博士一案,我们必须暂时悬置(Epoché)**法律的官方解释**,而深入到事件所触及的**生活世界(Lebenswelt)**的结构性危机中。基于阿尔弗雷德·舒茨的现象学社会哲学,此案的核心问题是**司法场域对共同拥有的“常识”(Common Sense)结构和“生活世界”意义建构的暴力侵犯。** ### 一、 生活世界的破碎:常识与意义结构的崩溃 “生活世界”是所有**前反思的、共享的、自然被接受的**知识和经验的总体,是社会互动的基础。陈京元案的判决,是对这种共享结构的根本性破坏。 1. **对共享“常识”的侵犯:** 司法机关的定罪逻辑,特别是以下两点,严重违背了生活世界的基本常识: * **因果关系的常识:** 判决书认定一个**低影响力账号的微弱转发**(行为)能直接导致 **“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后果)。在任何正常的社会生活世界中,这种因果联系都属于**荒谬的、不可信的**。舒茨认为,常识性的科学知识和合理的因果律是社会互动的**基本工具**。法院通过**武断的认定**,强制性地将这种**反常识的因果律**植入生活世界,迫使公众接受一个**非理性的现实**。 * **主观故意的常识:** 法院以“高学历”推定“明知”,是拒绝将 **“明知”**视为一种**个体的、不可观测的意识状态**,而将其工具化为一种**可被制度简单推定的“社会标签”**。这种对主观故意的粗暴简化,破坏了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对 **“意图”、“责任”** 等概念的共享理解。 2. **符号的异化:** “寻衅滋事”这个法律符号,本应指向一种**明确的、可共享的社会危害行为**。然而,在该案中,它被用来指称 **“艺术作品、理性评论、个人讽刺”**。这种符号的**意义异化**,使得社会成员对 **“何为安全”、“何为违法”**的基本认知结构产生动摇,导致**生活世界的不确定性(Uncertainty)** 剧增。 ### 二、 司法场域的特殊性与意义建构的危机 舒茨区分了不同的 **“意义情景”(Meaning-Context)**和**“有限意义区”(Finite Provinces of Meaning)**。司法场域是一个特殊的意义区,但它不能完全脱离生活世界。 1. **“第二人称”态度的强制:**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采取 **“彼此互换透视”(Reciprocity of Perspectives)**,即假设我和他者对世界有相似的理解。但司法机关在审判中,却采用了**强制性的“第二人称”(Thou-orientation)态度**:它不试图理解陈京元的**主观意义结构(Subjective Meaning-Context)**,不理解他转发行为的**动机、背景和知识体系(如复杂系统理论)**,而只是单方面地将一个**外部的、否定的“罪犯”意义**强加于他。 2. **“他者的不可理解性”:** 法院的判决书,通过**拒绝说理、回避核心抗辩**,故意将判决过程变成一个 **“不可理解的”**黑箱。舒茨认为,社会互动建立在**“他者的可理解性”**上。而这种武断的裁决,使得司法系统作为**社会行动者**变得**不可理喻、不可预测**,从而制造了生活世界中最深刻的**制度性恐慌**。 ### 三、 血书:主体对“自然态度”的绝望捍卫 陈京元博士以《血书》进行的控诉,是他对**被扭曲的生活世界**发出的最终、也是最现象学的抗议。 1. **捍卫自然态度:** 《血书》试图将事件拉回到**前反思的、自然的态度**中进行审判,即:**“根据常识,你们的指控是荒谬的。”** 他在用**身体的物质性**和**原始的情感**,来对抗司法机关的**符号抽象性**。这是在绝境中捍卫 **“生活世界必须是可理解的”** 这一基本信念。 2. **悬置的失败:** 陈京元案表明,当权力结构采取**系统性暴力**时,个体无法通过简单的 **“悬置”(Epoché)**来恢复生活世界的秩序。相反,这种暴力使得**日常生活本身变得难以承受、充满荒谬**。 因此,陈京元案是现代社会中**制度权力对共享意义结构实施象征暴力**的典型案例。它不仅破坏了个体的自由,更动摇了整个社会所赖以生存的、**可共享的、常识性的生活世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