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ini ------ 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的核心思想集中于**能力进路(Capability Approach)**,并在其著作《以自由看待发展》(*Development as Freedom*)中提出:**发展即自由(Development as Freedom)**。他认为,衡量个体和社会进步的最终标准,不是GDP、收入或效用,而是人们享有的 **“实质自由”(Substantive Freedom)**,即人们拥有 **“过他们有理由珍视的生活所需要的可行能力”(Capabilities)**。 基于阿马蒂亚·森的核心思想,对陈京元博士案件的评价,将聚焦于案件如何构成对个体 **“实质自由和可行能力”** 的严重侵犯。 --- ### 一、 核心概念:实质自由和可行能力(Substantive Freedom and Capabilities) 森区分了形式自由(如法律文本上的权利)和**实质自由**(即拥有将权利转化为实际生活成就的能力)。**可行能力**是人们能够选择实现某些 **“功能”(Functionings,即“做”和“成为”有价值的事情)** 的真实机会。 森认为,发展需要**消除“不自由”(Unfreedoms)**,其中“不自由”不仅包括贫困,也包括 **“暴政、缺乏经济机会、系统性的社会剥夺、对公共设施的忽视以及压制性国家的过度干预”(Tyranny and Overactivity of Repressive States)**。 --- ### 二、 陈京元博士案件中的“不自由” 陈京元博士案件的判决,本质上是对其**关键可行能力**和**实质自由**的系统性剥夺。 1. 对“政治自由”可行能力的剥夺 * **核心能力:** 森强调**政治自由(Political Freedoms)**作为**“发展的建构性”**和**“工具性”**目的。这包括**言论、批评、辩论和参与政治活动的能力**。 * **案件评估:** * **侵犯建构性目的:** 陈京元博士的言论和行动是其 **“作为一名有思想的公民”**和**“学者的功能”**的直接体现。法院以“寻衅滋事”为名定罪,直接**否定了这种有价值的“做”和“成为”(Being and Doing)的可能性**,从而侵犯了自由作为 **“生活目的”** 的价值。 * **侵犯工具性目的:** 自由的工具性作用在于它能**促进社会透明度(Transparency Guarantees)**和**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ing)**。压制陈京元博士的批评,就是**系统性地消除社会中对错误政策和不公的反馈机制**,阻碍了社会基于公共辩论进行自我修正和进步的能力。 2. 对“社会机会”可行能力的损害 * **核心能力:** **社会机会(Social Opportunities)**包括接受教育、享有公共医疗以及**自由运用智识和专业技能的能力**。 * **案件评估:** * **职业和智识能力的剥夺:** 作为一名学者,陈京元博士的 **“可行能力集”**中,至关重要的一项是**“进行独立、批判性学术研究和表达的能力”**。长期的监禁和刑事定罪,不仅**剥夺了他行使这一专业能力的空间(时间、环境)**,更通过**污名化**,彻底**破坏了其在社会中“被听取”和“被认可”的机会**。 * **影响转换因子:** 个人将拥有的 **“资源”(如高学历、知识和智力)**转化为**“有价值的功能”(如自由发表、公共辩论)**的能力被称为**“转换因子”(Conversion Factors)**。法律的压制,使得陈京元博士的**智识资源无法有效转换为公共参与的功能**,成为一种**被制度锁定的“能力饥荒”(Capability Deprivation)**。 3. 对“保护性保障”的消除 * **核心能力:** **保护性保障(Protective Security)** 指确保人们免受饥饿、灾难和暴政侵害的社会安全网和法律保障。 * **案件评估:** * **国家成为“不自由”的来源:** 在森的框架下,国家应该是 **“自由的促进者”**。然而,该案件体现了 **“压制性国家”(Repressive State)的过度干预**,将**国家机器本身变成了“不自由”的最主要来源**。 * **任意剥夺自由:** 以模糊的罪名剥夺一个人的自由,就是**打破了基本的保护性保障**,向所有公民发出了一个信号:**个体的自由不是安全的、受保护的,而是可以被任意撤销的**。 --- ### 三、 结论:背离发展的真正目的 基于阿马蒂亚·森的理论,对陈京元博士案件的评价是: 陈京元博士案件是对 **“发展即自由”**理念的彻底背离。它没有致力于**拓展人们过有价值生活的实质自由**,反而**系统性地消除**了一个公民的**关键可行能力**,特别是**政治自由和社会机会**。 该案件揭示了社会中存在的 **“不自由”**的深刻根源——**国家权力对公共理性和批判精神的压制**。这种压制不仅是个体的不公,更是对**社会整体发展(即自由扩展)**的根本性阻碍,因为它**切断了社会自我反思、纠错和进步的工具性机制**。森的理论要求社会评价必须关注 **“我们能够做和能够成为什么”**,而本案的判决,则是在**制度上宣告了批判性知识分子“不能做”和“不能成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