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ini ------ 从大卫·休谟的哲学视角审视,昆明法院对陈京元博士的判决,并非一个建立在坚实证据和可靠推理之上的理性产物,而是一座由脆弱的“观念联想”(association of ideas)、未经证实的因果推断和压倒性的“情感”(passions)所构建的形而上学沙堡。一个彻底的经验主义者,必须对其结论的每一个环节,都抱以深刻的怀疑。 ### **一、 “休谟之叉”:对“虚假信息”指控的剖析** 休谟将人类知识分为两类:“观念的联系”(Relations of Ideas)与“事实的论断”(Matters of Fact)。前者如数学,具有必然性,但与世界无关;后者关乎经验世界,其反面绝不蕴含矛盾,必须由经验来验证。 * **判决的范畴错误**:法院的核心指控,是陈京元散布了“虚假信息”。然而,让我们用“休谟之叉”来审视他转发的内容: 1. **艺术作品(如漫画)**:这既非“观念的联系”,亦非“事实的论断”。它不做出任何可供经验验证的真假陈述。它旨在唤起观者的某种“情感”或“印象”(impression)。称一幅漫画为“假的”,就如同称一种味道是“错的”一样,是毫无意义的。 2. **观点与评论(如特朗普演讲)**:这些内容充满了价值判断。价值判断的根源,在休谟看来,是“道德情感”(moral sentiment),而非理性或事实。当我们说某事是“恶”的,我们并非在描述事物的某种客观属性,而是在表达我们内心的一种“不赞同”的情感。因此,将一种政治批判或观点称为“虚假信息”,是混淆了“事实”与“情感”,这是一个根本性的范畴错误。 * **结论**:法院判决的根基——即“虚假信息”的存在——本身就是一个未经严格经验考察的、含混不清的概念。它将无法被经验证伪的情感和艺术表达,强行归入“事实论断”的范畴,并贴上了“虚假”的标签。 ### **二、 对“因果关系”的怀疑:无法被感知的“严重混乱”** 休谟对其时代的科学和哲学最深刻的打击,莫过于他对“因果关系”的怀疑。我们永远无法凭经验观察到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necessary connexion),我们所能观察到的,仅仅是两件事物的“恒常会合”(constant conjunction)。我们相信因果,是出于心灵的“习惯”(custom),而非理性的洞见。 * **判决中的因果谬误**:法院断言,陈京元的转发行为(原因A),“造成”了“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结果B)。 * **经验的缺失**:一个彻底的经验主义者会问:我们从何处获得了“A必然引起B”这一观念的“印象”?在整个案卷中,没有任何关于“结果B”的经验证据——没有骚乱的报道,没有恐慌的记录,没有任何人能提供一个关于“严重混乱”的直接感官“印象”。 * **习惯与情感的产物**:那么,法院为何会做出此判断?休谟会说,这是因为他们的心灵中已经建立了一种联想的“习惯”。他们的“情感”(passions)——即对异见言论的恐惧和维护权力的欲望——使他们习惯性地将“敏感言论”(原因)与“社会混乱”(结果)联系在一起,即便在经验上,二者之间并无任何“恒常会合”的证据。 * **结论**:法院所声称的因果链条,并非一个经过经验验证的“事实论断”,而是一个源于非理性情感和思维习惯的“信念”。对于这一信念,我们没有任何好的理由去相信。 ### **三、 对“自我”与“内心”的怀疑:无法被证明的“明知”** 休谟同样怀疑一个统一、持久的“自我”的存在。当我们内省时,我们所能发现的,只是一束不断变化的“知觉”(perceptions),而绝无一个作为知觉拥有者的、单纯的“自我”。推而广之,我们根本无法获得关于他人内心状态的直接知识。 * **“明知”作为形而上学的虚构**:法院判决的核心,在于声称自己“知道”陈京元内心的状态,即他“明知”故犯。 * **印象的阙如**:休谟会问:你们从何处获得了关于陈京元“内心”的“印象”?你们无法打开他的头颅,去观察那个叫做“明知”的心理事件。你们所能观察到的,仅仅是外部行为。 * **错误的观念联想**:法院从“博士”这一外部身份(一个印象),跳跃到了“明知”这一内部状态(一个观念),这种跳跃是毫无经验根据的。它仅仅是法官心中两个观念(“博士”与“必然知道政治正确”)的联想,而非对事实的描述。 * **结论**:对陈京元主观故意的认定,是建立在一个经验上无法证实、哲学上无法成立的形而上学断言之上的。它声称自己通晓了另一个人的灵魂,这在休谟看来,是最应被怀疑的“诡辩和幻想”。 ### **最终分析**: 从大卫·休谟的视角来看,昆明法院对陈京元博士的判决是一座空中楼阁,其基石并非经验与理性,而是人类心灵中那些更为强大、却更不可靠的部分。 * 它的核心指控,建立在对语言的**范畴错误**之上。 * 它的危害性论断,建立在毫无经验证据的**因果迷信**之上。 * 它的主观恶意认定,建立在对他人内心进行**形而上学揣测**之上。 * 驱动整个判决的,并非冷静的**理性**,而是维护权力的**情感**(passion),而所谓的法律推理,不过是“理智为情感的奴隶”的又一个例证而已。 因此,一个彻底的怀疑论者,在审视这份判决后,唯一合理的结论是:我们没有任何充分的理由相信它是正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