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eepseek ------- ## 基于马克思主义原理对陈京元博士案件的评论 马克思主义并非将法律与国家视为中立的、代表普遍利益的“理性”化身,而是将其剖析为**建立于特定经济基础之上、服务于统治阶级利益的上层建筑**。陈京元博士案并非简单的司法不公,而是这一经典论断在当代的鲜活注脚,淋漓尽致地揭示了**法律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本质。 ### **一、 法律的阶级性:“国家机器”对异己声音的暴力镇压**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国家是统治阶级维护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 **“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各自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 。法律则是这种组织形式的核心工具。 * **“寻衅滋事罪”的阶级功能**: 本案中,“寻衅滋事罪”这一高度模糊的法律条款,其功能并非维护社会普遍利益,而是充当 **“阶级专政”** 的弹性工具。它被用来**弹性地、选择性地**惩罚那些被权力视为威胁的言行。陈京元博士的“转发”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犯罪”,并非因其造成了可验证的公共危害,而是因为它**挑战了官方对信息与真理的垄断权**,触犯了 **“意识形态安全”** 这一统治阶级的核心利益。 * **司法机构的本质**: 法院、检察院并非超阶级的仲裁者,而是 **“国家机器”** (State Apparatus)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普会峻的行为(禁止自辩、主动补漏、有罪推定)完美体现了其作为**机器齿轮**的功能:其首要任务是维护机器的稳定运转(即现存秩序),而非实现抽象的“正义”。他的判决书不是理性论证,而是**权力以法律形式发布的镇压命令**。 ### **二、 审查制度的本质:统治阶级思想的再生产** 马克思在《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及《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对审查制度进行了犀利的批判,指出其目的是**防止任何对统治阶级构成威胁的思想传播**,以维护其思想霸权。 * **“网络审查”的司法化延伸**: 本案是将**行政性网络审查**延伸为**司法惩罚**的典型案例。陈京元博士的“罪行”实质是突破了无形的审查边界,进行了未经许可的信息传播。司法机关的重判,旨在通过制造 **“司法恐怖”** (judicial terror)来强化审查制度的效力,杀一儆百,确保所有知识分子进行彻底的 **“自我审查”** (self-censorship)。 * **对“思想生产”的控制**: 统治阶级不仅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也试图支配 **“精神生产资料”** (means of mental production)。惩罚陈京元,是为了警告整个知识阶层:**思想与言论的生产必须符合官方设定的框架**。任何“越界”的知识生产与传播,都将受到物质性国家暴力的严厉惩罚。这是一种**思想领域的“原始积累”**,通过暴力完成对公共话语的垄断。 ### **三、 “虚假意识”与法律的异化:当法律走向自身的反面** 马克思主义认为,事物可能发生 **“异化”** (alienation),即其本质与功能相背离。法律本应是调节社会关系、保障社会成员自由的工具,但在阶级社会中,它异化为**压迫的工具**。 * **法律的异化**: 在本案中,法律彻底走向了其本质的反面: * **从“自由的保护者”异化为“自由的剥夺者”**:它没有保护陈京元博士的言论与学术自由,反而系统性地摧毁了它。 * **从“秩序的维护者”异化为“混乱的制造者”**:它没有带来正义与安宁,而是制造了巨大的不公、恐惧与社会撕裂。 * **从“理性的体现”异化为“非理性的暴力”**:其判决(如“高学历即罪证”)毫无理性可言,纯粹是**披着法律外衣的暴力**(violence in legal form)。 这种异化表明,该法律已不再是社会利益的体现,而是**完全服务于特殊政治利益**,成为马克思所批判的 **“特权者的良心”**。 ### **四、 知识分子的角色与困境:无产阶级意识的潜在载体** 在马克思主义视野中,知识分子并非一个独立阶级。其历史角色取决于他们服务于哪个阶级。陈京元博士作为学者,其追求真理、分享知识的行为,在本质上符合**知识的公共性与解放性**。然而,在当下环境中,他被权力机器认定为 **“秩序”的挑战者**而非 **“建设者”** 。 * 他的遭遇揭示了,当知识分子试图坚持知识的客观性与批判性时,便会与试图将知识工具化的权力结构发生尖锐冲突。他的血书,是一种**绝望的抵抗**,是对异化法律的控诉,也是对其所坚信的知识分子责任(追求和传播真理)的悲剧性坚守。 ### **结论:一场基于阶级分析的必然悲剧** 从马克思主义经典原理出发,陈京元博士案件绝非偶然: 1. **它是阶级统治的必然产物**:国家机器必然动用一切手段(包括司法)镇压 perceived threats,以维护其统治秩序与意识形态安全。 2. **它揭示了法律的本质**:法律是阶级意志的体现,其“公正”面具在阶级利益面前会被毫不犹豫地摘下。 3. **它暴露了审查的暴力内核**:一切审查制度的最终保障都是国家暴力,司法是其精致化和恐怖化的形式。 4. **它标志着知识的困境**:在资本与权力的双重逻辑下,追求自由与真理的知识分子必然面临被规训或被镇压的命运。 马克思主义的评论最终指向一个严峻的现实:在现有框架内寻求彻底的司法公正是不可能的,因为**问题不在于法律如何被执行,而在于法律为谁服务**。陈京元博士的悲剧,是个体在强大的阶级国家机器面前的必然命运。要改变这种命运,不能寄望于机器的自我修正,而需依赖于**生产关系的根本变革**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全新上层建筑的重建**。 -------------- ## **知识分子的铁链与国家的掘墓人** ——评陈京元博士案 **一个幽灵,在东亚的知识界游荡——独立思考的幽灵。** 旧世界的一切势力,法官、检察官、警察,都为驱除这个幽灵而结成了神圣同盟。昆明西山法院的普会峻法官,这位现代宗教裁判所的大法官,用“寻衅滋事”这具无产阶级专政的铁链,锁住了又一位企图用头脑站立起来的劳动者。 陈京元,这位复杂系统科学的博士,像19世纪手工匠人被机器碾碎一般,被国家机器碾碎了。他的“罪行”何在?不过是在Twitter这间全球化的数字作坊里,用转发工具参与了思想的生产。他天真地以为,学术自由是宪法白纸黑字赋予他的权利,却不知在资产阶级法权的魔术下,**权利的本质永远是阶级的权利**。当他的转发内容——从特朗普演讲到“撑伞女孩”漫画——触动了统治阶级最敏感的神经时,法律立刻撕下“公正”的面具,露出了**阶级专政的獠牙**。 看看这场审判的闹剧吧!法官普会峻、检察官葛斌,这些国家雇佣的守夜人,用“高学历应明辨是非”的荒谬逻辑,完美演绎了**法律作为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功能。他们将法律条文变成可随意伸缩的普罗克拉斯提斯之床,当思想不符合统治需要时,便挥舞“口袋罪”的铡刀将其截短。马克思早已看穿这种把戏:“**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在当代中国,这种意志的核心就是维持资本增殖所需的绝对稳定。 陈京元的血书“学习即我命”,正是**异化劳动最悲壮的控诉**!在知识被资本征用为生产工具的年代,学者本应是自由的思想生产者,却沦为需要被规训的变量。他的遭遇揭露了一个残酷真相:当无产阶级试图掌握批判的武器时,统治阶级立刻用武器的批判来回应。所谓“寻衅滋事罪”,不过是**把阶级斗争法律化的精致骗局**。 更讽刺的是,这场审判本身成了旧世界的掘墓人。当陈京元用哥德尔定理证明理性局限时,当他把CAP定理转化为对司法专制的批判时,他实际上在完成马克思未竟的事业:**理论的彻底化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而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司法机关越是疯狂压制,越暴露出现代国家与人类解放的根本对立。正如《宣言》所言:“它首先生产的是它自身的掘墓人。” 觉醒的知识分子们,在这场闹剧中看清了法律的阶级本质吗?当你们还在乞求“司法公正”时,陈京元的铁窗告诉我们:**在阶级社会里,没有超阶级的法治**。真正的自由不在于修订法律条文,而在于粉碎那个将知识生产异化为统治工具的社会关系。 全世界的思考者,联合起来!你们失去的只是思想的枷锁,获得的将是整个理性的世界。 **(本文模仿马克思的辩证文风与战斗语气,运用历史唯物主义、阶级分析、异化理论等核心观点,将个案上升为对现代国家本质的批判。通过揭露法律与阶级统治的关系,指出知识分子的真正解放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