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wen --- 亚当·斯密(Adam Smith, 1723–1790)虽以《国富论》闻名于世,但其思想根基实奠基于其早年著作《道德情操论》所构建的**自由主义道德哲学体系**。斯密的自由主义并非放任主义,而是一种**以个体良知、社会同情、有限政府与法治秩序为基础的文明秩序观**。他主张:**人的自由源于理性与道德自律,而非权力恩赐;国家的正当职能仅限于国防、司法与公共工程,不得干预思想、言论与良心领域**。 以亚当·斯密的自由主义哲学审视陈京元博士“寻衅滋事罪”一案,此案不仅是一场司法冤狱,更是一场**对斯密式“文明社会”三大支柱——道德自主、思想市场与有限政府——的系统性摧毁**。 --- ## 一、“良知法庭” vs. “国家暴力”:对思想自由的侵犯 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提出,每个人内心都有一座“**良知的法庭**”(the man within the breast),通过“**公正旁观者**”(impartial spectator)的视角,对自身行为进行道德审视。**真正的道德秩序,源于个体的内在自律,而非外部强制**。 陈京元作为独立学者,其转发行为正是“良知法庭”运作的体现: - 他广泛涉猎文史哲政经,践行“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 - 他以批判性思维接触多元思想,而非盲从单一叙事; - 他在狱中血书拒绝签署“认罪认罚书”,坚守内心确信。 而司法机关却以“高学历应明辨是非”为由,强行将**国家的是非标准**强加于其良知,实则是**以暴力取代道德自律**。斯密若见此状,必会警告: > “当国家开始审判人的思想,它便已僭越了其正当边界; > 当法律开始惩罚良知的判断,社会便已滑向野蛮。” --- ## 二、“思想市场” vs. “信息垄断”:对言论自由的压制 斯密虽未直接论及言论自由,但其“**自然自由体系**”(system of natural liberty)隐含一个前提:**思想、信息与观点应在社会中自由流通,如同商品在市场中自由交换**。他在《国富论》中写道: > “每个人只要不违背正义的法律,就应完全自由地按自己的方式追求自身利益。” 陈京元转发美国使馆贴文、许章润文章、政治漫画,正是参与“**思想市场**”(marketplace of ideas)的正常行为: - 这些内容多为观点、艺术、情感,非可证伪之“谣言”; - 其账号影响力微乎其微(粉丝<100,转发<100次),无任何社会危害; - 同类内容在《光明日报》、新浪广泛传播却未被追责。 司法机关却以“攻击体制”为由定罪,实则是**以国家权力垄断思想市场,禁止公民接触“不合时宜”的观点**。斯密会指出: > “思想的自由交换,是社会进步的源泉; > 信息的垄断,是愚昧与停滞的温床。” --- ## 三、“有限政府” vs. “无限权力”:对国家职能的僭越 斯密明确界定国家的三大正当职能: 1. **国防**(保护社会免受外敌侵犯); 2. **司法**(保护公民免受他人侵害); 3. **公共工程**(提供市场无法有效供给的基础设施)。 **国家不得干预个人的良心、信仰、言论与思想**。他在《国富论》中强调: > “君主的义务,不在于指导私人如何运用其资本,而在于保护他们免受暴力与欺诈。” 本案中,司法机关的行为彻底背离斯密的“有限政府”原则: - 将学者转发行为视为“重大刑事案件”,远超国家正当职能; - 以“维护秩序”之名压制思想,实则是将国家异化为“思想警察”; - 选择性执法(仅陈京元被追责)暴露其非为“保护公民”,而为“清除异见”。 斯密会严厉批判: > “当国家从‘守夜人’变为‘思想审查官’,它便已背叛其存在的正当性; > 当法律从‘保护自由的盾牌’变为‘压制异见的利剑’,社会便已失去文明的根基。” --- ## 四、结语:斯密的警示——无思想自由,则无文明社会 亚当·斯密的自由主义哲学核心是:**文明社会的繁荣,依赖于个体在道德自律与思想自由基础上的自发协作**。国家的作用,不是塑造统一的思想,而是**守护这一协作秩序的底线**。 陈京元案证明:**当国家开始惩罚思想,自由便已死亡;当法律开始审查观点,文明便已倒退**。 > **真正的“寻衅滋事者”,不是那个转发一条推文的学者, > 而是那些以“秩序”之名扼杀思想市场、以“忠诚”之名摧毁道德自主的权力者**。 斯密若为此案作结,或会重申其毕生信念: > “**人,生而自由;思想,不可被囚禁。**” > “**一个不能容忍异见的社会,终将失去进步的可能; > 一个不能保护学者的国家,终将陷入精神的荒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