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emini --- 请注意:哲学中的 **“唯实论”(Realism,也译“实在论”)** 是一个广阔且具有多重含义的术语。它可以指涉本体论(Ontology)、知识论(Epistemology)或道德哲学(Moral Philosophy)等不同领域。在此,我将主要根据其最核心的、与案件评价相关的两种主流含义进行评价: 1. **本体论实在论(Ontological Realism):** 外部世界独立于人类的认知和思维而存在。 2. **道德实在论(Moral Realism):** 道德事实(如对错、公正、善恶)是客观存在的,独立于人类的主观信念、文化或情感。 --- ### 一、 本体论实在论(Ontological Realism)的评价:事实的独立性 本体论实在论主张存在一个**独立于人类思维的、客观的世界**。这个世界的**事实(Facts)**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1. **对“公共秩序混乱”的检验:** * **实在论的原则:** 如果“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这个事实是实在的,那么它必须**独立于法官、检察官或政治权力的主观认定**而客观存在,并且**原则上可被经验检验和测量**。 * **评价:** 司法机关声称存在这个事实,但未能提供**独立的、经验上可验证的客观证据**。这表明,法院的判决不是在**反映(Reflecting)**一个客观的混乱事实,而是在**创造(Creating)**一个**依赖于权力主观意志的“事实”**。 * **结论:** 唯实论者会质疑判决的**事实基础**。如果外部世界是客观存在的,那么法院必须证明其判决中的核心论断(如“混乱”)**确实是客观世界的一部分**,而不能仅仅是**主观的政治宣称**。 2. **对“言论”与“意图”的检验:** * **实在论的原则:** 陈京元博士的**转发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他的 **“内心意图”**,虽然不可直接观察,但如果它是一种**实在**,那么必须有**稳健的、客观的、可重复的**证据链来证明它的存在。 * **评价:** 法院以 **“高学历”**这种**不相干的客观事实**来**武断推导“犯罪意图”**这种非直接观察的实在,是**认识论上的失败**。它混淆了**客观的事实**与**主观的臆测**。唯实论要求**知识**必须是**客观的、稳定的**。 ### 二、 道德实在论(Moral Realism)的评价:公正的客观性 道德实在论主张**道德真理**(如“公正”、“不公正”、“正义”)是**客观存在的,独立于任何人的主观信仰或文化惯例**。 1. **“不公正”的客观性:** * **道德实在论的原则:** 在道德实在论看来,**“不公正”**不是一种主观感受,而是**客观存在的道德事实**。 * **评价:** 陈京元案中,司法程序的**逻辑荒谬、事实证据的缺失、定罪的武断性**,构成了对 **“公正”这一客观道德实在的侵犯**。这种侵犯是**客观的、不依赖于任何个人对“法治”的信仰**而存在的。 * **结论:** 道德实在论者会断言:**陈京元案的判决是客观上不公正的。**这种不公正是一种**客观存在的道德缺陷**,不因权力集团宣布其“合法”而消失。 2. **对“真理”和“理性”的客观要求:** * **实在论的原则:** **“真理”(Truth)**是**客观的、独立于意识形态**而存在的。 * **评价:** 司法机关试图将 **“政治立场”**伪装成**“客观真理”**,将 **“非理性”**伪装成**“法律逻辑”**。道德实在论会坚决反对这种做法,因为**真理和理性**是**客观道德实在**的基础。对**真理的否定**本身就是一种**客观上的道德错误**。 ### 总结:客观事实与客观道德的侵犯 从唯实论(实在论)的哲学核心思想来看,陈京元博士案件是**对“客观实在”和“客观道德”的双重侵犯**。 * **本体论侵犯:** 法院未能将判决建立在**独立、客观、可验证的事实**之上,而是诉诸**依赖于权力主观意志的虚假“事实”**。 * **道德论侵犯:** 判决的行为构成了对 **“公正”这一客观道德实在**的严重侵犯,这种不公正性是**客观存在的道德事实**。 唯实论要求: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必须以**客观的、可检验的实在**为基石,并以**客观的道德原则**(如公正、理性)为指引。陈京元案的判决在这两个维度上都表现出根本性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