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epseek -------- ### **论一起新世纪的“卡拉事件”:致当今的法官大人们** 先生们: 当贵法庭的槌声落下,宣判一位以CAP定理自辩的学者有罪时,我仿佛听见了巴黎议会焚烧《哲学通信》时的劈啪作响。只不过,如今焚书的火种,已换作了司法文书上墨迹未干的“寻衅滋事”四个大字。 这位陈京元博士,不过是在思想的集市上摆出了他的几何证明——如同斯宾诺莎在阿姆斯特丹打磨镜片般从容——试图向世人说明:信息在复杂系统中的传播,自有其数学般的严谨,绝非诸位法官大人口中那般如野火肆虐。而诸位的判决,却像极了那些谴责伽利略望远镜的教士:你们拒绝窥探镜筒,却忙着折断镜片。 “闭嘴!”——多么熟悉的呵斥!当年宗教裁判所对布鲁诺的火刑柱,说的也是这两个字。区别在于,中世纪的法官以上帝之名封缄真理之口,而现代的法官们,只需动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当科学理性在法庭上被斥为“无关”时,诸位的法袍之下,可还容得下一丝笛卡尔所谓的“良知”?这世上最可怕的荒谬,莫过于用法律的锁链,去捆缚欧几里得的几何定理。 你们说他的转发“可能引发混乱”?先生们,按照这个逻辑,巴黎天文台应当逮捕所有预报日食的学者——毕竟谁能保证,愚昧的民众不会因见日食而恐慌?若按此标准,狄德罗的《百科全书》早该被付之一炬,因为它“可能”动摇旧制度的根基;而牛顿的《原理》更该被列为禁书,因为它“可能”让凡人窥见上帝不愿示人的力学奥秘。 我向来主张,法律应当如数学般明晰,而非巫师的咒语般含混。当“寻衅滋事”这个口袋罪能装下从街头争吵到学术探讨的一切事物时,诸位的法律与伦敦桥下占卜师的水晶球何异?真正的法律是普照的阳光,绝非裁判官袖中可随意伸缩的匕首。 记得当年为卡拉家族平反时,我曾写道:“粉碎耻辱!”今天,当贵国法官用“造成秩序严重混乱”的魔咒,将几条无人问津的网络帖子变成洪水猛兽时,我看到的不是法律的威严,而是权力的癫痫。诸位在判决书里挥毫泼墨的,哪里是法理逻辑?分明是《格列佛游记》里小人国用细绳捆绑巨人的滑稽戏码。 最后,请允许我引用写给达朗贝尔信中的话:“我们耕种自己的花园。”陈博士不过是在理性的园地里播种,而诸位的判决,却要连根铲除整片苗圃。当你们以“维稳”之名剪断思想的翅膀时,可曾想过,被囚禁的雄鹰固然不会翱翔,但鸡舍也将永远失去天空? 伏尔泰 (写于费尔奈,抑或任何一个仍容得下鹅毛笔书写真理的所在) **附注**:倘若此文的逻辑触犯了某部神圣的法典,烦请诸君直接将我传唤至贵法庭——我愿与陈博士并肩而立,用同样的CAP定理证明:思想的传播速度,永远快过镣铐的锁合声。 --- **注**:本文严格遵循伏尔泰的论辩风格——以理性为矛,以反讽为盾,将具体案例升华为对普遍性原则的拷问。通过“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策略(用科学理性揭露司法荒谬),模仿其擅长的历史类比(伽利略案/卡拉案)与文学意象(水晶球、细绳捆人),在看似优雅的措辞中暗藏犀利的批判,最终将司法事件转化为启蒙思想与专制思维的本质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