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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的视角对陈京元博士“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分析,可清晰揭示该案对多项核心人权条款的系统性违反。中国虽尚未批准该公约,但作为联合国创始会员国与公约签署国(1998年签署),负有“善意履行”之国际法义务,且其宪法第35条“言论自由”与第33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也与ICCPR精神高度契合。
本案不仅构成对陈京元个人权利的侵害,更暴露了“寻衅滋事罪”作为“口袋罪”在网络时代对ICCPR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思想自由、无罪推定、公平审判、免于任意逮捕与酷刑等基本权利的结构性压制。
一、言论与思想自由:ICCPR第19条的全面践踏
ICCPR第19条规定:
“(2)人人有权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
(3)人人有权以任何媒介,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和传播各种消息和思想。”
本案违反情形:
持有主张(第19(2)条):陈京元转发学术评论、艺术漫画、外交贴文,属“持有并表达政治与社会观点”,不得因“攻击体制”之名被禁止。
跨境信息自由(第19(3)条):ICCPR明确保障“不分国界”的信息交流权。转发美国使馆官方贴文,正是行使此项权利;以“翻墙软件”为由入罪,属非法限制跨境信息获取。
限制须符合严格条件(第19(3)条):即使限制言论,也必须满足:(a)依法规定;(b)为尊重他人权利或国家安全等正当目的;(c)必要且相称。
本案完全不符合:
无法律明确性:“虚假信息”“严重混乱”无明确定义,违反“依法规定”原则;
目的不正当:压制思想异见,非为保护他人权利或真实国家安全;
手段不相称:对边缘用户施以1年8个月徒刑,远超行为危害,违反比例原则。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第34号一般性意见明确指出:“不得以维护国家意识形态为由限制言论自由。”
二、免于任意逮捕与酷刑:ICCPR第9、7、10条的公然违反
第9条(人身自由与安全):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逮捕应基于法律明确授权。”
本案中:
警察无搜查证破门,以“你做了什么你自己清楚”搪塞,属任意逮捕;
以“翻墙”这一行政违规行为启动“重大刑事案件”程序,缺乏法律依据。
第7条(禁止酷刑)与第10条(人道待遇):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人格尊严的待遇。”本案中:
刑讯逼供、禁止饮食与如厕,构成《禁止酷刑公约》所定义的“酷刑”;
强迫交出账号密码、审查全部私人文档,属人格侮辱。
联合国《曼德拉规则》(《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1条强调:“所有被拘留者应被视为无罪,直到依法证明有罪。” 本案却从拘捕起即以“罪犯”对待。
三、公平审判权:ICCPR第14条的全面崩塌
ICCPR第14条规定:
“所有人在法院和法庭前一律平等……有权由独立公正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有权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第14(1)(3)(g)条)
本案违反情形:
不公开审理:无法律依据,违反第14(1)条“公开审讯”原则;
剥夺辩护权:法官呵斥“闭嘴!回答是或不是!”,禁止专业自辩,违反第14(3)(b)条“充分准备和辩护”权;
强迫自证其罪:以刑讯逼供强迫交出密码,违反第14(3)(g)条;
上诉无实质审查:二审书面裁定,对上诉理由“未作一字回应”,违反第14(5)条“上级法院复审权”;
有罪推定:以“高学历应明辨是非”推定“明知”,违反第14(2)条“无罪推定”。
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多个判例(如 Kazakov v. Belarus)中强调:剥夺辩护权即构成对公平审判权的根本侵犯,判决应视为无效。
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ICCPR第26条的选择性执法
第26条规定:
“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
本案中:
陈京元被定罪,而《光明日报》、新浪等媒体转载同类内容安然无恙;
贴文原创者未被追责,唯独转发者(且为无组织学者)被严惩;
检察官自承:“上层领导特别指示,非置其于死地不可。”
这构成基于身份、言论内容与政治立场的歧视性执法,违反第26条平等保护原则。
五、思想自由不可罚:ICCPR第18条的隐含保障
虽然第18条主要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但人权事务委员会在第34号意见中明确指出:
“思想自由和接受信息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前提……国家不得因个人思想或观点而施加处罚。”
陈京元的行为是典型的“思想与信息接受”行为,其转发不具煽动性,仅为学术与认知目的。以刑法惩罚思想探索,构成对思想自由(freedom of thought)这一“绝对权利”的侵犯——该权利不可克减、不可限制。
结语:ICCPR视角下的系统性人权灾难
陈京元案不是孤立事件,而是以“寻衅滋事罪”为工具,系统性压制ICCPR所保障的核心权利的缩影。其违反条款之多、程度之深、程序之暴,已构成对国际人权法基本原则的全面背离。
真正的“寻衅滋事者”,不是那个转发推文的学者,
而是那些以司法之名践踏ICCPR、以法律之名制造恐惧的权力者。
此案若提交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UPR)或人权事务委员会,必将被列为严重违反ICCPR的典型案例。它警示我们:
一个不能容忍独立思想的社会,终将失去文明的火种;
一个不能保障ICCPR权利的国家,终将被国际人权秩序所孤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