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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UDHR)是联合国于1948年通过的纲领性文件,其核心思想在于: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基本人权不可剥夺、不可分割,且须由法治予以保障。它确立了言论自由、思想自由、无罪推定、公平审判、免于任意逮捕等普世人权标准,构成现代文明社会的道德与法律基石。
以《世界人权宣言》的核心思想观照陈京元博士“寻衅滋事罪”一案,此案不仅是一场司法冤狱,更是一场对多项基本人权的系统性侵犯。从任意拘捕、刑讯逼供,到剥夺辩护、秘密审判,再到以思想定罪、制造恐惧,整个过程几乎逐条践踏了《宣言》所确立的人权准则。
一、思想与言论自由:第18、19条的彻底背离
《宣言》第18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之权利。”
第19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陈京元转发美国使馆贴文、许章润文章、政治漫画、学术评论,正是行使第19条所保障的“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与思想”之权利。这些内容多为观点、艺术、情感或外交声明,不构成煽动暴力或诽谤,属于言论自由的核心保护范围。
而司法机关却以“虚假信息”“攻击体制”为由定罪,实则是:
将“不同观点”等同于“谣言”;
将“艺术象征”污名为“侮辱”;
将“信息获取”视为“滋事”。
这已非“依法管理网络”,而是以国家暴力审查思想,以刑法惩罚异见,彻底背离《宣言》第19条精神。
二、免于任意逮捕与酷刑:第3、5、9条的公然践踏
《宣言》第3条:“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5条:“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9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本案中:
警察无搜查证破门而入,以“你做了什么你自己清楚”搪塞,属任意逮捕;
在派出所刑讯逼供、禁止饮食与如厕,属酷刑与不人道待遇;
以手机缓存图片作为“传播铁证”,将“浏览”等同于“主动散布”,属无事实依据的拘禁。
这些行为,直接违反《宣言》第3、5、9条,将国家暴力凌驾于人身安全与人格尊严之上。
三、公平审判权:第10、11条的全面崩塌
《宣言》第10条:“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
第11条第1款:“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本案司法过程全面背离此原则:
不公开审理:无法律依据,规避公众监督;
禁止专业自辩:法官呵斥“闭嘴!回答是或不是!”,剥夺辩护权;
二审书面裁定:对上诉五点核心理由“未作一字回应”,使纠错机制失效;
有罪推定:以“高学历应明辨是非”推定“明知”,违反无罪推定。
这已非“审判”,而是以程序暴力完成的政治定罪,彻底架空《宣言》第10、11条。
四、免于恐惧与任意干涉:第12条的彻底无视
《宣言》第12条:“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警方:
无证搜查住宅;
强制获取手机、电脑、社交账号密码;
审查全部聊天记录、浏览缓存、私人文档;
将学术笔记、情感表达列为“犯罪证据”。
这构成对私生活的系统性任意干涉,将公民置于“数字全景监狱”之中,完全违背第12条精神。
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7条的选择性执法
《宣言》第7条:“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
本案中:
陈京元被定罪,而《光明日报》、新浪等媒体转载同类内容安然无恙;
贴文原创者未被追责,唯独转发者(且为无组织学者)被严惩;
检察官自承:“上层领导特别指示,非置其于死地不可。”
这暴露了法律只护体制内,不护体制外的双重标准,彻底背离第7条“平等保护”原则。
六、结语:《世界人权宣言》的警示——人权若无保障,法治即为暴政
《世界人权宣言》开篇即言:“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陈京元案证明:当国家开始以刑法审查思想,人权便已死亡;当法律开始选择性适用,正义便已沦丧。
真正的“寻衅滋事者”,不是那个转发推文的学者,
而是那些以司法之名践踏《世界人权宣言》、以法律之名制造恐惧的权力者。
此案终将被置于人类良知的法庭上审判——
不是因陈京元说了什么,
而因体制如何背叛了1948年全人类的共同誓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