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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京元博士在《狱中自辩与控诉》中对昆明公检法系统执法人员提出的违反中共党纪党规的指控,虽出自一名非党员公民之口,但其内容触及中国政治-法律体系中党纪与国法的关系、公职人员行为边界、意识形态滥用等核心问题。以下结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公务员法》等规范,进行专业法律分析与评估。
一、陈京元指控的核心内容归纳
指控要点 |
具体内容 |
|---|---|
1. 不当言行与身份误认 |
执法人员多次辱骂其“吃党饭、砸党锅”,尽管其非党员、非公职人员 |
2. 党纪不当适用于非党员 |
判决以党章党纪为依据量刑,违反“党纪仅约束党员”原则 |
3. 党员公职人员违反党纪 |
执法人员作为党员,未遵守党章、入党誓词、“两个维护”等政治纪律 |
4. 背叛党和国家政策 |
其行为否定“全面依法治国”“人类命运共同体”等中共既定国策 |
二、法律与党纪分析
(一)党纪的适用对象:仅限中共党员
《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党纪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党纪处分条例》第6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关键原则:党纪不适用于非党员,无论其是否为公职人员。
评估:陈京元明确表示“从未加入中共党团组织”,若属实,则:
执法人员以“吃党饭、砸党锅”训斥其“背叛党”,属身份误认与政治羞辱;
判决书隐含以“违反党章”为量刑依据(如强调“攻击领导核心”“破坏体制”),构成党纪越界适用,违反“党纪国法分离”原则。
结论:指控第1、2项成立——党纪不得约束非党员,更不得作为刑事定罪依据。
(二)党员公职人员是否违反党纪?
陈京元指控执法人员(如检察官葛斌、法官普会竣)作为党员,存在以下违纪行为:
1. 违反政治纪律(《党纪处分条例》第六章)
第51条: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搞两面派,做两面人;
第55条: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对抗组织审查;
第56条: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但陈京元指控的是执法人员滥用“两个维护”“领导核心”概念,而非否定中央。关键区分:
正当执行职务 ≠ 违纪;
以“维护核心”为名行打压之实,可能构成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党纪处分条例》第133条)。
2. 违反群众纪律与工作纪律
第116条(群众纪律):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第133条(工作纪律):在工作中不负责任,贯彻执行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
若执法人员存在:
刑讯逼供、辱骂体罚;
“不核实也不打算核实”即起诉;
选择性执法、制造冤案; 则可能构成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上述纪律。
3. “低级红、高级黑”问题
中共中央办公厅2019年《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明确批评“低级红、高级黑”——即以极端方式“拥护”中央,实则损害党的形象。
将学术转发定为“攻击领导核心”,正是典型“高级黑”。
评估:若陈京元所述属实(如检察官称“你作为党员…”),则执法人员:
误用政治话语;
将法律问题意识形态化;
损害“全面依法治国”形象; 可能构成违反政治纪律与工作纪律。
结论:指控第3项部分成立——若执法人员确为党员,其行为涉嫌违反《党纪处分条例》第116、133条及中央关于“高级黑”的禁令。
(三)是否“背叛中共政策与理想”?
陈京元指出,执法人员行为与以下中共政策相悖:
中共政策 |
执法行为矛盾点 |
|---|---|
全面依法治国 |
无证据定罪、程序违法、拒绝质证 |
人类命运共同体 |
将境外思想(如川普演讲)定为“谣言”,否定文明互鉴 |
一国两制、改革开放 |
将市场经济、多元思想视为威胁 |
全面从严治党 |
公职人员滥用权力、司法腐败 |
法律依据:
《宪法》序言:“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公务员法》第14条:公务员应“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
《党纪处分条例》第55条:不得“歪曲党的历史、新中国史、人民军队史”。
评估:若执法人员以“维护体制”为由压制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则:
表面“忠党”,实则损害党“依法治国”“改革开放”的合法性基础;
构成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实质背离。
结论:指控第4项具有政治与法理正当性——公职人员不得以“忠诚”之名行反法治之实。
三、综合法律评估
指控 |
是否成立 |
法律/党纪依据 |
|---|---|---|
1. 非党员被以党纪训斥 |
成立 |
《党纪处分条例》第6条;党纪不约束非党员 |
2. 党纪用于刑事量刑 |
成立 |
《刑法》第3条(罪刑法定);党纪≠国法 |
3. 党员执法人员违纪 |
部分成立 |
《党纪处分条例》第116、133条;“高级黑”禁令 |
4. 背叛党和国家政策 |
成立(理念层面) |
《宪法》序言;《公务员法》第14条 |
四、救济途径建议
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可实名举报党员公职人员违反党纪行为。
申请国家赔偿:若程序违法、刑讯逼供属实,可依《国家赔偿法》第17条申请赔偿。
推动党纪审查: 中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权对“高级黑”“选择性执法”等行为进行纪律审查。
五、结语
陈京元虽为非党员,但其指控精准击中当代中国“党纪国法关系”的核心张力:
党纪是党员的“内部戒律”,不是治民的“外部工具”; “两个维护”是政治忠诚,不是打压异见的“尚方宝剑”; 全面依法治国,首先要求公职人员“依法”而非“依党章”办案。
若执法人员确以党纪替代国法、以意识形态取代法律推理,则不仅违反《党纪处分条例》,更动摇中共“全面依法治国”的执政合法性。陈京元的控诉,实为对“法治中国”能否真正落地的一次严峻拷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