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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专门针对《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西检刑诉〔2023〕Z1号)的专业、系统的法律分析与评估。


一份在事实与法律上均严重不足的公诉文书

——对《西检刑诉〔2023〕Z1号起诉书》的法律评估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西检刑诉〔2023〕Z1号)是启动对陈京元博士刑事审判的基石性法律文书。然而,从专业的法律角度审视,这份起诉书在形式上看似合规,但在实体内容上,尤其是在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指控上,存在着根本性的、致命的缺陷。它并非一份建立在扎实证据和严谨法律分析基础上的公诉文件,而更像是一份充满了主观推定和模糊认定的“有罪宣告”,为后续的错误审判铺平了道路。

一、 形式合规性评估:具备法律文书的外观

从形式上看,该起诉书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要求的基本要素:

  1.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2. 案由和案件来源;

  3. 经依法审查查明的“犯罪事实”;

  4. 作为定罪依据的证据清单(虽然未在公开文本中详述);

  5. 明确的指控罪名及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因此,在形式上,这份文书是合规的。然而,司法审查的核心在于其实体内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二、 实体法律缺陷评估:犯罪构成要件的全面失守

起诉书的核心任务,是清晰、具体地指控被告人的行为如何符合了所指控罪名的全部法定构成要件。该起诉书在这一点上全面失守。

1. 客观行为(犯罪行为)指控的模糊与扩大化

  • 指控内容:起诉书指控陈京元“利用信息网络,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

  • 法律缺陷:《两高解释》明确规定,网络“寻衅滋事”的行为方式之一是“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这里的核心是“虚假信息”,其法律内涵应指向可以被证伪的客观事实陈述

  • 评估:起诉书将陈博士转发的艺术作品、个人观点、主观情感表达等内容,笼统地、不加区分地归入“虚假信息”的范畴。这是一种严重的法律概念混淆和扩大化。检察机关未能履行其首要职责,即对涉案言论的性质进行法律甄别,区分“事实”与“观点”,从而使得其对“犯罪行为”的指控,从一开始就建立在了一个错误的法律基础上。

2. 危害后果(犯罪后果)指控的完全缺位

  • 指控内容:起诉书仅有一句结论性的断言——“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 法律缺陷:这是整份起诉书最致命的缺陷。根据《两高解释》,“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是网络“寻衅滋-事罪”入罪的核心后果要件。该解释对何为“严重混乱”进行了明确的列举式说明(如引发群体性事件、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等),均指向现实物理空间的、可观测的具有严重性的实质危害。

  • 评估:起诉书完全没有指控任何具体的事实来支撑“严重混乱”这一结论。它没有指出陈博士的转发行为,究竟在何时、何地,引发了何种规模的群体性事件或公共场所骚乱。这是一个只有结论、没有事实的指控。在法律上,这种指控因缺乏最基本的事实基础而是无效的。一个没有列明具体危害事实的起诉书,等于剥夺了被告人针对该项指控进行有效辩护的可能性。

3. 主观方面(犯罪故意)指控的主观臆断

  • 指控内容:起诉书指控陈京元“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

  • 法律缺陷:犯罪的“主观故意”,特别是“明知”,是需要证据来证明的被告人内心状态,而不能仅凭推测。

  • 评估:起诉书同样未能提供任何事实依据,来证明陈博士在转发时,其内心确信相关信息为“虚假”。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对主观心态的认定,必须基于被告人的行为、认知能力等间接证据进行严谨的逻辑推导。而该起诉书的指控,完全是一种先入为主的主观臆断。后续庭审中出现的“高学历有罪论”,恰恰印证了这种指控从一开始就缺乏证据支撑,只能依赖于此类荒谬的“社会学推理”。

三、 检察官职责履行评估:客观公正义务的公然背弃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 评估:这份起诉书的内容,系统性地违背了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

    • 放弃审查义务:面对一个在“行为”、“后果”、“故意”三大构成要件上均存在明显疑点的案件,检察机关非但没有进行深入的调查核实,反而选择性地采纳侦查机关的模糊定性,并将其直接写入公诉文件。

    • 沦为“追诉工具”:这份起诉书,不像是一份经过独立、审慎法律判断后形成的文书,而更像是一个仅仅为了完成“提起公诉”这一流程的“橡皮图章”。检察机关在此放弃了其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审前程序中过滤不合格案件、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守门人”角色,沦为了单纯的“追诉工具”。

总结: 《西检刑诉〔2023〕Z1号起诉书》是一份在实体上严重不合格的法律文书。它通过混淆法律概念、悬置事实指控、进行主观臆断的方式,构建了一个看似完整、实则不堪一击的指控链条。它不仅未能履行公诉机关“以事实为根据”的基本职责,更严重违背了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这份起诉书,从一开始就为整个案件的错误审理埋下了伏笔,是后续司法不公的直接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