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ini
陈京元博士的《狱中自辩暨控告血书》不仅是一份个人冤屈的申诉,更是一份以彼之道、还施彼身的、对昆明公检法系统部分执法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系统性控告。该控告书援引了大量事实,若这些事实得以证实,则相关人员的行为已远远超出“司法瑕疵”的范畴,涉嫌触犯了《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中的多项规定,构成严重的职务犯罪。
一、 对检察机关及葛斌检察官行为的评估
陈博士对检方的指控,特别是针对葛斌检察官在庭审中的言论,是整个控告中证据链最为直接和闭环的部分。
1. 检察官的法定职责与葛斌的公然违背
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要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必须“查明案件事实、情节和证据”,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检察官作为国家公诉人,其核心职责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非仅仅是“办案工具”。
葛斌的行为:葛斌检察官“没有进行过的核实,也不打算去核实”的言论,是对其法定职责的公然放弃和藐视。这表明他并未履行对案件证据——尤其是核心的“损害事实”(即是否存在“严重混乱”)——进行审查核实的义务。在此基础上,其对陈博士“明知”、“故意”等主观心态的指控,便失去了事实根基,沦为主观臆断。
2. 涉嫌的违法与犯罪 若陈博士所述属实,葛斌等检察人员的行为至少涉嫌:
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将一个公民错误地提起公诉并最终导致其被定罪,无疑对公民个人权益和国家司法公信力造成了重大损失。
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强行起诉,属于典型的滥用检察权。
徇私枉法罪(《刑法》第399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如果检察官是在“上层领导特别指示”下,为个人前途或迎合上级而故意错误起诉,则完全符合此罪的构成要件。
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检察院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其发布的起诉书具有极高的权威性。若其明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仍捏造“造成严重混乱”等事实,则其行为性质已接近诬告陷害。
二、 对办案过程中其他程序违法行为的评估
陈博士对其被捕、审讯、羁押过程中所受遭遇的指控,系统性地揭示了侦查和审判阶段可能存在的严重程序违法,这些行为同样涉嫌触犯刑法。
程序违法(《刑事诉讼法》):
“零证据”启动:违背了《刑诉法》立案必须基于“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原则。
不出示拘捕证、不通知家属:直接违反了《刑诉法》关于拘留、逮捕的法定程序。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严重违反《刑诉法》第五十二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此方法获取的口供等证据,应被依法排除。
审判不公开、辩护不允许:侵犯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获得公正审判和辩护的基本权利(《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刑诉法》第十二条)。
阻断控告材料:直接侵犯了公民的控告权和申诉权(《宪法》第四十一条),相关人员涉嫌滥用职权。
涉嫌的刑事犯罪(《刑法》):
非法拘禁罪(第238条):若抓捕本身缺乏合法依据,则构成非法拘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应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第247条):陈博士指控的“辱骂、恐吓,殴打、体罚、虐待”,若查证属实,直接构成此罪。
伪证罪、妨害作证罪(第305、307条)相关:若存在“捏造证据”行为,相关人员涉嫌此罪。
枉法裁判罪(第399条):适用于法官,若普会峻法官明知陈博士无罪,或在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故意做出有罪判决,则涉嫌此罪。
三、 对《两高解释》的反讽式应用
陈博士的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两高解释》)被扩大化适用的典型。然而,陈博士的控告,恰恰可以反向运用该司法解释的逻辑。
《两高解释》将网络“谣言”入罪,并明确了“寻衅滋-事”在网络空间的适用。但是,该解释规制的对象是所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当然也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如果昆明公检法发布的《起诉书》、《判决书》等官方文书,在网络上公开发布,而这些文书中包含了被指控为“捏造”的事实(如“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并且这些“捏造的事实”严重损害了陈京元博士的个人名誉,那么,从一个极端但逻辑自洽的角度看,发布这些文书的行为本身,就构成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造谣诽谤”。
这种“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论证方式,极具讽刺意味地揭示了法律工具被滥用时所产生的荒诞后果:一个旨在惩治“网络谣言”的法律工具,其执行者本身,却可能正在从事着利用信息网络“制造和传播官方谣言”的行为。
总结评估: 陈京元博士的控告,并非空泛的情绪宣泄,而是基于中国现行法律框架的一次严肃、专业且系统的指控。如果其在《血书》中所述事实能够被一个独立、公正的机构所核实,那么涉案的部分公检法人员,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在内的多项重罪。
此案的悲剧性在于,它暴露了理想中的“法条”与现实中的“实践”之间的巨大鸿沟。陈博士的控告,将自己从一个“寻衅滋-事”的被告,转变为一个控诉司法系统内部犯罪的“原告”,这使得案件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也使其成为观察中国“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权力与法律之间真实关系的一个极其深刻的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