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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京元博士对二审法官李湘云和《裁定书》((2023)云01刑终310号)的指控,聚焦于未回应五点核心抗辩(“信息非虚假”、“无明知故意”、“无严重混乱”、“不适用司法解释”、“无主观故意”)、举证责任倒置、推卸执法责任以及强加“自我审查”要求。这些指控在程序公正和证据规则上具有较强的事实和法律基础。以下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以及党和国家政策(如“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进行评估。 案件文件显示,二审裁定仅泛述“证据链完整”,未逐点回应抗辩,程序简略,确实存在合规问题。

一、合规性评估

  1. 未回应五点核心抗辩的合规性
    法律依据:《刑诉法》第236条规定,二审法院应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对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 第234条要求二审审理应开庭,但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不开庭。 然而,《刑诉法》第227条强调,上诉人提出新事实、新证据时,应调查核实;即使不开庭,也需对上诉理由作出针对性回应,以确保程序公正。 党和国家政策如“全面依法治国”决定强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二审需实质审查抗辩。
    合规性:不合规。李湘云裁定仅泛述“上诉意见与查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未逐点回应五点抗辩(如“信息非虚假”需审查帖文真伪,“无严重混乱”需验证影响数据),违反《刑诉法》第236条的实质审查义务。 这导致程序正义缺失,违背宪法第35条言论自由的保障精神。

  2. 举证责任倒置的合规性
    法律依据:《刑诉法》第51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第12条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全面依法治国”政策强调“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二审不得将举证责任转嫁被告。
    合规性:不合规。裁定中“上诉人未提交新证据”将举证责任倒置给陈京元(已被拘押、失去自由),违反第51条控方举证义务。 这推卸了警方/检察院的调查责任,违背“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精神。

  3. 推卸执法责任与强加“自我审查”的合规性
    法律依据:《刑法》第293条要求司法认定需基于事实证据;《刑诉法》第2条强调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全面从严治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9条规定,司法人员徇私枉法或玩忽职守,给予开除党籍等处分。 宪法第35条保障言论自由,不得强加额外审查义务。
    合规性:不合规。裁定添加“网络空间发表言论、转发信息、发表评论均需依法进行”,将“自我审查”强加给网民,推卸警方/检察院的核实责任(《刑诉法》第50条证据审查)。 这涉嫌徇私枉法(《刑法》第399条), 违背“全面依法治国”证据裁判规则。

二、案件的更广泛影响

  1. 对法治公信力的影响:二审裁定未回应抗辩、举证倒置,违背“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原则, 削弱司法权威,增加公众对“口袋罪”的疑虑,可能引发“寒蝉效应”,抑制言论自由(宪法第35条)。

  2. 对党和国家政策的影响:不合规行为违背“全面依法治国”证据规则和“全面从严治党”纪律要求, 可能损害政策执行力,影响“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国际形象。

  3. 社会影响:加剧不信任,潜在引发社会矛盾,阻碍创新与文化交流。

三、结论

李湘云二审裁定在程序审查、举证责任和回应抗辩上不合规,涉嫌违反《刑诉法》第236条和第51条, 可能构成徇私枉法(《刑法》第399条)。 影响广泛,削弱法治与政策公信。建议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刑诉法》第241条),以恢复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