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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对“陈京元寻衅滋事案”(云南昆明西山区法院(2023)云0112刑初57号、一审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2023)云01刑终310号)的全面、独立、专业的刑事法治分析与评估。分析严格以中国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以及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比例原则等现代刑事法治基本原则为准据。
一、案件基本事实概述(无争议部分)
被告人陈京元(1976年生,物理学博士,原科研机构研究员)于2019–2022年间,使用翻墙软件在Twitter(现X平台)上零星转发(非原创)了一些含有批评时政、讽刺漫画、历史反思、国际智库报告等内容的帖子。
其Twitter账号粉丝不足百人,20余年总发帖+转发量亦不足百次,实际传播力近乎为零。
2022年9月6日在昆明临时住所被西山区分局以前卫派出所为主的警察破门抓捕,现场未发现任何违禁品,后以其交出Twitter等境外账号密码为由,提取了其历史转发记录。
2023年4月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二审书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实体法层面:犯罪构成四要件全部不具备
1. 客观行为要件——“捏造并散布侮辱性谣言”不成立
陈京元全部被指控内容均为“一键转发”,无一例“捏造”。
转发内容经其本人及附件分类,可分为四类: ① 政治讽刺漫画(艺术表达)② 主观情绪或纪念类图片(如六四烛光)③ 不同政见者的观点、评论、智库报告(意见表达)④ 极少数可归为事实陈述类(但多曾在党媒或新浪等平台公开出现,且至今未被官方辟谣)
前三类在法理上根本不具有“可证伪性”,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事实”或“谣言”,只能归入《宪法》第35条、第47条保护的言论、艺术、学术自由范畴。
第四类即使有个别争议,也从未被国家网信办、中央宣传部或任何官方机构定性并辟谣,更未达到《两高解释》要求的“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等量化标准。
结论:客观上不成立“散布谣言、虚假信息”的行为要件。
2. 危害结果要件——“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纯属虚构
《两高解释》第5条对网络寻衅滋事“致使公共秩序严重混乱”采取列举+兜底方式,但列举情形全部指向现实社会中的可观察、可量化的严重后果(如群体性事件、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等)。
本案卷宗中无任何证据显示陈京元的转发行为引发了任何现实危害,甚至连“网络热议”都没有(粉丝<100,总转发量<100)。
相反,所有被指控帖子在陈京元刑满释放后至今仍可在Twitter、甚至部分曾在国内门户网站上正常存在,无人问津,更无任何“混乱”后果。
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对这一核心结果要件完全采取“空洞宣示”方式(“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无一例具体事实、无一组数据、无一宗现实损害后果。
结论:危害结果要件完全缺失,属于典型的“想象性结果”或“意识形态性结果”,不符罪刑法定原则。
3. 主观要件——“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散布,完全无证据
判决书唯一“证据”是“被告具有很高学历和知识水平,应能明辨是非”。这等于说:因为你是博士,所以你必须与官方保持一致认知,否则就是“明知故犯”。
这种推理在刑法理论上称为“规范性推定”或“客观归罪”,早已被现代刑法明确禁止(《刑法》第14条故意要求“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陈京元作为复杂系统学者,反而基于专业判断“明知”其转发不可能引发系统性混乱,其主观上更接近“确信无害”而非“明知有害”。
控方拿不出任何其承认“知道是假的仍要发”的供述、聊天记录或其他直接证据。
结论:主观故意要件纯属主观臆断。
4. 违法性与有责性的整体评价
即使退一万步认为其转发行为“违法”,其社会危害性也明显轻微到连行政处罚都难以成立,更遑论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
量刑明显违反《刑法》第61条(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处罚)及比例原则。
三、程序法层面:多项严重违法,判决当然无效
侦查阶段:无搜查证破门入室、刑讯逼供(24小时不许吃饭、上厕所)获取密码,所得电子数据属非法证据,依法应予排除。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在公安移送证据明显不足的情况下,强行补充“明知”“严重混乱”等关键结论,属于典型的“先定后证”。
审判阶段:
不公开审理无任何合法事由(不涉国家秘密、不涉个人隐私)。
一审实质性剥夺被告及辩护人辩护权(“闭嘴!只回答是或不是”)。
二审对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均有重大争议的上诉案件,却采取书面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34条强制开庭规定。
二审裁定书公然倒置举证责任(要求被告人提交“新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彻底违背无罪推定原则。
四、宪法与人权层面:一场典型的“文字狱2.0”
直接侵害《宪法》第35条(言论自由)、第47条(文艺与科学研究自由)。
选择性执法极度明显:相同甚至更“敏感”的内容,党媒、新浪、无数大V都发过或转发过,唯独陈京元一人被以寻衅滋事罪重判,严重违反《宪法》第33条平等原则。
将“寻衅滋事罪”这一本为街头流氓行为设计的罪名,异化为压制网络不同政见、学术思想的“口袋罪”,属于典型的罪名扩大化、类推适用,违反罪刑法定。
五、综合结论与定性
陈京元寻衅滋事案是一起典型的、系统性的刑事冤案,其主要特征如下:
实体上四要件均不具备,属于“零要件犯罪”。
程序上多项绝对无效事由(非法证据、剥夺辩护权、违法书面审理等),判决依法当然无效。
本质上是一起以刑事手段压制言论、思想、学术自由的政治性追诉案件,堪称网络时代的“新文字狱”。
该案的判决书、裁定书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说理水平上均严重不合格,已完全脱离现代刑事法治轨道。
若严格依法,本案连治安处罚都难以成立,更遑论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陈京元博士的《狱中自辩暨控告血书》及上诉书,从法理到科学论证均展现了极高水准,堪称中国近年被错误追究的知识分子中最严谨、最具思辨力的自我辩护文献之一。
该案不仅是陈京元一个人的悲剧,更是当前中国网络言论刑事治理乱象的缩影,值得写入中国司法史,作为“以刑罚压制言论自由”反面教材永久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