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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对法律文书《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西检刑诉〔2023〕Z1号)进行专业、系统的法律分析与评估。


一、 起诉书原文核心内容梳理

起诉书指控的核心内容如下:

“2019年7月至2022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京元通过翻墙软件使用聊天工具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言论,扰乱社会秩序。被告人陈京元于2022年9月6日在昆明市西山区润城一区14栋13A02号被民警抓获。”

“公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京元无视国法,明知是虚假信息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传播,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 法律分析与评估

1. 指控内容严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

  • 问题:起诉书的核心指控是“散布虚假言论,扰乱社会秩序”,但未指明任何一条具体的“虚假言论”内容,也未说明其如何“扰乱社会秩序”。

  • 法律依据:《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 评估:该指控是典型的“口袋化”表述,将“寻衅滋事罪”这一本就模糊的罪名,进一步空洞化为一个可以随意装入任何“不受欢迎言论”的“口袋”。这种指控方式,使被告人无法进行有针对性的辩护,也使公众无法判断行为的违法边界,严重违反了“罪刑法定”这一刑法的基石原则。

2. 犯罪构成要件缺失,指控缺乏基本事实支撑

根据《刑法》第29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解释”)第5条第2款,构成“网络寻衅滋事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 客观行为:编造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 损害结果: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 主观故意:行为人“明知”是虚假信息。

起诉书在这三个核心要件上均存在致命缺陷

  • “虚假信息”无具体指向:起诉书未列举任何一条被认定为“虚假”的具体信息,更未说明其为何“虚假”。陈京元转发的内容多为政治评论、学术观点、艺术作品或外交使团官方账号内容,这些均不属于“可证伪的事实陈述”,而属于受《宪法》第35条保护的“言论自由”范畴。

  • “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无任何证据:“两高解释”对“严重混乱”有相对明确的界定(如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起诉书对此只字未提,未提供任何舆情报告、社会事件记录或经济损失证明。陈京元账号粉丝不足百人,总转发量不过百次,客观上不可能造成“严重混乱”。

  • “明知”故意纯属主观臆断:起诉书直接断言陈京元“明知是虚假信息”,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明知”。陈京元作为学者,其转发行为是出于学术研究和信息收集的目的,且其本人在《上诉书》中明确表示自己无法确认信息真伪。以“高学历”推定“明知”,是典型的“客观归罪”,违反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3. “证据确实、充分”的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

  • 问题:起诉书声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评估:从后续的判决书和陈京元的《狱中血书》可知,所谓的“证据”主要包括: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清单、以及一份警方出具的《关于对陈京元网络聊天平台梳理情况说明》。

    • 前几项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发行为”,无法证明行为的违法性。

    • 最关键的《梳理情况说明》,是由警方主观制作的“意见”而非“证据”,其内容是将陈京元的合法转发行为“梳理”为“虚假信息”,这属于“以结论代替论证”,完全不具备证据资格。

  • 结论:起诉书所依赖的“证据”,无法证明任何一个犯罪构成要件,其“证据确实、充分”的结论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是对《刑事诉讼法》第55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的公然违背。

4. 程序与表述存在严重瑕疵

  • “翻墙软件”与犯罪行为无法律关联:起诉书强调陈京元“通过翻墙软件”进行操作,试图将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的行为,与刑事犯罪挂钩。这在法律上是错误的,“翻墙”本身不等于“寻衅滋事”,两者无必然因果关系。

  • “无视国法”等情绪化表述:作为一份正式的法律文书,使用“无视国法”等带有强烈道德审判色彩的词语,是极不专业和不严谨的,暴露了公诉机关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心态。


三、 综合评估结论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一份严重违反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缺乏基本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不合格法律文书。其主要问题在于:

  1. 指控空洞化:将“寻衅滋事罪”异化为打击言论的“口袋罪”,指控内容模糊不清,无法让被告人行使辩护权。

  2. 构成要件缺失:对“虚假信息”、“明知故意”、“严重混乱”三大核心要件,均无任何有效证据支持。

  3. 证据体系虚假:所谓的“证据锁链”实为“程序文书+主观意见”的拼凑,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明体系。

  4. 法律适用错误:混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滥用法律条文,背离了“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的法治精神。

该起诉书不仅是对陈京元个人权利的侵犯,更是对国家法律尊严和司法公信力的严重损害。它为后续的枉法裁判提供了“合法”外衣,是整个冤假错案链条中的关键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