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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对法律文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3)云01刑终310号),进行专业、系统的法律分析与评估。


一、 裁定书原文核心内容梳理

裁定书的核心内容如下:

“经二审审理查明:2019年7月至2022年4月期间,上诉人陈京元通过翻墙软件使用聊天工具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言论,扰乱社会秩序。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京元在使用境外聊天软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侮辱、攻击国家领导核心以及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图片和文章进行转发,转发的内容经梳理均属于虚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案证据已形成锁链,足以证实上诉人的犯罪事实,上诉人上诉意见与查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二、 法律分析与评估

1. 审理程序严重违法,剥夺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

  • 问题:裁定书明确写道:“经阅卷审查,讯问上诉人陈京元,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

  •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对于被告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 评估:陈京元在上诉状中,对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虚假信息”、“明知”、“严重混乱”)和法律适用(罪名构成要件)均提出了根本性质疑。这些异议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核心问题,完全符合“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开庭条件。二审法院选择“书面审理”,是对《刑事诉讼法》的公然违反,使二审的纠错功能彻底失效,程序正义荡然无存。

2. “经审理查明”部分:全盘照抄一审,未进行任何独立审查

  • 问题:二审裁定书的“查明事实”部分,与一审判决书一字不差,完全未对上诉人提出的异议进行任何实质性审查或回应。

  • 法律依据:二审法院的法定职责是“全面审查”一审判决,包括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

  • 评估:这种“复制粘贴”式的“查明”,暴露了二审法院的严重失职。它没有履行其作为“上诉审”的监督和纠错职能,而是沦为一审判决的“橡皮图章”。这种做法,使得二审程序形同虚设,是对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也是对当事人上诉权的粗暴践踏。

3. “本院认为”部分:回避核心争议,论证空洞无力

  • 问题:裁定书对陈京元上诉状中提出的五点核心抗辩(如“信息非虚假”、“无明知故意”、“无严重混乱”、“不适用司法解释”、“无主观故意”),未作任何针对性回应,仅以一句“上诉人上诉意见与查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敷衍了事。

  • 法律依据:司法文书应当“说理充分”,对控辩双方的主要观点进行回应和论证。

  • 评估:这种“不予采纳”的武断结论,没有任何法理和事实支撑,是典型的“以结论代替论证”。它不仅无法服众,反而暴露了二审法院在面对合理质疑时的理屈词穷和有罪推定心态。其论证的空洞性,使其不具备任何法律说服力。

4. “证据锁链”论断:对证据的审查流于形式

  • 问题:裁定书声称“在案证据已形成锁链,足以证实上诉人的犯罪事实”,并列举了与一审相同的证据清单。

  • 评估:如前所述,这些证据(尤其是《梳理情况说明》)根本无法证明“虚假信息”、“明知故意”和“严重混乱”三大核心要件。二审法院未对证据的合法性(如无证搜查)、关联性(如“梳理”与“谣言”的关系)和证明力(如转发量与“严重混乱”的因果关系)进行任何实质审查,仅以“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等套话予以确认,是对证据裁判原则的彻底背弃。

5. 对“选择性执法”等程序正义问题完全无视

  • 问题:陈京元在上诉状和《狱中血书》中反复强调,其行为与万千网友及原创者无异,唯独其一人被重判,构成严重的“选择性执法”。

  • 评估:二审裁定书对此关键的程序正义问题只字未提。这种沉默,等同于默认了司法不公的存在,是对《宪法》第三十三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公然漠视。


三、 综合评估结论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是一份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缺乏基本说理、完全丧失司法监督功能的无效法律文书。其主要问题在于:

  1. 程序违法:在法定必须开庭的情况下选择书面审理,剥夺了当事人的辩护权和上诉权。

  2. 审查失职:未对上诉理由进行任何实质性审查,全盘照抄一审判决,使二审程序沦为形式。

  3. 论证空洞:对核心争议避而不谈,以武断结论代替法理分析,丧失司法文书的基本说服力。

  4. 证据审查流于形式:对证据的“三性”未作实质审查,盲目采信一审的“证据锁链”。

  5. 漠视程序正义:对“选择性执法”等重大程序违法问题完全无视。

该裁定书不仅是对陈京元个人权利的二次伤害,更是对国家二审终审制度和司法公信力的严重破坏。它标志着整个司法救济途径的彻底关闭,是司法不公的最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