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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昆明警方以手机缓存图片作为陈京元”寻衅滋事罪”证据的缺点与错误
案件背景概述
陈京元博士因转发Twitter推文被昆明警方以”寻衅滋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逮捕。在办案过程中,警方从陈京元的一个老旧手机缓存中发现了以中共现任总书记习近平为题材的绘画图片,并将其作为”犯罪铁证”,随即对陈京元执行正式逮捕。陈京元回忆称,他曾在网上见过这些图片,但从未转发或评论。警方也无法证明这些图片在网络上存在,且相关账号或群组早已被删除或解散。以下将从法律、证据规则及程序正义的角度,分析警方此做法的缺点和错误。
分析框架:法律与证据规则
1.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293条及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寻衅滋事罪在网络空间的适用需满足以下要件:
行为要件:实施了”散布虚假信息”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行为。
后果要件: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主观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
网络传播的量化标准:《两高解释》第5条规定,若通过信息网络散布虚假信息,需达到”被转发500次或点击5000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如引发群体性事件)才构成犯罪。
2. 证据规则
证据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54条规定,证据必须通过合法手段取得,非法证据应予排除。
证据关联性:证据需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能证明犯罪构成要件。
证据充分性:《刑诉法》第53条要求定罪需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非法证据排除:《刑诉法》第54条禁止通过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3. 手机缓存图片的法律性质
手机缓存图片通常是用户访问网页时自动存储的临时文件,可能仅表明用户曾访问相关网页,但不必然证明用户主动下载、传播或创作该内容。
缓存图片的来源、生成时间及传播行为需通过技术手段(如网络日志、IP地址、时间戳)进一步核实。
警方做法的缺点与错误分析
1. 证据的关联性不足
问题:
警方将陈京元手机缓存中的绘画图片作为”寻衅滋事罪”的主要证据,但缓存图片仅能证明陈京元可能访问过相关网页,无法直接证明他创作、传播或评论了这些图片。
陈京元回忆称,他从未转发或评论这些图片,警方也未找到图片在网络上存在的证据(相关账号或群组已删除)。因此,缓存图片与”散布虚假信息”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缺乏直接关联。
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50条要求证据与案件事实有直接关联。缓存图片仅表明陈京元可能接触过相关内容,但无法证明其有传播行为(《刑法》第293条要求的”散布”行为)。
《两高解释》第5条要求证明信息通过网络传播并造成严重后果。警方未提供传播数据(如转发量、点击量),也未证明图片造成了公共秩序混乱。
结论: 警方以缓存图片作为”铁证”缺乏关联性,无法证明陈京元实施了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要件。
2. 证据的充分性不足
问题:
警方未提供证据证明陈京元主动传播了这些图片(如转发、评论记录),也未证明图片造成了”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
警方称相关账号或群组已删除,意味着无法核实图片的来源、传播路径及影响。仅凭缓存图片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53条要求定罪需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缓存图片无法证明陈京元的传播行为,也无法证明后果要件。
《两高解释》第5条要求证明信息传播的量化后果(如转发500次或点击5000次)。警方未提供任何传播数据,定罪证据不足。
结论: 警方以缓存图片作为主要证据,未能满足《刑诉法》第53条的证据充分性要求,定罪依据不足。
3. 证据的合法性存疑
问题:
陈京元未提及警方是否出示搜查证或依法提取手机证据。若警方未依法搜查手机,提取的缓存图片可能属于非法证据。
警方未说明如何”考证”和”梳理”图片来源,仅称相关账号或群组已删除,缺乏透明的取证过程。
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136条要求搜查时出示搜查证,第148条要求电子数据提取需符合法定程序。若警方未依法提取手机数据,缓存图片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证据。
《刑诉法》第54条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
结论: 若警方未依法提取手机缓存图片,证据的合法性存疑,可能需依法排除。
4. 误解”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问题:
警方将缓存图片直接认定为陈京元”寻衅滋事”的证据,忽视了该罪名需证明行为人主动传播并造成严重后果。
图片以习近平为题材,可能涉及政治敏感性,但政治性表达不等同于”虚假信息”。警方未证明图片内容虚假,也未证明其造成了公共秩序混乱。
法律依据:
《刑法》第293条要求证明行为人”散布虚假信息”并”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缓存图片无法证明陈京元有散布行为,也无证据显示图片造成了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35条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政治性绘画属于言论表达的范畴,警方将其定性为”寻衅滋事”可能限制了陈京元的宪法权利。
结论: 警方误解了”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未证明陈京元有散布行为及严重后果,可能侵犯其言论自由。
5. 程序正义缺失
问题:
警方在发现缓存图片后”高调宣布”找到”铁证”并立即逮捕陈京元,缺乏审慎的证据核查和程序审查。
警方未公开图片的来源、传播路径及影响,办案过程缺乏透明性,可能存在主观臆断。
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2条规定,刑事诉讼应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警方未审慎核查证据,直接逮捕陈京元,可能违反程序正义。
《刑诉法》第116条要求拘留时出示拘留证,第119条要求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若警方未依法执行逮捕程序,可能进一步违反法律。
结论: 警方在证据核查和逮捕程序上缺乏透明性和审慎性,可能违反《刑诉法》的程序正义要求。
6. 潜在的政治动机
问题:
图片以习近平为题材,警方”如获至宝”并”高调宣布”找到”铁证”,可能受政治敏感性驱动,而非基于法律事实。
警方未证明图片的传播行为及后果,定罪可能出于政治动机,而非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宪法》第5条要求依法治国,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执法应基于法律事实,而非政治考量。
《刑诉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警方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逮捕陈京元,可能违反无罪推定原则。
结论: 警方可能受政治动机影响,未依法办案,存在滥用职权的嫌疑。
总体评估
昆明警方以陈京元手机缓存中的绘画图片作为”寻衅滋事罪”的主要证据,存在以下缺点和错误:
证据关联性不足:缓存图片无法证明陈京元有传播行为,与”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要件无关。
证据充分性不足:警方未提供传播数据或后果证据,定罪证据链不完整。
证据合法性存疑:若警方未依法提取手机数据,缓存图片可能属非法证据。
误解罪名构成:警方忽视”寻衅滋事罪”需证明散布行为及严重后果,可能侵犯陈京元的言论自由。
程序正义缺失:警方未审慎核查证据,直接逮捕陈京元,办案缺乏透明性。
潜在政治动机:警方可能受政治敏感性驱动,未依法办案。
最终结论:昆明警方以手机缓存图片作为陈京元”寻衅滋事罪”的主要证据,存在严重的法律和程序错误。缓存图片无法证明陈京元的传播行为及后果,定罪缺乏证据支持,可能违反《刑诉法》的证据规则和程序正义要求。此外,警方可能受政治动机影响,未依法办案,潜在侵犯陈京元的宪法权利(《宪法》第35条)。此案反映了中国司法实践中证据使用和程序正义的潜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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