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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由于转发了Twitter账号”高瑜”这一推文 成为 陈京元博士”寻衅滋事罪”的犯罪证据之一。请分析昆明公检法系统将该条推文的转发作为陈京元”寻衅滋事罪”的犯罪证据有什么法理上的依据。

**以下是对昆明公检法系统将陈京元转发”高瑜”这一推文作为”寻衅滋事罪”犯罪证据的法理分析,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结合案件文件,评估其法理依据、缺点及错误。本分析仅依据现有知识和文件,不涉及外部搜索。

推文内容概述

推文:高瑜(@gaoyu200812)于2020年7月18日03:38发布,内容为:

  • 文本:”許章潤先生向香港電台提供清華大學週三對他發出開除處分後的照片,先生接受這一紙公文,特留影紀念,依然是坦蕩開懷的大笑。戚戚的校方,你們給予許先生的,不過是你們當奴才和幫兇的罪證。”

  • 背景:许章润为清华大学法学教授,因发表批评性文章被清华大学开除,高瑜发布此推文报道事件并附评论,批评校方行为。

陈京元转发此推文,被昆明公检法作为”寻衅滋事罪”证据之一,指控其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

法理依据分析

昆明公检法将陈京元转发该推文作为”寻衅滋事罪”证据,需满足《刑法》第293条及《两高解释》第5条第2款的构成要件:

  1. 客观行为:散布虚假信息。

  2. 主观故意:明知信息虚假并散布。

  3. 危害结果: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1. 客观要件:散布虚假信息

  • 公检法依据:

    • 推文涉及许章润被清华大学开除及高瑜的批评(”校方当奴才和帮凶”),可能被认定为”侮辱、攻击国家领导核心及现行政治体制”(一审判决书用语),进而被定性为”虚假信息”。

    • 陈京元转发行为被视为”散布”。

  • 法理分析:

    • 虚假性认定:《两高解释》第5条要求信息”捏造”或”歪曲”。该推文报道许章润被开除(事实已发生,CNN等媒体报道证实),并附高瑜评论(”校方当奴才和帮凶”),属主观意见,不具真假标准。

    • 内容性质:许章润被开除为客观事件,高瑜评论为主观表达,非”捏造”。公检法未说明”虚假”依据(如官方辟谣),仅以”侮辱、攻击”定性,偏离法律要件。

    • 转发行为:陈仅转发,未编辑或评论,行为被动,未主动”散布”虚假信息。

  • 缺点与错误:

    • 虚假性无据:推文基于事实事件,评论为主观意见,定性”虚假”缺乏法律依据。

    • 适用不当:转发非原创内容不完全符合”散布虚假信息”的主动性要求。

2. 主观要件:明知虚假并故意散布

  • 公检法依据:

    • 一审以陈”高学历”推定”明知”虚假(判决书称”应辨别是非”),转发即为故意散布。

  • 法理分析:

    • 故意证明:《刑事诉讼法》第55条要求主观故意以证据证明。陈自辩为学术研究,无能力或意图判断真假,未见其供述承认虚假。

    • 推定问题:以学历推定”明知”违反主观归责原则,缺乏直接证据(如警告后仍发)。

    • 转发动机:陈未评论,仅转发,行为模式不支持”散布”意图,与其低活跃度(粉丝不足百)一致。

  • 缺点与错误:

    • 推定无据:无证据证明陈”明知”推文虚假,推定不合法。

    • 动机误判:转发行为难认定为”故意散布”,未考虑学术或信息分享动机。

3. 危害结果: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 公检法依据:

    • 判决称转发”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 法理分析:

    • 量化标准:《两高解释》暗示需一定传播规模(如500次转发、5000次浏览)。陈账号粉丝不足百,转发总量不足百,未见该推文具体传播数据。

    • 具体事实:未证明转发引发骚乱、恐慌或社会影响,判决仅作结论。

    • 因果关系:推文讨论许章润被开除及校方行为,属学术话题,陈低影响力转发难关联”严重混乱”。

  • 缺点与错误:

    • 后果空洞:无事实或数据支持”严重混乱”,未达量化标准。

    • 因果缺失:未证明转发与混乱的直接关联。

4. 证据合法性与程序

  • 公检法依据:

    • 电子数据(推文内容)作为证据,经质证合法。

  • 法理分析:

    • 证据合法性:推文提取可能合法,但陈狱中信称证据”精心挑选和编排”,若涉篡改,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2条。

    • 质证程序:一审不公开,限制辩护,二审未开庭,质证流于形式,未回应辩方质疑(如内容非虚假)。

  • 缺点与错误:

    • 程序瑕疵:不公开及限制质证削弱证据可信度。

    • 证据适用:推文仅证明转发,未支持虚假性或危害。

法理依据的总体评估

  1. 依据的合理性:

    • 公检法以第293条及《两高解释》为框架,指控转发散布虚假信息,形式上具法律依据。

    • 推文涉及敏感话题(许章润被开除及校方批评),可能被视为影响社会稳定,符合中国对网络言论管控的司法实践。

  2. 缺点与错误:

    • 虚假性认定错误:推文基于事实事件,评论为主观意见,定性”虚假”无据,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 故意推定不当:以学历推定”明知”,缺乏证据,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5条。

    • 危害后果空洞:未证明”严重混乱”,未达量化标准,定罪依据不足。

    • 程序不公:不公开审判、限制质证,削弱证据合法性。

与案件整体证据的关联

  • 整体证据:陈案证据包括多条转发内容,该推文仅为其中之一。其他内容(如艺术作品)同样未被证明”虚假”,整体证据链未支持三要件。

  • 推文角色:该推文因涉及许章润被开除,政治敏感性高,可能被公检法重点定性为”侮辱、攻击”,但未改变证据链的薄弱性。

结论

昆明公检法将陈京元转发”高瑜”推文作为”寻衅滋事罪”证据,法理依据表面上依托第293条及《两高解释》,但存在重大缺陷:

  1. 虚假性无据:推文基于事实事件,评论为主观意见,定性”虚假”缺乏法律依据。

  2. 故意推定不当:无证据证明”明知”,推定违反主观归责原则。

  3. 危害后果缺失:未证明”严重混乱”,未达量化标准。

  4. 程序瑕疵:不公开审判限制质证,证据审查不充分。

此推文的转发作为犯罪证据,未能有效支持定罪要件,反映公检法在敏感言论案中以”寻衅滋事罪”压制异见的倾向。若严格依法律标准,该证据不足以支撑有罪判决,定罪具司法不公风险。

此分析基于案件文件及推文内容,截至2025年3月23日。如需更深入分析,可提议搜集其他证据细节,但超出本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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