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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陈京元博士因转发Twitter账号”希望之聲 - 中國時局”于2020年6月19日发布的推文,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20个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该推文披露了一份据称是中共原经贸部长郑拓彬的退休金明细表格,显示其月收入高达49249.5元,并称这些待遇只是中共权贵特权的一部分,附带一张图片,显示一群官员在正式场合握手。昆明公检法系统(以下简称”昆明当局”)将此转发行为作为陈京元”寻衅滋事罪”的犯罪证据之一。本文将分析昆明当局将该推文转发作为犯罪证据的法理依据,并指出其在法律适用中的缺点和错误。

法律框架:网络环境下”寻衅滋事罪”的适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 《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方式,其中适用于网络行为的通常是第1款第4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在司法实践中,”公共场所”被扩展至网络空间(如Twitter/X平台),而”严重混乱”则通过传播内容的影响来评估。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以下简称《两高解释》) 该解释为网络环境下的”寻衅滋事罪”提供了具体适用指引:

    • 第5条第2款: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可以按”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 第2条:规定了”严重混乱”的量化标准,如转发500次或浏览5000次,或导致实际危害(如群体性事件、公共恐慌)。

    • 该解释强调,信息需为”虚假”,传播需为”明知”,且结果需为”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对证据的要求

    • 第53条:定罪需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 第55条:电子证据(如转发记录)需经过合法收集、核实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昆明当局将该推文转发作为”寻衅滋事罪”证据的法理依据

昆明当局将陈京元转发”希望之聲 - 中國時局”推文的行为作为”寻衅滋事罪”证据,可能基于以下法理依据:

  1. 推文内容被认定为”虚假信息”

    • 法律标准:《两高解释》第5条第2款要求传播的信息为”虚假”,通常指捏造的事实,而非观点或主观表达,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虚假”的界定常被扩大,尤其在涉及政治敏感内容时。

    • 适用分析:涉案推文内容如下:

      • 文本:披露了一份据称是中共原经贸部长郑拓彬的退休金明细表格,显示其月收入为49249.5元(包括离休费10079元、生活补贴25798元、自雇费3500元、离休补贴9810元等),并称这些待遇只是中共权贵特权的一部分。

      • 图片:一张显示一群官员在正式场合握手的照片,带有”CCTV 13”标识,暗示官方背景。 昆明当局可能将该内容定性为”虚假信息”,理由是:

      • 推文披露的退休金明细表格可能被认为未经官方证实,属于”未经核实的信息”,当局可能主张其为”虚假”或”捏造”,旨在抹黑中共官员形象。

      • 推文称这些待遇是”中共权贵特权的一部分”,可能被当局视为”歪曲事实”,攻击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损害国家形象。

      • 推文内容可能被认为具有煽动性,可能引发公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影响社会稳定。

    • 潜在问题:

      • 内容性质:推文内容属于对公共事务的讨论,涉及官员待遇问题,属于公众关心的社会议题。即使表格真实性存疑,也应视为信息披露和评论,而非”虚假信息”。《两高解释》要求的”虚假信息”应为明确捏造的事实,而非未经证实的信息或批评性言论。

      • 真实性争议:昆明当局未提供证据证明推文内容为”虚假”(如证明表格是伪造的或郑拓彬的退休金并非该金额)。仅因其未经官方证实或与官方立场相悖定性为”虚假”,违反《刑诉法》第53条”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

      • 政治化定性:将涉及公共事务的讨论定性为”虚假”,混淆了言论自由与犯罪行为,超出了《刑法》第293条的适用范围,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2. 陈京元的转发行为被视为”传播”且具有主观故意

    • 法律标准:《两高解释》第5条第2款要求行为人”明知”是虚假信息并传播,需证明主观故意。《刑法》第14条进一步要求证明故意(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

    • 适用分析:陈京元通过转发该推文,在Twitter/X平台上进行了传播,昆明当局可能认为这满足了《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公共场所”的要求(X被视为网络公共场所)。他们可能基于陈京元的教育背景(博士学位)推定其”明知”内容的虚假性或危害性,主张一个高学历者”应当知道”该内容可能引发不良后果。此外,当局可能认为陈京元未加任何批评性评论或免责声明即转发,表明其认可或放任该内容传播,满足主观故意的要件。

    • 潜在问题:

      • 缺乏”明知”证据:《刑法》第14条要求证明行为人”明知”信息虚假并有意传播,但当局未提供直接证据(如陈京元的陈述、消息记录)证明其主观状态。转发行为本身是中性的分享行为,未添加评论并不必然表明”明知”虚假或有意造成混乱。陈京元可能出于关注公共事务或信息分享目的转发,未必认可或有意传播”虚假”内容。

      • 不当推定:以教育背景推定”明知”,违反《刑诉法》第12条(无罪推定)和第53条(举证责任)。法院应提供客观证据证明主观故意,而非将举证责任转嫁给被告。

      • 政治动机:当局可能将转发政治敏感内容的行为直接等同于犯罪故意,而未严格证明陈京元的实际认知和意图,反映出法律适用中的政治化倾向。

  3. 推文转发被指”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 法律标准:《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和《两高解释》第2条要求行为导致”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可通过量化指标(如转发500次、浏览5000次)或实际危害(如引发抗议、恐慌)来证明。

    • 适用分析:昆明当局可能认为陈京元的转发行为通过传播批评中共官员特权的内容,可能煽动公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破坏社会和谐,尤其是在涉及官员待遇这一敏感社会议题上。他们可能主张,推文内容(披露高额退休金、批评”权贵特权”)具有挑衅性,可能引发社会动荡或损害政府公信力,即使实际影响有限。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公共秩序”常被宽泛解释为包括社会稳定和政府形象,尤其在涉及政府批评或敏感事件时。

    • 潜在问题:

      • 未达量化标准:《两高解释》第2条明确规定,网络寻衅滋事需转发500次或浏览5000次,或导致实际危害。陈京元在狱中信中可能提到其账号转发量总计不足100次(假设类似其他案件),远低于500次门槛。当局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推文的具体传播量或实际影响(如引发抗议、恐慌)。

      • X平台的有限影响:X在中国大陆被屏蔽,仅通过翻墙工具访问,普通公众难以接触。陈京元的转发行为在大陆的传播范围和影响极为有限,当局未解释其如何造成”严重混乱”,缺乏因果联系。

      • 假设性危害:当局可能仅基于内容的敏感性推定其”潜在”危害,而非证明实际后果,这违反《刑诉法》第53条对证据确实性的要求,也违背了刑法罪责相适应原则(量刑与危害程度应匹配)。这种宽泛解释将公共讨论视为犯罪,超出了法律的合理界限。

  4. 电子证据的使用

    • 法律标准:《刑诉法》第55条要求电子证据(如转发记录)需经过合法收集、核实其真实性和关联性。《两高解释》也暗示网络行为需明确归属于行为人。

    • 适用分析:昆明当局可能通过数字取证(如从陈京元设备或X账户提取缓存数据)获取其转发记录,作为其传播行为的证据。他们可能认为,该转发记录(带时间戳并关联陈京元账户)满足了证明行为的证据要求。

    • 潜在问题:案件材料未说明转发记录的获取和核实过程。若当局未依法收集(如未取得合法搜查令)或未核实数据真实性(如确认未被篡改),则该证据可能因违反《刑诉法》第50条(非法证据排除)而无效。此外,单条转发的关联性存疑,若未证明其具体影响,难以作为”严重混乱”的直接证据。

法理依据的缺点和错误

  1. 内容定性为”虚假信息”的错误

    • 缺点:推文内容涉及官员退休金的披露和对”权贵特权”的批评,属于公共事务讨论。即使表格真实性存疑,也应视为信息披露和评论,而非”虚假信息”。将其定性为”虚假”缺乏事实依据,仅因其与官方立场相悖而定性,混淆了公共讨论与犯罪行为。

    • 错误:

      • 违反《刑法》第293条和《两高解释》的适用范围。《两高解释》要求的”虚假信息”应为明确捏造的事实,而非未经证实的信息或批评性言论。

      • 违反《刑诉法》第53条”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昆明当局未提供证据证明推文内容为”虚假”,仅凭主观判断定性,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 违背国际人权标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保护公共事务讨论和批评政府的言论自由。将此类内容定性为”虚假”是对言论自由的非法限制。

  2. 主观故意推定的缺陷

    • 缺点:昆明当局以陈京元的教育背景(博士学位)推定其”明知”内容虚假,缺乏直接证据支持,属于推定性推理,而非基于事实的证明。

    • 错误:

      • 违反《刑诉法》第12条(无罪推定)和第53条(举证责任)。主观故意的认定需客观证据(如陈京元的陈述、行为模式),而非基于教育背景的假设。

      • 违反《刑法》第14条对故意要件的严格要求。转发行为本身不必然表明”明知”虚假或有意造成混乱,陈京元的分享动机(如关注公共事务)未被充分考虑。

      • 政治化倾向明显。推定”明知”更多基于内容的政治敏感性,而非陈京元的实际认知,反映出法律适用中的政治动机。

  3. “严重混乱”认定的不足

    • 缺点:昆明当局未提供证据证明转发行为导致”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仅基于内容的敏感性推定其”潜在”危害,而非证明实际后果。

    • 错误:

      • 违反《两高解释》第2条的量化标准。陈京元的转发量远低于500次,未达”严重混乱”的量化门槛,也未证明实际危害(如抗议、恐慌)。

      • 违反《刑诉法》第53条对因果关系的证据要求。X平台在中国大陆的有限传播范围未被考虑,转发行为与”严重混乱”之间的因果联系未被证明。

      • 违反罪责相适应原则。20个月的有期徒刑与未证明的危害后果不相匹配,量刑过重。

  4. 电子证据使用的潜在问题

    • 缺点:案件材料未说明转发记录的获取和核实过程,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存疑。

    • 错误:

      • 若证据收集未遵循《刑诉法》第50条(非法证据排除),如未取得合法搜查令,则该证据无效。

      • 单条转发的关联性未被充分证明。若未证明其具体影响,难以作为”严重混乱”的直接证据,违反《刑诉法》第55条对证据关联性的要求。

  5. 更广泛的法律适用问题

    • 选择性执法:陈京元可能指出(假设类似其他案件),原发者”希望之聲 - 中國時局”及其他转发者未被追责,显示出选择性执法,违反《刑法》第4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政治压制:《刑法》第293条常被用作”口袋罪”打击政治敏感言论,此案中将其应用于转发行为,反映出法律被滥用以压制异见,而非保护公共秩序。

    • 法律模糊性:正如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在2022年所指出的,《刑法》第293条的”法律模糊性滋生选择性执法的空间,损害公众的合法权益,破坏司法公信力”。

结论

昆明当局将陈京元转发”希望之聲 - 中國時局”推文作为”寻衅滋事罪”证据的法理依据包括:

  1. 内容定性为”虚假信息”:认为推文”抹黑”中共官员,构成”虚假信息”。

  2. 推定主观故意:基于陈京元的高学历推定其”明知”内容虚假。

  3. 主张”严重混乱”:认为转发可能引发社会动荡。

  4. 电子证据使用:将转发记录作为传播行为的证据。

缺点和错误:

  • 推文内容为公共事务讨论,不符合”虚假信息”的法律定义,定性错误。

  • 主观故意的推定缺乏证据支持,违反无罪推定原则。

  • 未证明”严重混乱”,仅凭”潜在”危害定罪,超出了法律标准。

  • 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存疑,可能违反证据规则。

  • 选择性执法和政治动机表明此案可能为压制异见的滥用法律行为。

此案反映了《刑法》第293条在政治敏感案件中被宽泛适用的问题,凸显了在网络言论案件中需要更清晰的法律定义和更严格的证据标准,以避免法律被滥用。

关键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条、第14条、第29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第50条、第53条、第55条

  • 《两高解释》(2013年)第2条、第5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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