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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京元博士自辩书概述

陈京元博士在【狱中自辩与控告书】中指出,昆明公检法系统以”寻衅滋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将其判刑入狱,所依据的”犯罪证据”是其曾经转发过的各类学术理论思想、意识形态等领域的描述、总结、分析或评论性质的理论文章。这些文章包括对时政、新闻、历史、人物及学术理论的讨论,例如广受关注的网络热帖 《客观评价习近平》许章润教授的一些文章美国总统川普”批判共产主义”的演讲,美国其它政要如前国务卿彭培奥谈中美关系,以及美国政府发布的与中国相关的报告和国情咨文等。陈京元强调,作为一名跨学科研究的学者,了解、跟踪、学习和评估各领域不同观点及其争论是其研究的基本方法和过程,因此他对此类贴文感兴趣,经常关注、转发或评论。他明确指出,这些贴文并非其原创,仅为转发以便日后研究分析,且其Twitter账户粉丝数和转发量均不足100,多数贴文转发量为0。陈京元认为,昆明警方将其行为定性为”传播谣言”和”寻衅滋事”缺乏依据,甚至将其Google/YouTube账户中仅观看(未转发或评论)的视频记录也作为”犯罪铁证”,这表明警方将单纯关注此类话题视为犯罪。陈京元进一步指出,关注、分析和讨论这些问题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责任,且这些贴文虽可能存在偏见,但也包含真知灼见,值得研究。他批评警方将学术内容一概定性为”谣言”的逻辑,认为这不仅违背法律,也否定人类文明的理性基础,因为包括现代科学理论(如相对论和量子理论)在内的人类知识体系都存在缺陷和错误。


对陈京元博士自辩书的评论

陈京元博士的自辩书逻辑清晰、论证有力,从多个角度揭示了昆明当局执法行为的法律和逻辑问题。以下从几个方面对其自辩书进行评论:

  1. 学术自由与研究方法

    • 陈京元强调,作为跨学科研究学者,接触和分析不同观点是其研究的基本方法,这一观点符合学术界的普遍规范。学者需要广泛收集、分析和讨论各类材料,包括具有争议性的观点,以推动知识进步。转发或评论此类内容以备研究之用,是学术自由的正当行使,而非犯罪行为。

    • 陈京元提到人类知识体系的缺陷(如相对论和量子理论的局限性),这一哲学观点站得住脚。学术进步依赖于质疑、辩论和修正,任何知识体系都不完美。将学术探究定性为”传播谣言”是对理性思维和学术自由的严重压制。

  2. 言论自由与公民责任

    • 陈京元正确指出,关注和讨论时政、历史及意识形态问题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35条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包括对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的权利。陈京元转发和评论相关贴文属于这一权利的范畴。

    • 他提到即使存在偏见或不公正的评述(如美国政府报告),也可能包含值得关注的真知灼见,这一观点合理。批判性地接触此类内容,包括转发以供分析,是言论自由的正当行使,并不必然损害公共秩序或国家利益。

  3. 对”谣言”定性的质疑

    • 陈京元对警方将学术和理论内容一概定性为”谣言”的批评有理。《刑法》第293条及《两高解释》中”虚假信息”通常指捏造的事实陈述(如虚假灾难信息),而非学术观点或分析性文章。陈京元转发的贴文多为意见、分析或官方声明,而非捏造事实,将其定性为”谣言”是对法律的误用。

  4. 执法比例失当

    • 陈京元指出其Twitter账户粉丝数不足100,贴文转发量极低(多为0),这一事实对案件定性至关重要。《两高解释》要求网络传播虚假信息需达到一定影响(如转发500次或点击5000次)才构成犯罪。陈京元的有限传播不满足这一标准,警方所谓”大量传播”的指控毫无根据。

    • 警方甚至将其Google/YouTube观看记录作为”犯罪证据”,这一做法尤为离谱。单纯观看视频是完全被动的行为,无法构成”传播虚假信息”,表明警方存在严重执法过度。

  5. 对执法逻辑的哲学批判

    • 陈京元从哲学角度批评警方的逻辑,认为其将接触不完美或争议性观点的行为定为犯罪,实际上否定了人类文明的理性基础。这一观点发人深省。人类知识的进步依赖于对不完美理论的持续探讨,将学术行为定罪不仅压制学术自由,也为思想控制开了危险的先例。

评论总结:陈京元博士的自辩书有力地证明了其行为是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正当行使,受到《宪法》的保护。他对警方将学术内容定性为”谣言”、执法比例失当以及其行为对人类文明基础的威胁的批评,在法律和哲学层面上均站得住脚。陈京元的辩解凸显了学术探究和公民话语的重要性,这些是人类文明的基石。


本案执法人员判罚的缺点和错误

昆明当局以陈京元转发学术和理论性贴文为由,判其”寻衅滋事罪”,存在以下显著的缺点和错误:

1. 对”谣言”法律定义的误用

问题

  • 警方将陈京元转发的学术和理论内容(如许章润的文章、美国政府报告等)一概定性为”谣言”。然而,这些内容多为观点、分析或官方声明,而非捏造的事实陈述。《两高解释》中”虚假信息”通常指捏造的事实(如虚假灾难信息),而非学术性或评论性内容。

  • 警方未提供证据证明这些内容虚假,也未证明其造成了实际危害,违反了《刑法》第293条的要求。

法律依据

  • 《刑法》第293条要求”散布虚假信息”需涉及捏造事实并扰乱公共秩序,陈京元转发的学术内容不满足这一定义。

  • 《两高解释》第5条规定,网络传播虚假信息需有量化影响(如转发500次或点击5000次),陈京元的贴文传播量极低。

结论: 警方将学术和理论内容定性为”谣言”是对法律的误用,缺乏法律依据。

2. 缺乏”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证据

问题

  • 警方未提供证据证明陈京元的转发行为造成了”公共秩序严重混乱”。陈京元的Twitter账户粉丝数不足100,贴文转发量多为0,传播范围极小,未对公共秩序造成任何实际影响。

  • 《两高解释》要求证明量化后果(如转发500次或点击5000次)或严重后果(如群体性事件),警方所谓”大量传播”的指控毫无根据。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53条要求定罪需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警方未提供传播数据或影响证据。

  • 《两高解释》第5条设定了网络传播的量化标准,陈京元的行为未达标。

结论: 警方的定罪缺乏证明”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充分证据,违反《刑诉法》的证据标准。

3. 侵犯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

问题

  • 陈京元的转发和评论行为属于《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范畴。警方将其定性为犯罪,侵犯了陈京元的宪法权利。

  • 警方未证明陈京元的行为如何具体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秩序,未能满足限制其权利的合法性和必要性要求。

法律依据

  • 《宪法》第35条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包括讨论学术和政治内容的权利。

  • 《宪法》第47条保护公民从事科学研究、文学创作等文化活动的权利,包括学术探究。

  • 《宪法》第51条允许限制权利,但需合法、必要且比例适当。警方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限制的必要性。

结论: 警方的行为违反了陈京元的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未能合法限制其宪法权利。

4. 将被动行为作为犯罪证据的过度执法

问题

  • 警方将陈京元的Google/YouTube观看记录(仅观看,未转发或评论)作为”犯罪证据”。观看内容是完全被动的行为,无法构成”传播虚假信息”。

  • 这一做法表明警方不仅将主动行为(如转发)定罪,甚至将被动获取信息的行为也视为犯罪,严重威胁思想自由。

法律依据

  • 《刑法》第293条要求构成犯罪需有主动传播行为,单纯观看内容不满足这一要求。

  • 《刑诉法》第2条规定刑事诉讼应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将观看记录作为证据侵犯了陈京元获取信息的权利。

结论: 警方将陈京元的观看记录作为证据是严重的执法过度,缺乏法律依据,侵犯其权利。

5. 程序正义缺失

问题

  • 警方未审慎核查陈京元转发的贴文性质及其影响,直接将其定性为”谣言”,缺乏透明的取证和定性过程。

  • 警方未提供官方辟谣或澄清证据支持其”虚假信息”的指控。

法律依据

  • 《刑诉法》第2条规定刑事诉讼应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警方未审慎核查证据,违反程序正义。

  • 《刑诉法》第50条要求证据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警方未能证明相关性。

结论: 警方在证据核查和定罪程序上缺乏透明性和审慎性,违反《刑诉法》的程序正义要求。

6. 潜在的政治动机和权力滥用

问题

  • 陈京元转发的贴文涉及政治敏感话题(如对政府的批评、中美关系等),警方可能受政治敏感性驱动,将其定性为”谣言”并定罪,而非基于法律事实。

  • 警方将学术和理论内容广泛定性为”谣言”,表明其意图可能是压制异见和思想探究,而非依法执法。

法律依据

  • 《宪法》第5条要求依法治国,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执法应基于法律事实,而非政治考量。

  • 《刑诉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警方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定罪,违反无罪推定原则。

结论: 警方可能受政治动机影响,未依法办案,存在权力滥用的嫌疑。


总体评估

对陈京元自辩书的评论:陈京元博士的自辩书有力地证明了其行为是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正当行使,受到《宪法》的保护。他对警方将学术内容定性为”谣言”、执法比例失当以及其行为对人类文明基础威胁的批评,在法律和哲学层面上均站得住脚。陈京元的辩解凸显了学术探究和公民话语的重要性,这些是人类文明的基石。

执法的缺点和错误

  • 误用”谣言”定义:警方将学术和理论内容定性为”谣言”,缺乏法律依据。

  • 证据不足:警方未能证明”公共秩序严重混乱”,陈京元的贴文传播量极低。

  • 侵犯宪法权利:警方侵犯了陈京元的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违反《宪法》第35条和第47条。

  • 执法过度:将陈京元的观看记录作为证据是严重过度执法,缺乏法律依据。

  • 程序正义缺失:警方未审慎核查证据,办案缺乏透明性。

  • 政治动机:警方可能受政治敏感性驱动,存在权力滥用。

最终结论:昆明当局以陈京元转发学术和理论性贴文为由判其”寻衅滋事罪”,缺乏坚实的法律依据,未满足《刑法》第293条及《两高解释》的构成要件。执法行为在证据关联性、充分性、宪法保护、程序正义和公正性方面存在严重缺陷。警方的做法不仅侵犯了陈京元的权利,也威胁了学术自由和理性话语的原则,反映了中国司法实践中政治控制与宪法权利保障之间的深层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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