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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昆明公检法系统将陈京元转发Twitter推文作为”寻衅滋事罪”证据的法理分析
案件背景及涉案推文概述
陈京元博士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被昆明市公检法系统(以下简称”昆明当局”)定罪。其中一项证据是陈京元转发了Twitter账号”阿波罗网唯一官方推号”于2019年11月7日发布的 这一推文 。该推文内容如下:
川普:建立一个没有共产主义邪恶的未来(图):… https://t.co/mgrBAKbEEp #川普 #共产主义 #邪恶 https://t.co/zvFsIWD1kJ 翻译:特朗普:建立一个没有共产主义邪恶的未来(图片):… #特朗普 #共产主义 #邪恶
推文附带一张图片,显示一个公开活动场景,包括一座雕像和人群。昆明当局认为,陈京元转发该推文等行为构成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本分析将评估昆明当局将该推文转发作为陈京元犯罪证据的法理依据。
法律框架:中国”寻衅滋事罪”的相关规定
“寻衅滋事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93条规定,具体包括:
第293条第1款第4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以下简称《两高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网络行为的适用:
第5条第2款: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转发量超过500次、点击量超过5000次,或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如引发群体性事件、公众恐慌)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相关法律原则包括:
罪刑法定原则: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不为罪(《刑法》第3条)。
主观故意:犯罪需具备故意或过失(《刑法》第14条)。
证据标准:定罪需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第53条)。
言论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35条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但实践中常受公共秩序保护的法律限制。
分析:将该推文转发作为”寻衅滋事罪”证据的法理依据
1. 客观要件:行为、虚假性及危害
要构成”寻衅滋事罪”,昆明当局需证明:
行为:陈京元转发了该推文。
虚假性:推文内容为虚假信息。
危害:转发行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a. 转发行为
陈京元转发该推文的事实未被否认。当局可能通过电子数据(如Twitter日志)确认了陈京元的转发行为,起诉书和判决书中提到的”网络在线提取笔录”和”电子数据提取清单”支持了这一事实。这满足了客观行为的要件。
b. 内容的虚假性
推文引用了时任美国总统特朗普的言论:”建立一个没有共产主义邪恶的未来。”昆明当局认为该内容为”虚假信息”,并称其”侮辱、攻击国家领导核心及现行政治体制”。
评估:
言论性质:该言论是政治观点或批评,而非可客观验证的事实陈述。特朗普在公开场合(如2019年联合国大会演讲)多次批评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该推文的引用与其公开言论一致。昆明当局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言论系伪造或错误归因(如证明特朗普未发表类似言论)。
“虚假”定性:《两高解释》中”虚假信息”通常指捏造的事实(如关于灾难或事件的谣言),而非观点或意识形态批评。推文内容是对共产主义的批判,属于政治言论范畴,而非事实性谣言。《两高解释》并未明确将政治言论纳入”虚假信息”范围,除非涉及可验证的虚假事实并造成危害。
法理依据:当局将该内容定性为”虚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未经证明该言论系捏造,简单因其批评国家政治体制而定性为”虚假”不符合《两高解释》的要求。此外,《宪法》第35条保障言论自由,国际规范(如中国已签署但未批准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也认为政治表达应受保护,除非直接煽动暴力或造成具体危害——本案未提出此类指控。
c. 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法院多次认定陈京元的转发行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这是《刑法》第293条及《两高解释》的必要要件。
评估:
证据缺失:法院未提供具体证据证明”严重混乱”,如转发量、点击量、公众反应或具体事件(如群体性事件、恐慌)。《两高解释》规定了量化标准(转发超500次、点击超5000次)或质化影响(引发群体性事件),但当局未提供任何数据。陈京元的律师指出其账号粉丝不足100人(多为僵尸粉),20多年来总转发量不足100次,远未达到法定门槛。
该推文的影响:推文内容虽批评共产主义,但未煽动暴力、引发恐慌或针对特定个人造成伤害。其报道外国领导人的演讲,并附带一张公开活动图片(可能是华盛顿特区”共产主义受害者纪念碑”揭幕仪式,2007年落成),在中国的传播难以造成”严重混乱”,尤其考虑到陈京元的有限网络影响力。
法理依据:缺乏混乱的证据使得该要件无法成立。《两高解释》要求证明实际影响,而非推测性影响。法院的结论性陈述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证据标准。
2. 主观要件:故意
当局需证明陈京元”明知”推文内容为虚假信息,并有意扰乱公共秩序。法院通过陈京元的高学历(博士)推断其”应当辨别是非”,从而认定其具有故意。
评估:
明知虚假:无证据显示陈京元知道该言论为虚假。推文引用特朗普的言论,与其公开立场一致。陈京元辩称其转发出于学术兴趣,而非欺骗目的。当局未提供直接证据(如陈京元承认知晓虚假的供述)支持其指控。
扰乱意图:推文内容及陈京元的有限网络影响力(少量粉丝、低互动)表明其无意造成混乱。陈京元称转发是为了个人研究,鉴于其学术背景,这一动机合理。当局未提供反驳证据证明其恶意目的。
以学历推断故意:法院以陈京元的高学历推断故意缺乏法律依据。高学历不等同于犯罪故意,尤其在无证据证明其知晓内容虚假或有意扰乱秩序的情况下。这种推断违反了故意需明确证明的原则(《刑法》第14条)。
法理依据:主观要件未被证明。《刑法》第14条要求明确证据证明故意,法院的推测性推理不符合这一标准。
3. 法律适用:第293条的适用性
昆明当局适用《刑法》第293条,认定陈京元转发该推文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是其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
评估:
第293条的适用范围:该罪名常被批评为过于宽泛,易被滥用。《两高解释》试图通过明确标准(如虚假性、故意、危害)限制其在网络行为中的适用。本案中,虚假性和危害要件均未被证明,适用第293条可能不妥。
其他罪名可能性:若当局认为推文内容对国家领导人构成诽谤,可适用《刑法》第246条(诽谤罪),但需证明具体受害人和损害名誉的故意——本案未提出。若认为推文具有颠覆性,可适用第105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但需证明颠覆意图,推文内容及陈京元行为均不支持此指控。
政治言论:推文内容属于政治言论,在中国法律下虽敏感,但除非煽动暴力或造成可验证的危害,否则不构成犯罪。当局适用第293条似有扩大解释之嫌,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及言论自由保障(《宪法》第35条)。
4. 程序及证据问题
陈京元指控程序存在瑕疵,包括不公开审理及限制辩护权。将该推文作为证据还涉及选择性执法问题。
评估:
选择性执法:原始发帖者(@aboluowang)及其他转发者未被追责(陈京元上诉书提及),这引发《宪法》第33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疑虑,当局未解释为何仅针对陈京元。
证据处理:当局可能通过电子数据提取该推文,但法院未说明如何评估其内容及影响。未公开转发量、点击量等数据,证据透明度不足,影响定罪合法性。
程序公正:不公开审理及限制辩护权(如陈京元无法发言)可能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183条),进一步削弱该证据使用的法律依据。
结论:法理依据评估
昆明当局将陈京元转发该Twitter推文作为”寻衅滋事罪”证据的法理依据不足,具体如下:
虚假性未证明:推文内容为政治观点,而非可验证的虚假事实。未经证明其为捏造即定性为”虚假”不符合《两高解释》的要求。
危害未证明:无证据显示转发行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未达《两高解释》的量化标准(转发超500次、点击超5000次)或质化影响(群体性事件)。陈京元的有限影响力使此种危害难以成立。
故意未证明:当局未证明陈京元明知内容虚假或有意扰乱秩序。以学历推断故意属推测,违反《刑法》第14条的故意证明要求。
法律适用不当:适用第293条扩大了其范围,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及言论自由保障。
程序瑕疵:选择性执法及程序不公进一步削弱定罪的合法性。
最终评估:将该推文转发作为陈京元”寻衅滋事罪”证据的法律依据不足。推文内容、陈京元的有限影响力及未证明的危害和故意表明该指控缺乏根据。此案似反映了第293条的过度适用,可能出于政治动机而非法律依据,引发对法治及言论自由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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