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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彰显法治精神与国家自信

——对陈京元博士一案的深刻反思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时代。 总书记深刻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我们一切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近期引发社会关注的昆明陈京元博士一案,其审理过程与判决结果,不仅关乎个人命运,更关乎法治精神的彰显、党的执政理念的落实以及新时代大国自信的体现。我们必须以此案为镜鉴,进行深刻反思,确保法治的航船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破浪前行。

一、 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决不能让司法脱离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与公平期盼

“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 司法为民,是我们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一个案件的判决,不仅要符合法律条文,更要经得起人民群众的检验,符合最广大人民对公平正义的内心期盼。

此案中,出现了“高学历等同于明知故犯”的刺眼论断。这种简单化的、有悖常理的逻辑,严重脱离了群众。它不仅在法理上难以服众,更在情感上伤害了广大知识分子群体,与我们党“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一贯方针相悖。司法工作者必须牢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办案不能高高在上,不能办成脱离实际的“官僚案”。要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让判决既有法律的力度,更有温暖人心的温度,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二、 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决不能让主观臆断和程序瑕疵侵蚀司法的生命线

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是我们党的基本思想方法、工作方法、领导方法。 司法是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生命力就在于对事实的尊重和对证据的坚守。

案件中,检察人员公然表示“不打算去核实”关键事实,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的,是典型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这种“只唯上、不唯实”的工作作风,是对党的思想路线的背离,是对人民赋予的检察权力的亵渎。对于“公共秩序是否严重混乱”这一核心犯罪后果,控方始终未能提供具体、客观的证据,判决更多建立在主观推演之上。

总书记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刑事诉讼法》就是约束司法权力的重要制度笼子。“先抓捕后罗织证据”限制辩护权压制控告材料等行为,都是对这个制度笼子的公然破坏。这警示我们,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铁军,任务依然艰巨。必须以“零容忍”的态度,清除司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三、 必须坚持“四个自信”,决不能因缺乏安全感而动摇开放包容的大国格局

“中国共产党是具有战略自信、战略清醒、战略主动的马克思主义政党。” 我们的自信,源于我们的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一个自信的大国,必然是开放包容的。总书记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强调“文明交流互鉴”,正是这种大国自信的体现。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必须激浊扬清、正本清源。但是,治理网络空间,靠的是核心价值观的引领、网络强国战略的实施和依法治理的结合,而不是对一些不同声音、甚至错误言论的“一刀切”式刑事打击。将一个学者接触、研究、辨析境外信息的行为,简单粗暴地定性为“寻衅滋事”,这非但不是强大的表现,恰恰是自信不足、安全感缺失的体现。

面对复杂的意识形态斗争,我们的武器是马克思主义的真理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伟力,是更加积极主动地设置议题、讲好中国故事。用刑事手段去封堵思想的暗流,如同“堵川治水”,短期看似有效,长期则可能积聚更大的风险。我们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好发展与安全,既要敢于斗争,也要善于斗争,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在与各种思想文化的交流、交锋、交融中,彰显我们制度的优越性和文化的感召力。

总而言之, 陈京元一案是一面镜子,它照出了我们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征程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纠正个案的错误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建立防止此类案件再次发生的制度屏障。 全体司法工作者必须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融入血脉,将“实事求是”的精神刻入骨髓,将“四个自信”的气度化为行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裁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习近平 坚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

同志们,各级政法机关的干部们:

我们今天分析的陈京元博士一案,其二审裁定所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绝不能被视为简单的司法技术失误。这关系到我们是否能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否能真正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是否能确保我们的司法工作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此案二审中李湘云法官及其《裁定书》的处理方式,在政治站位、法治精神和群众路线上,均存在严重的、必须警醒的偏差。

一、 政治站位偏差:模糊法律与公权力任性的风险

我们强调,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是我们的根本政治优势。所有的司法活动,都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服务于国家大局和人民根本利益。然而,此案的裁定,却在关键的政治和法律问题上表现出模糊和任性:

  1. “寻衅滋事”的滥用风险: 法律条文必须是清晰、明确的。当“寻衅滋事”被用于惩戒学术性的、批判性的言论时,它的边界变得模糊,极易被个别官员的政治偏好和主观臆断所利用。这种模糊性,正是公权力任性的温床,与我们强调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基本精神背道而驰。

  2. 知识分子的错误定位: 法院以陈博士的“高学历”来推定“明知故犯”,本质上是将知识和理性批判置于党和人民的对立面。这与我们强调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建设人才强国的战略部署是完全冲突的。这种做法不仅打击了知识分子为国家建设献言献策的积极性,更是在思想路线上开倒车

二、 法律效果的缺失:裁判文书的公信力危机

法律效果的核心,在于裁判文书必须说理充分、逻辑严密、程序正当,确保案件定性准确、证据确凿。此案二审裁定中,李湘云法官的行为直接破坏了法律效果:

  1. 程序的正义性被破坏: 《裁定书》对被告方提出的五点核心抗辩(涉及主客观要件、证据认定)不作实质性回应。这种“拒绝说理”的作风,使司法审判沦为单方面的权力宣告,而非基于证据和法律的理性论证。这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裁判文书的说理要求,是对程序正义的蔑视。

  2. 法治的底线被突破: 法官以“上诉人未提交新证据”作为维持原判的理由,是对 “无罪推定”“公诉机关举证责任”这一现代法治底线的公然突破。举证责任在控方,不在辩方。这种混淆是非、推卸责任的错误做法,表明了部分司法干部法律专业素养的严重不足对法治原则的漠视

三、 社会效果的负面影响:制造不和谐与不信任

我们强调,司法工作要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一个好的裁决,不仅要符合法律,更要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此案的社会效果是极其负面的:

  1. 制造社会不和谐因素: 裁定书中将“自我审查”义务无限加码,要求所有网民“均需依法进行”言论发表。这种措辞制造了一种 “人人自危”的社会氛围,抑制了人民群众对国家建设的积极参与和建言献策的热情。这与我们倡导的人民民主是背道而驰的,不利于凝心聚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2. 损害司法公信力: 当人民群众看到,一个具有基本法律常识错误的裁决可以被最高审级法院维持时,他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就会被动摇。公信力一旦受损,再想恢复就难了。这不利于我们持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结论:坚决纠正错误,维护法治权威

政法机关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每一个案件的裁决,都是对党和国家法治理念的一次公开检验

我们要坚决反对和纠正一切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情枉法的错误行为。对于在裁判中出现严重专业错误、损害司法公信力的干部,必须严肃追责问责,坚决清除 “害群之马”,以确保司法队伍的绝对纯洁、绝对忠诚、绝对可靠

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才是我们维护社会稳定、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根本、最可靠的政治保证。